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纠正财经违法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xxxx各经济核算单位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对各单位的违反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根据违纪违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违纪违规人员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法人代表、分管经理及相关责任人,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扣罚3个月全年的奖金、核减单位工资总额)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违反财经法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严禁设立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公款外存、设
2、立多头账户,对侵占、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的单位,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该单位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分:违纪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扣罚6个月全年的奖金和警告处分;违纪金额在5万10万元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记过处分;违纪金额在10万15万元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记大过处分;违纪金额在15万20万元的,给予经济处罚和降级或撤职处分;违纪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济处罚和开除公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真实反映经营成果,严禁编制虚假会计报告。如出现少提折旧、少计成本、变相开支、压挤费用、支出不入账等不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成果,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属于单位负责
3、人强令、指使、授意会计人员操作的,对该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管经理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如属于会计人员个人工作行为造成的,对相关会计人员给予处分。违纪金额占单位利润总额10%以下的,扣罚3个月全年的奖金;违纪金额占单位利润总额10%以上的,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基本建设投资、装饰改造、大额资产购置及其它重大财务款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基建投资、装饰改造工程完工后须经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超基建投资计划的和未经审计擅自列支决算、预付款超支的单位,对该单位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分:违纪金额占总金
4、额15%以下的,给予扣罚3个月全年的奖金;违纪金额超过总金额15%以上的,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销售货款必须及时收回,切实加大货款清欠力度。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所欠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所有欠款必须记账,不能放在账外保存。各单位法人代表、分管经理、业务人员要重视这项工作,确保在清理旧欠的同时,不产生新的欠款。对旧账欠款要求欠款单位签署具体的还欠承诺书。如果出现欠款难以收回的,对法人代表、分管经理和业务人员给予如下处分:欠款金额占当年销售净收入10%以下的,给予扣罚3个月全年奖金,欠款金额占当年销售净收入10%以上的,除经济处罚外
5、,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记账处理错误,无依据列账,涂改、伪造账表凭证,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事实的会计报告、随意改变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的,对该单位的财务主管、相关会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3个月全年的奖金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对巧立名目乱发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福利费、变相福利支出的,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部分,予以追回,并对该单位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分:违纪金额占工资总额10%以下的给予扣罚3个月全年的奖金,并按违纪金额核减该单位当年的工资总额;违纪金额在工资总额10%以上的,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严格商品物资管理,防止出现商品管理混乱。发生商品短缺、积压、造成无法退货的,没有落实商品保管责任、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除追回商品资产损失外,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分:损失金额占销售净收入1%以下的,给予扣罚3个月全年的奖金,损失金额占销售净收入1%以上的,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店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集团经营和财务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