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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审计
第三章 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
第四章 财务收支状况审计
第五章 资产质量审计
第六章 经营成果审计
第七章 业绩合同完成情况的审计
第八章 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
第九章 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
第十章 经营绩效评价
第十一章 综合评价
第十二章 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方法,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和《xx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对集团所属一级公司,以及接受一级公司委托对其下属公司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绩与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经营成果,业绩合同完成情况,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情况,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在上述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经营绩效指标进行评价;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和对有关事项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企业总户数的50%(按其下属实体公司计,包括企业总部),其中,企业的下列子公司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资产量或者利润额占有重要比重的子公司,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公司,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公司,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公司,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公司。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负责人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负责人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要求确定。
但对于主要经营管理工作、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八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适当利用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内部、外部审计机构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成果。
第二章 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审计
第九条 主要经营管理工作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主要经营管理工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目的主要是:检查企业负责人在任期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有关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述职报告,业绩合同(管理指标部分),五年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及年度经营分析报告,办公会、董事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主要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经营成果审计”部分的审计结果,检查企业负责人任期期间实际经营效益情况(纵向比较);
(二)检查五年发展规划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检查存量资产的整合、重组情况及其效果;
(四)检查产业结构的调整情况,是否得以优化;
(五)检查是否按照集团(上级公司)或董事会的总体部署,按进度推进和完成战略投资(退出)、债务重组、资本市场融资等资本运作项目;
(六)检查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新、旧客户结构)、业务转型等情况,在区域(地区)所占市场份额是否有所提高,行业地位是否有所提升;
(七)检查不良资产的处理情况,是否按照集团(上级公司)要求收回部分不良资产;
(八)检查人力资源建设情况,是否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
(九)检查集团(上级公司)或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审阅法、问卷调查法、重点抽查审计法等。
第三章 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 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通过检查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置,并进行相关测试(符合性测试、穿行测试等),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有效性、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上级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企业自身主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和财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管理环节、主要财务活动和高风险领域是否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
(二)检查内部控制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多余或不必要的控制;控制职能是否进行了划分,人员分工和职责分离是否恰当等;
(三)检查各项控制措施是否真实存在于经营业务和财务活动中,实际执行是否遵守了内控制度的规定;
(四)检查制度是否发挥既定的控制作用,有无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
第十六条 审计评价: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作出内控制度 “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有效、基本有效、无效”等的判断。
第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审阅法、询问法、观察法、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等。
第四章 财务收支状况审计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状况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目的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对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规范和集团(上级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的遵循性。
第十九条 财务收支状况审计包括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成本费用等审计,审计主要依据、内容和方法见《财务收支内部审计指引》。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根据上述审计情况,作出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除某某方面外基本合法(合规)”等的判断。
第五章 资产质量审计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质量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状况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目的是:在财务收支状况审计的基础上,审查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度(期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进而分清有关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上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二十二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集团(上级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及其工作底稿),外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其管理建议书,清产核资资料,涉及资产减值资料,对外担保资料,法律诉讼资料,产品销售政策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各项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计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抵债资产、损余物资、无形资产及商誉等的资产减值(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计提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提未提或少提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清理、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及预提费用等项目发生的原因及其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潜亏、挂账情况;
(三)检查企业是否将期间费用予以资本化;
(四)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随意延长折旧计提或费用摊销年限而减少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检查企业涉及诉讼的冻结存款、冻结或被监管的物资等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其进展情况,评估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及其金额;
(六)检查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除上款外)、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及亏损性合同而预提的负债是否充分;
(七)检查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持有的股票投资)等项目是否按照公允价值计价;
(八)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 检查分析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如实披露。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企业负责人任期的不良资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分析企业负责人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分析形成不良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指国际、国内经营环境、国家政策、法律环境等的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等。
第二十六条 界定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形成的不良资产及其责任。按照企业负责人任期时间、工作分工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产生不良资产的责任:
(一)核实企业负责人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
(二)核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
(三)核实企业负责人任期间内新增不良资产;
