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支护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巩固发展煤矿支护技术改革成果,强化支护器材管理,合理规范公司内部支护器材管理秩序,满足现阶段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材料部是我公司支护器材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所使用的、存放的支护器材进行督查。对需新购进的新型支护器材,材料部对质量、资质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核、把关,经分管矿长认可后再进行采购。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要遵守支护器材从设计、计划、审批、采购、加工、入矿验收、入矿井验收、入库验收、存储保管、入井装运、使用、工程移交、回收、维修、复用、报废等各项规章制度,有关业务部门严把支护器材的选购、验收、生产、使用等环节,保证所用支护器材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 支护器材包括锚杆、锚索、锚具、锚固剂、钢带、钢筋梯子梁、托盘、扭矩螺母、预应力钢绞线、水泥、外加剂、混泥土骨料、金属网、钢筋网、塑料网、矿工钢、U型钢、金属顶梁、π型钢梁、U型卡缆、工字钢支架构件、U型钢支架构件、托梁器、坑木用品、水泥背板、充填材料、单体柱、双体柱(悬移)、注液枪、三用阀、压力表、圆图仪、单体柱检测仪、锚杆拉力计、锚索涨拉计、锚杆测力计、锚索测力计、锚杆探测仪、锚杆搅拌器、注锚器、钻头、钻杆、锚喷质量检测仪、扭矩扳手、喷层厚度检测仪、顶板离层指示仪等。
第五条 对于新型支护器材的试验,必须制定试验使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生产技术部组织批准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经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试验。新型支护器材的管理程序执行第三条。试验结束后要总结试验情况编写书面试验报告(要求有具体参数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将通过总工程师审核的试验报告报宁阳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可批量投入使用和推广。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对所分管的支护器材要分类制定存储保管办法。地面存储保管要有存储保管措施(措施中要对防火、防冻、防损坏、防丢失、防雨淋、防水淹、防腐蚀老化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支护器材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支护材料的管理。
第二章 各单位职责分工
第八条 材料部:
负责根据每月的支护器材计划,对所购买的支护器材证件进行审核,并上报分管矿长对资金、质量、资质及“三证”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分管矿长同意后,方可订购。
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所购进支护器材的到矿验收工作,并根据要求建立到矿支护器材验收管理台帐(分类对所购进的支护器材进行登记入帐,基础台帐要求项目齐全: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供货渠道、进货时间、数量、证件情况、负责人等)。
负责牵头,组织调度、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厂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并如实填写支护器材入矿验收单。参加人员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入矿验收单一式五份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负责支护器材的存储保管措施。
负责新支护器材的发放工作。
负责各单位所用、存放支护器材的督导检查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旧支护器材的报废验收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所需大修支护器材的外委大修工作。
负责新支护器材的货源准备和新支护器材的委托加工工作。
负责支护器材的维修验收和现场核实工作。
负责支护器材维修所消耗材料的计划审批。
负责报废支护器材的销毁或处理工作。
第九条 调度室:
负责日常所用支护器材的协调、调拨管理,搞好支护器材的复用,提高支护器材的周转,及时修改完善管理制度。
负责审批和考核与生产系统有关的辅助材料工作。
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
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设计所使用的支护器材的设计选型工作。
参与支护器材范围建立基础台帐(基础台帐要求项目齐全: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供货渠道、进货时间数量、证件情况、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机运车间:
负责对生产所需支护器材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根据公司文件要求,对检修后的支护器材进行检测,检测费用自己办理报销手续。并及时将检修结果报材料部。
负责支护器材维修所消耗材料的计划。
负责检修后支护器材的存放场地的分类挂牌(标清规格、型号、数量)、建帐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负责矿井各单位所用旧支护器材、按审批料单如数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
