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
2、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
3、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
4、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
5、家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
6、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 ,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委
7、托人声明(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8、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
9、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
10、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第二十六条 借款
11、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
12、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第三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
13、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
14、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
15、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
16、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