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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x委 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的意见》(xxx〔2012〕15号)和x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0〕16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筹集服务费的目的是保障省联社为履行职能发生的必要年度费用支出。
第二章 筹集和分摊
第三条 省联社遵循“成本节约、合理使用、最低收费”原则,按照年初预收、年底清算的方法筹集服务费。
第四条 服务费按行社当年营业收入的0.4%比例筹集,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其它业务收入等。
第五条 省联社按如下公式分摊服务费:
各行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行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行社营业总收入。
第六条 省联社每年向行社分摊的服务费,报x国家税务局确认后,由行社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省联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原始记录准确、完整,按时报送财务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确保省联社财产安全。
第八条 省联社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购置、收入和支出等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发生的各项暂收和暂付款项,必须按规定分户记载,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九条 省联社服务费收入和支出,确定职能部门归口统一开户、统一管理,确保服务费收支不错不乱,严禁设立账外账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省联社要建立费用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严格按规定列支。对不合理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一) 坚持事权和财权分离、审核和审批分离原则。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证明人员对费用开支事项真实性负责;职能部门对费用开支进行财务审核、账务核算,对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及其账务核算的真实性负责。
(二) 坚持省联社分管主任对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
(三) 坚持“五签”制度,即:经手(办)人、证明人、部门审核人、财务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缺少其中任何环节,职能部门拒绝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服务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虚列支出。支出项目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 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 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股份支付、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劳动保护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购置(摊销)费、租赁费、修理费、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绿化费、理事会费、奖金、会费、交通工具耗用费、税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物业费、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年度会计决算终了,要按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报送财务报告,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联社理事会下设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省联社领导和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
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处(部),负责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办理财务管理委会决策事项的受理、初审、提报等事宜。
第十四条 省联社社员(股东)大会按届选举产生费用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年度费用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员(股东)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省联社职能部门要每年编制服务费预算和决算,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和费用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提交理事会和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不可预测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的,省联社职能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审查、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要强化对服务费日常收支情况的监督,要定期对省联社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财务管理委员会和费用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省联社主动接受外部审计、财政监管部门和费用审查委员会对服务费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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