矿井各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支护器材管理员,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各单位的支护器材管理工作。
1、采煤工区
负责本工区生产所用支护材料(单双体柱、坑木、π型梁、U型支架、金属网等)的使用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浪费、合理使用。对工作面两顺槽巷及为工作面服务的巷道、联络巷、硐室、泵站等巷内支护材料负责管理,并随巷道的报废及时拆除、回收;每月对其所用主要支护材料进行一次清点,每月25日将清点的各种数量,报材料部;对回收上井检修材料由其及时联系回收清点;及时交回收单据;按时参加支护材料的移交、验收;对所领用支护材料的数量、质量进行验证;负责所管巷道金属支架挂牌,清点数量的日常管理;每月25日将各种支护材料的清点数量,报材料部;支护业务上接受材料部的管理,支护材料的业务工作接受材料部的安排。
2、掘进工区
负责本区队使用支护材料及轨道用品的管理,做到定额消耗,合理使用、无丢失、无损坏、无浪费,坚持以旧代新节约用料;工程竣工或停工后剩余支护材料和应拆除的支护材料及时整理倒走或回收;按时参加支护材料的移交、验收工作;对所使用巷道内的支护用品负责管理;负责所管巷道金属支架挂牌,数量管理,发现有短缺,及时补充,保证支护完整;对所领用各种支护用品及材料的质量、数量进行验证;每月25日将各种支护材料的增加数量和累计数量,报材料部;支护业务上接受材料部的管理,服从材料部的安排。
3、机运安装队
(1)机运安装队负责对安装或回收期间工作面分管巷道、联络巷、硐室等的支护材料进行管理;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浪费、合理使用;安装面保持支护完整,回收面做到回收彻底干净;回采工作面撤架回收时,负责回收工作面、两顺槽及为其服务的周围有关横川等巷道内的所有支护材料和轨道用品(包括轨道、枕木、道钉、道夹板、螺丝、金属支架、单体柱、摩擦柱、π型梁、替棚用工字钢,坑木等)回收到巷口,影响密闭时可用木点柱替下金属棚。轨道、道木拆至大巷口道岔处(无安排时保留道岔),回撤的支护材料,轨道用品等由其装车回收上井,车上必须写清去向、单位、时间,并及时交回收单。另有安排时,末拆除的金属支架、轨道、道木等支护材料移交接受单位。
(2)工作面安装时要保持巷道内支护完整;负责回收工作面切眼内应回收的坑木、各种支架、单体支柱、轨道、轨枕等材料和有关巷道、联络巷、峒室、切眼以外等巷道内的支护材料等,并运至回风巷有轨道便于回收的地点, 回收上井。
(3)在巷道内安装时要保持巷道内支架、小件及锚杆支护等材料的完整;需拆除轨道时将轨道、道木及其附件全部回收干净,并运至有轨道便于回收的地点,装车回收上井;拆除轨道要将道夹板等附件拆除,道木上的道钉取下,道钉、螺丝等装袋回收。
(4)及时交接巷道,按时参加验收移交,负责所回收材料的回收上井,及时结帐,清帐。
(5)负责所辖巷道金属支架挂牌、数量管理,发现有短缺,应及时补齐,保证巷道支护完整。
(6)支护业务上接受材料部管理,服从材料部的安排。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职责和范围认真执行,如出现工作不负责任,发生支护器材丢失或造成其它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支护器材选取、购进与试验管理
第十四条 支护器材选取:依据生产技术部对工程所使用的支护器材的选型设计而定。
第十五条 支护材料购进程序:由区队材料员填报当月材料使用计划——上报材料部——分管矿长审批——反馈材料部按照计划组织货源购进。
第十六条 新支护器材(主要包括金属支架、单双体柱、Π型梁、三用阀、安全装备等特殊支护器材)由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衔接要求和在籍库存数量,提供支护器材计划,经分管矿长审批后上报材料部,由材料部组织货源或委托机运车间加工。
第十七条 机运车间在接到委托加工书或下达的生产任务书后,必须根据委托加工书或生产任务书领料,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加工计划。
第十八条 新支护器材加工完毕后由机运车间向材料部提出验收申请,由材料部牵头组织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安全部、机电部等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材料部入库保存,及时下井的小量金属支架由调度室、材料部验收机运车间发放。
第十九条 新进和外委检修的单双体柱、三用阀的试验、检查、验收依据部(87)煤生机字第114号文件进行,经验收并由机运车间在柱体手把处打钢印编号后,方可下井使用,单双体柱、三用阀要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台帐管理。
第四章 支护器材的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支护材料的发放程序:
支护材料的发放由机运车间见材料部审批的料单——在装料前通知材料部、调度室到现场核实装料情况并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安全装备、仪器、仪表的发放程序:
安全装备、仪器、仪表的发放由材料部见调度室审批的料单后进行发放——装料完成后由材料部如实开具装车验收单。
第五章 支护器材的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护器材的证件管理:
1、支护器材包括锚索锁具、矿用工字钢、U型钢、 单双体柱、金属顶梁(悬移顶梁液压支架)、工字钢支架、金属网、塑料网、钢筋网、水泥背板、充填材料、混凝土骨料、速凝剂、锚杆、注液枪、 三用阀、压力表、圆图压力记录仪、单体柱测压仪、锚杆拉力计、锚索涨拉机具、锚杆测力计、锚索测力计、锚杆探测仪、锚喷质量检测仪、扭矩扳手、喷层强度检测仪、顶板离层指示仪等。
2、外购支护器材时,所选生产厂家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制造计量器具的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出厂产品合格证、支护器材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或化验单等证件。
