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为了充分发挥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为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特制定本规则。 一、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二、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责: 1审议和批准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3讨论并决定工会的重大事项; 4选举工会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5确认增补、替补的工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6、其它重要事项。 三、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委
2、员会全体会议由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四、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议议程中所提出建议和问题,由工会主席听取意见并回答委员所提出的问题。 五、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体会议必须有过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决议案要有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六、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七、对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全体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和决定。八、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工会委员会办公室按要求形成正式文件上报或下发,并存档备查。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职
3、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为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 , 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公司行政行使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 公司行政要按照法律、法
4、规规定 , 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节 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工作报告 , 对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阳光公司职工薪酬考核、绩效考核。四、民主评议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公司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对公司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作出明确的规定,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5、。 第三节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二、职工代表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待条件成熟后推行竞选制。 三、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 , 须经公司党组织审核 ,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 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职工总数的 20% 左右。职工代表应有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女职工、先进模范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与职代会任期相同, 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在公司范围内岗位变动
6、,代表资格仍然有效,调出或离开本公司后,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大会上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 有权参加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 , 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 , 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 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做
7、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 三、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 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节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 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包括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和有关方面领导。二、主席团名单由代表团和公司协商提名, 提交预备会讨论通过。 三、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主持大会的召开, 讨论确定大会的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 审议大会的决议和重要决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 第十五条
8、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针对本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 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协商处理, 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节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 , 也可以把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召开。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
9、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 ( 组 ) 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 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检查、督促大会的执行情况 , 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治、业务和管理知识, 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 七、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集体合同本合同由 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
10、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规定,职工工资不应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公司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职工收入逐年有所提高。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征求工会意见。 第五条 公司分别与职
11、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六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公司要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经营,执行政府规定的工作标准。第八条 公司应科学合理生产经营,组织职工高效落实和完成各项任务,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由于电网安全生产抢修和应急突发事件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公司应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调休。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第九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其工资标准、工资分
12、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第十条 涉及职工有关待遇福利等,由公司决定,工会可提出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属地政策规定,依法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制度,并依法缴纳各种保险费用;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属地政策规定,有权享受上述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卫生、劳动防护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
13、,保证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第十八条 公司应积极举办培训,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实行 “持证上岗”、竞争上岗制度和动态培训制度。个人薪酬分配与培训、绩效考核、岗位管理挂钩。 第十九条 公司制定有关重要制度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
14、罚。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公司方能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时,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二)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三)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
15、,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四)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五)公司因职工以下原因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5)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7)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8)拒绝培训、公司无岗位可供就职;(
16、9)因长期脱岗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10)肆意诽谤、诬陷、中伤他人,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影响恶劣,经教育不改的。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工会和职工本人;依上款第(5)、(6)、(7)项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或支付1个月工资。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3年。 合同期
17、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活动,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公司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月日 年 月 日 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企务公开实施办法一、总 则实行企务公开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18、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实行企务公开,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和落实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公开的内容1、阳光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问题。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组合调整、薪酬调整、劳保福利等。3、劳务收入二次分配。4、公司范围内的人员选聘。5、评先评优。6、阳光理财需要公开的内容。7、按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三、公开的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2、有关会议、文件。3、办公场所公开栏。4、网页。四、公开的程序1、公示部门提出需要公开的
19、内容。2、公开办公室审核公开内容,明确公开的形式。3、公示部门填写企务公开表(附件一表)一式二份,一份报企务公开办公室备案,一份由公示部门按照所要求的形式(张贴公开栏)或网上、召开有关会议等向职工公开;4、公开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反馈和处理。五、公开组织机构 在党支部领导下,成立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挂靠阳光工会。附件一: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企务公开表年 月 日公开(部室)部室负责人经办人公示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监督电话监督联系人监察小组意见 (签章)企务公开办公室意见 (签章)注:一式2份,一份公开栏张贴,一份交企务公开办公室存档附件二: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企务公开统计表填写
20、单位填写时间项目内容备注实际公开 项目本月职工 反馈意见职工反馈意见 处理情况企务公开 工作情况注:一式2份,一份交企务公开办公室,一份部门留存.休宁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公司工会职工帮扶救助规定 为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进一步关心好、帮助好困难职工,做好送温暖工作,保持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规范办事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原则 1. 坚持量力而行,从严掌握的原则。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同时,要按照政策严格把关,使帮扶救助金真正用到对困难职工的救助上。 2. 坚持统一标准,一视同仁的原则。坚持按制
21、度办事,严格执行帮扶救助标准,防止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3. 坚持民主办事,企务公开的原则。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并每年对帮扶救助对象、救助原因、救助金额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群众民主监督。 二、帮扶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公司职工,均可向公司申请帮扶救助: 1、职工家庭收入低,负担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2、职工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如火灾、失盗等),损失较大,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3、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 4、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仅指父母、子女、配偶)去世,使家庭遭
22、受打击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途径 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途径主要是职工困难补助费。职工困难补助费从公司福利费中列支。四、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补助标准视各单位实际情况而定。2、职工困难补助申报及审批程序: (1)申请。由职工向工会提出帮扶救助申请,根据职工困难补助的帮扶范围,在工会领取困难补助申请表,如实填写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状况、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等各项内容。 (2)核实。工会根据本规定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调查核实情况与申请表内容相符,则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情况属实,同意上报”的意见。 (3)审批。工会按照本规定中的帮扶救助对象和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送公司按相应标准签批救助(补助)金额。 (4)发放。帮扶救助审批手续完成后,属职工困难补助的,困难补助申请表返回工会,工会负责在财务领取补助金并发放给困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