(四)核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消化的任期内新增的不良资产;
(五)核实企业负责人任期间因客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
(六)核实企业负责人任期间因主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
对上述第(六)项不良资产,进行责任界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考虑增量资产影响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总量变化、结构变化以及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分析,作出资产质量状况“高、较高、较低、低”或“优、良、差” 的判断,并分清资产质量高低或优劣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的主要方法包括:调查法、审阅法、重点抽查审计法、重点追踪审计法、实地盘点法、测试法、结构分析法等。
第六章 经营成果审计
第二十九条 经营成果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目的是:在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审计的基础上,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年度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投资收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净资产收益率等评价指标。
第三十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集团(上级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及其工作底稿),外部审计报告及其管理建议书,产品销售政策,产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在会计(审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或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的问题;
(二)结合财务收支状况审计,检查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及时,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三)结合财务收支状况审计和资产质量审计,检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成本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及时,是否符合配比、一致性等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四)结合资产质量状况审计,检查企业是否正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检查企业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准确;
(六)检查企业营业外收支的核算是否正确;
(七)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根据上述审计结果,确定企业营业毛利、营业利润、经常性利润、利润总额及母公司净利润等指标,从而界定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的经营成果(应考虑任期内消化任期以前年度不良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作出经营成果“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的判断。
第三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方法:审阅法、重点抽查审计法、重点追踪审计法、复算法、比较分析法、测试法等。
第七章 业绩合同完成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业绩合同完成情况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集团(上级公司)或董事会下达的主要财务、营运指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目的是:在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的基础上,审计确认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业绩合同(财务指标、营运指标部分)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计算确认业绩合同中的主要财务、营运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根据上述审计结果,作出“超额完成、完成、除某某指标外完成、大部分指标未完成”的判断。
第三十八条 审计的主要方法:审阅法、比较分析法、测算法等。
第八章 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
第三十九条 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涉及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民主、科学,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重点揭示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集团(上级公司)、企业自身有关经营规章制度,涉及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办公会、董事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营分析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有关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性;
(二)检查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和置换、债务重组、资本市场融资、兼并破产、改组改制等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集团(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履行集团(上级公司)内部、外部审批程序;
(三)检查企业提供担保、拆借资金、银行融资等事项是否得到集团(上级公司)批准;
(四)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等投资事项是否在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预算范围之内,有无突破集团(上级公司)批准的投资额度,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
(五)检查大宗物资采购、重大资产处置以及不良资产的核销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六)检查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否履行必要决策和审批程序;
(七)检查企业对投资项目是否进行严格管理,任期内新增投资的经济效果如何,是否与投资立项时的预期一致,有无因投资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问题;
(八)检查企业进行证券、债券、基金等投资业务,以及为规避财务风险而进行的金融工具,是否严格履行集团(上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由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监管,有无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评价:根据上述审计结果,作出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民主、有效”或其他相关的判断。
第四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方法:调查询问法、重点追踪审计法、重点抽查审计法。
第九章 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
第四十四条 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是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集团(上级公司)和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情况等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其主要目的是:结合财务收支状况审计、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检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在审计期间的遵纪守法情况。
第四十五条 审计的主要依据:银行开户资料,证券开户资料,银行、现金日记账,现金流量表,经营合同,营业收入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工资发放资料,纪检监察报告,企业承诺书等。
第四十六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是否有资金在账外循环,有无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将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有无违规拆借资金、提供担保和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等问题;
(二)检查企业有无违规越权炒作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等情况;
(三)检查企业有无偷税、漏税、逃税、骗税及无故拖欠税款的行为;
(四)检查企业有无违规逃汇、套汇、骗汇的行为;
(五)检查企业有无走私、贩私,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进行非公益性捐赠行为;
(七)检查企业负责人廉政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各种个人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包括:有无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获取非法收入、侵占国家财产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无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行为,有无行贿受贿、挥霍浪费行为,工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 审计评价:根据上述审计结果,作出经营“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除某某之外合法、合规”的判断。
第四十八条 审计的主要方法:调查询问法、重点追踪审计法、重点抽查审计法等。
第十章 经营绩效评价
第四十九条 在上述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指标,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值,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绩效进行的分析评价。
第五十条 评价主要方法:比率分析法、对标法。
第十一章 综合评价
第五十一条 综合评价是指根据上述审计结果和经营绩效评价情况,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和对有关事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综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客观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全面性原则。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公正性原则。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发展性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内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五十二条 工作业绩评价。主要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经济责任评价。主要明确企业负责人对其任职期间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对其所在企业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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