3、外购支护器材的入矿验收工作由材料部牵头,组织调度、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厂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并如实填写外购支护器材入矿验收单。参加人员签字认可,不得代签。
第六章 支护器材的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分管的支护器材范围要分类对支护器材的装、运、卸、移交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地面运输管理:
支护器材领取后——由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井下运输管理:
井下运输大巷由机运工区负责管理,到达井下生产现场移交使用单位。
第七章 支护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支护器材质量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支护器材使用管理台帐,并按规定对所使用的支护器材外观、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支护器材在入井前必须经调度、使用单位、材料等单位验收人员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后签字,对不完好和质量不合格的支护器材不得入井使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支护器材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接收的支护器材进行台帐管理。公司职能部室调度、机电、安全、生产技术部等每月要对各单位支护器材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各单位使用支护器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并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材料部。
第二十九条 各生产单位所使用的砖、砌块、沙、石、轻骨料,水泥强度等级及相关项目试验;混凝土、沙浆试块及混凝土沙浆物理力学和耐久性能实验;钢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钢材、焊条等化学分析;混凝土外加剂试验由供货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出具试验检测报告。提供给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自行配比的材料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样品进行送检,并保证材料符合国家要求。)
第三十条 材料部每月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支护器材督察。检查的重点是支护器材管理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支护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支护器材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并将所查出的问题纳入到使用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
第三十一条 各类支护器材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采掘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对所属本单位支护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台帐。月末统计各队组支护器材的使用情况,完成本单位支护器材统计台帐,由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上报材料部。
第三十三条 支护器材的移交验收要作为工程移交验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由调度室组织移交、接收单位和相关单位同步履行交接手续,严格按照帐、卡、物、牌板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支护用品及支护质量不合格工程。组织协调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违背专业队伍作业和质量控制的原则,强行移交。
第三十四条 支护质量检测仪器、仪表必须按照企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并将检验结果上报材料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支护器材的使用时间,可以对时间短,能够满足要求的支护器材进行复用,但要对复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上报材料部,以便及时掌握生产动态。
第三十六条 单体柱、双体柱(悬移)实行全公司统一编号的办法管理;金属棚支架按所在巷道进行统一编号、分巷挂牌的办法管理。
第八章 支护器材的回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应回收的支护器材必须及时回收上交材料部。
第三十八条 工字钢棚腿的回收只准使用材料车装运,并且要捆绑牢靠,防止在运输中丢失;单体及双体支柱的回收严禁使用材料车装运。
第三十九条 坚持“谁装车谁卸车”的原则,上井后由责任单位通知调度室、材料部三家现场对其回收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验收签字后,材料部必须当天开具回收单,回收单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四十条 各单位所回收的支护器材确因回收场地的影响不能及时卸车的,由材料部指定地点进行暂时码放。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第九章 支护器材的检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回收上井交回材料部的支护器材,由机运车间及时检修。并将检修完毕的支护器材分类挂牌码放,标清规格和数量。
