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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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补充协议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x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
一 、 总 则
(一)甲乙双方业已签署《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为贯彻落实反洗钱和基金投资者持续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签订《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明确甲乙双方在反洗钱义务履行和基金投资者持续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
(二)本《补充协议》与《销售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销售协议》;《销售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进行修订。
(四)本《补充协议》的内容系根据如下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要求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反洗钱规定》”);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和保存管理办法》”);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6、《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内控指导意见》”);
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9、其他。
二、补充协议各方
(一)甲方
名称: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
办公地址:x
法定代表人:x
成立时间:x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x
营业期限:5x
电话:x
传真:x
(二)乙方
名称:x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注册时间: x
注册资本: 3000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x
电话:x
传真:x
三、 反洗钱条款
(一)甲乙双方都应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基金销售业务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乙方在受理投资人提交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乙方应按照《反洗钱法》、《身份识别和保存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规定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材料,对投资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除以上客户基本信息外,乙方还应了解客户的以下信息:
(1)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
(2)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
(3)机构客户主要资金往来对象、实际经营范围。
乙方利用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三)甲乙双方应互相合作,及时向对方提供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所需的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个人投资者
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机构投资者
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甲乙双方保证,除为监管机构的检查所需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
(四)甲乙双方应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以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和查处相关案件所用。甲乙双方应建立完整的档案保管与查询系统,保管履行各自义务产生的书面资料与交易数据。乙方应将书面资料应进行缩微处理,其中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保存15年以上,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保存15年以上,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乙方应将交易数据每日应备份到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管期限15年以上。
(五)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工作中,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对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供因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或甲方识别客户洗钱风险、上报可疑交易、处理客户投诉或争议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协议》三(三)条所列资料)。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监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用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
(六)甲乙双方应切实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一旦发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甲乙双方应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并据其设定不同的审核标准。甲乙双方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开展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及划分工作。
四、 基金投资者持续服务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销售适用性的规定,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力评估,关注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甲方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给予基金投资人必要的投资基金风险提示和教育。
(二)甲乙双方应根据《内控指导意见》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及投诉处理规则,受理并准确记录客户投诉的内容,双方应互相协助配合、妥善处理相关客户投诉,所有客户投诉应留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三)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客户资料,至少包括本《补充协议》三(三)条所列资料。甲乙双方应在各自义务范围内向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服务,持有客户详细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持续服务责任。
(四)乙方应在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出具《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
五、 其 它
(一)甲乙双方为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相互提供的信息、以及本《补充协议》本身均属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解决适用《销售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
(三)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协议》签章页)
甲方:xx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x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
签订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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