1、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稽查重点采撷魏庆保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有着密切关系。由于建筑业与其上下游企业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本身有着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成为税收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在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务稽查时,应在充分把握行业特点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建筑业涉税风险点,将易发的涉税风险置于税务稽查掌控之中。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获取企业中标信息为了更好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和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实现优中选优的目标,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一般都会进行公开的招标,建筑业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根本目标,也会积极地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
2、投标。伴随着招投标的公开进行,税务稽查部门就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来取得建筑业企业的投标、中标情况,从外围来获取企业的涉税信息。笔者在2012年对一户建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利用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等网站获取被查企业的中标信息,查询到被查企业2010年至2011年的六条工程中标信息,根据这些中标信息,我们获知了中标工程的基本情况,比如工程建设方信息、工程名称、地点、中标价格、工程工期等。我们从互联网中获取的这些信息是被查企业始料未及的,因此在实际检查中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笔者建议,检查人员在获取企业中标信息后,应对建筑企业签订合同进行审核,以防止部分建筑业企业与建设方相互
3、勾结,以少缴税款为目的,订立“阴阳”合同。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9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据此,如果检查人员对施工方提供的中标合同存疑,可以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合同进行查询,防止企业利用“阴阳”合同逃避税款。准确把握工程完工进度
4、建筑工程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期一般都会超过12个月或者跨年度,在这种情况下,确认完工进度是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的重中之重。在实际检查中,对于完工进度的确认,一直都是检查的难点,其根本原因是税务稽查部门难以全面掌握企业的真实完工进度,一方面是限于税务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去判断工程的实际完工进度;另一方面是被查企业以没有编制完工进度表等种种理由来搪塞检查人员,拒不提供工程的完工进度。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应另辟蹊径,从第三方取得工程的完工进度。首先可以从工程建设方进行外围取证,工程建设方一般是根据完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所以其十分重视工程完工
5、进度的确认,通过对建设方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完工进度,从而准确把握工程的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其次,检查人员可以对工程监理方进行调查取证。工程监理是受建设方委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施工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十四条第(二)项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由此,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活动中对工程的建设工期必须进行监控,对工期的监控必然会对完工进度进行准确的把握,这样才能真正的履行其代替建设方进行
6、监督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关于完工进度的确认通常也是需要监理方签署意见后建设方才能认可的,所以从监理方取得工程完工进度也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严格审核合同 全面理清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合同收入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的初始收入。初始收入是指施工企业与建设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最初确定的合同总金额或总价款,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合同追加收入,是指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不包括在签订合同时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内,而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应该确认的追加收入。因此,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应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变更、索赔、奖励等条
7、款的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重点审核有无增加工程量从而变更合同金额、因建设方或第三方原因延误工期支付的赔偿款、提请竣工奖、优质工程奖等追加收入。在审核建筑企业收入时,还应该结合建设方的市场环境进行考虑。比如房地产市场目前处于低迷状态,房地产企业为了减少货币资金流出,通常会以其开发产品抵顶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在双方确认的抵顶产品未实现销售之前,双方均不会确认收入的实现。检查人员应对此类情况引起重视,一方面从建筑企业本身进行调查,审核其是否存在取得实物资产来抵顶应税工程款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对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企业进行检查时注意收集相关疑点信息,从外部锁定建筑企业的此类涉税问
8、题。成本费用核算 把握关键 分项核查在对建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对成本费用的核查应把握三个关键:一是成本费用包含的范围、金额是否正确;二是分析各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百分比和成本费用结构是否合理;三是分析成本费用中各个项目增减变动情况,判断成本费用的真实合法性。建筑企业的工程材料消耗品种多、用量大、人工多,抓住材料消耗和人工费是控制施工成本最关键的因素。对材料消耗的核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主要材料发生额。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定额、机械设备利用定额、工具消耗定额、费用定额标准,审核主要材料消耗是否合理,并查找原因;二是工程成本结转额。对工程成本结转是否正确,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施工项目
9、决算及预算定额等有关数据,与整体工程的钢筋、水泥、砖块等主要材料的消耗量进行核对,再将钢筋、水泥、砖块等主要材料之间的消耗比例进行核对,审核建筑企业是否多结转材料成本;第二,对号码连续、重号、频繁出自同一建材公司、金额较大等异常材料采购发票进行真伪鉴别,并到相应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实行内查外调,重点核实是否存在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假发票等虚假购进、虚列材料以及发票违法问题。对人工费核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审查是否虚列工资。核实企业人事部门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的缴纳资料,确认企业职工真实人数,与工资表核对,看是否存在虚列工资问题。二是关注临时工工资。应重点核查临时工工资表,审核领取
10、人签字是否频繁出现相同笔迹。必要时,采取抽查的办法,责令企业提供用工合同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笔迹和领取金额,看是否存在虚列工资问题。关注劳保费返还的涉税处理劳保费是指建筑企业在承接建筑工程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方收取劳动保险费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以大连市为例,按照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20号)的规定,劳保费收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
11、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获得建筑企业劳保费金返还已经成为常态化的收入,此类收入是否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2、(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果建筑企业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劳保费返还收入符合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应作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需要我们检查人员重点关注的是建筑企业取得劳保费返还是否符合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将取得的劳保费不如实入账、擅自挪作他用,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处理。还需注意的是,此项收入如果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企业必须将所获得的建筑企业劳保费单独核算并用于为建筑工人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且5年后未用于购买养老保险的部分要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作者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