第四十二条 机运车间对所回收的旧材料要分类进行码放,若因数量大不能及时检修完毕的支护器材要采用钢筋将码放材料表面焊接为一个整体以防丢失(金属支架数量不能超过60架,单体柱不能超过200根)。
第四十三条 机运车间对支护器材检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必须如实上报材料部。材料部根据每月的检修情况落实当月的实际材料消耗。
第四十四条 回收支护器材中损坏的支护器材要尽量修复,不能修复需报废的支护器材要集中码放,集中一定数量后由材料部组织统一申请报废或外委修理。
第四十五条 检修完毕的支护器材必须分类挂牌码放,标明检修时间和数量。待检修一定数量后申请材料部组织验收,材料部接到机运车间的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调度、安全等单位进行抽检验收,验收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第四十六条 机运车间对检修完毕的支护器材必须分类挂牌码放,建立各类规格的的支护器材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过目知数,以免管理不力造成材料的丢失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地面存放的支护器材要制定雨淋日晒的措施,避免支护器材露天存放,以减少支护器材的锈蚀,做到地面不发生丢失。
第四十八条 单位检修复用的支护器材包括单体柱、双体柱(悬移)、金属支架、金属顶梁等。检修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单体柱、双体柱(悬移):
1、检修工作包括:
外观检查、拆卸检查、清除煤粉、除锈、整形、修换部件组装、验收等。
2、检修的重点是活柱表面的除锈、经常使用部分和柱筒左右摩擦板磨损变形情况;活柱颈项出现变形时一律报废。
3、凡检修后的单体柱、双体柱(悬移)下井前必须根根按规定要求进行试压,不合格的单体柱、双体柱(悬移)不准下井使用。
4、检修单体柱、双体柱(悬移)、三用阀必须执行(87)煤生机字第114号文件关于“单体液压支柱维修暂行规程”。检修后要根根试压,并将检修内容记录在维修帐卡上。
(二)金属顶梁(Π型梁、铰接顶梁):
1、金属顶梁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修复,所用焊条及焊接条件必须符合技术要求,修复后的金属顶梁按3%做性能试验,确保其强度不低于原设计强度。
(三)金属支架(工字钢棚、悬移顶梁液压支架):
1、机运车间要强化检修责任,切实保证检修后支架的支护强度和焊接件的质量及合理角度,尽量要做到里外双焊并加辅助筋,焊缝材质相符,强度合格。确实不能检修的,由材料部联系外委检修厂家。
2、对修复后的金属支架要进行检测,主要检查项目为:棚腿、棚梁的规格尺寸、平直度、焊缝、裂纹等方面,悬移顶梁液压支架其结构件、液压件方面的检测,检测完毕后由加工检修厂家出具检测报告,所购原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质保单、产品主要性能检测报告。
3、对机运车间和检修厂家所维修的金属支架由材料部随机挑选一架金属支架到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钢材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4、试验后由材料部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交付调度室和使用单位。
第十章 支护器材的报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支护器材的报废由机运车间根据材料的回收的数量和报废情况向材料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长审核批准后,由材料部牵头组织调度、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审计等单位验收。
第五十条 报废材料的完好零部件必须拆下,以供日后检修用,达到节资降耗、修旧利废的目的。
第十一章 支护器材的督察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材料部要不定期对支护器材的检修和保管工作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检修、整理的材料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 支护器材证件及有关手续齐全有效,符合本制度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入井检查验收合格。
第五十三条 生产厂家必须保证所生产的锚杆、锚固剂、锚索、网(金属网、塑料网等)等材料的“三证”及有关手续齐全有效,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强度符合设计、作业规程、《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材料部每月牵头组织安全、财务、材料部部对各相关单位的支护器材现场、台帐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各相关单位要保证本单位支护器材管理台帐专人专管,数字清晰,上帐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材料部,凡本办法未涉及到仍执行企业《采、掘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相关单位要把本《制度》向职工传达到,确保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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