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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部审计规定.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55152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7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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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内部控制办法 - 外部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外部审计工作,保证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级全资、控股公司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办法,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在形式、程序等方面须满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参资公司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各公司委托符合资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进行非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公司在制定审计管理细则和实施审计过程中,需强化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制订符合集团规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委托程序,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控制审计费用; (二)建立合适的外部审计工作管理组织,配备合适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外部审计工作; (三)制订合适的外部审计工作管理程序,加强外部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各公司应主动配合外部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内容须符合公司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股东、债权人、政府机构等。 第二章 外部审计机构的委托 第七条 集团委托外部审计,由集团财务部提出建议,经集团领导批准后进行委托。集团各一级公司及指定的主要二级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由集团统一确定,其余各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须经其上级公司确定。 第八条 各公司应在每年9月底前委托或变更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并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服务条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各公司应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的数量及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外部审计机构。并按照“公正、公平”原则,采用招标等透明、合理方式选择外部审计机构,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审计费用。 第十条 各公司应严格控制外部审计机构数量,原则上各一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外部审计业务应统一委托一家外部审计机构承办;对于子公司分布地域较广的,可委托一般不超过3家的外部审计机构,但须明确由承办一级公司审计业务的外部审计机构担任主审外部审计机构。主审外部审计机构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得低于总业务量的50%。如因特殊情况而未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需报集团批准。 第十一条 各公司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没有出现违规问题的外部审计机构,一般不应随意更换,需要更换的,应根据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为同一公司连续执业五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公司应当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各公司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集团财务部办理备案手续,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 外部审计工作的组织 第十四条 各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要加强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公司的外部审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外部审计工作开展前,与外部审计机构人员联系,决定审计程序、审计开展时间、需要提供数据的内容及格式、存货盘点时间安排等。 (二) 在外部审计工作开展期间,与外部审计机构人员联系,协助审计工作,提供未审核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文件。 (三) 参与有关外部审计、会计及税务等问题的研讨,并跟进有关事项。 (四) 监督子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 (五) 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审计工作进展及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 收集本公司及子公司、参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并审阅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有关资料,提供相关建议。 (七) 积极配合上级公司、集团的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将本公司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上级财务部门。 (八) 起草本公司管理建议书的落实计划,跟踪本公司和子公司管理建议书的落实。 第四章 外部审计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外部审计工作开展前,各公司须与外部审计机构商定详尽的审计计划,包括确立审计范围、审计配合事项和工作日程等。 第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各公司应给外部审计机构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不得隐瞒或随意编造。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审批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公司不得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不适当的审计意见或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财务会计信息应在已审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上级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财务报表时,可要求其子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领域、审计程序上作出配合,并可要求审阅其审计底稿,该子公司应要求其外部审计机构积极配合。各公司或其上级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要求其参资企业的外部审计机构作出配合或审阅其审计底稿时,各公司应积极与其参资企业联系,要求其参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公司必须了解每条审计调整分录的理由及计算依据,审计调整分录须经各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审计结束后,各一级公司须将其审计调整分录报送集团财务部。各公司财务部门须在审计结束后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及公司管理层报告,说明已审财务报表与年度决算报表的差异原因。 各公司必须在下年度第二季度内,将审计调整分录反映在公司账目内,并在当期报送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公司审计报表中计提的特殊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项目及金额如与集团批复不符,需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须要求其审计师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各公司须针对审计管理建议书提出反馈意见及整改计划方案(包括整改时间表),并在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审计管理建议书、反馈意见及整改计划方案报送上级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xx集团外部审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要求相抵触,并报上级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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