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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公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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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是指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技改技措及固定资产检修项目等。 第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公司集团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工程计价办法、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审计原则,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五条 实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审计部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凡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改记错及固定资产修理等工程合同、竣工结算,均属审计监督范围。 第七条 审计项目竣工结算按照“源头参与、过程控制、终结把关”要求,采用事先介入方式,首先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工程合同审计内容按《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合同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套用、定额材料消耗分析汇总等内容的准确性; 三、定额版本套用、费用计取与合同约定条款的相符性; 四、依实调整材料的价格与市场价、招标价及双方商定价的相近、相符性; 五、施工现场与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一致性; 六、结算金额是否超过合同概算资金,超过部分审批手续的齐全性; 七、对于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结算,核实其是否按包干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施工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八、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九条 工程合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采取就地或送达审计方式。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对以下工程竣工结算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联合审计方式: 一、工程造价较高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争议较大,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工程项目; 三、涉及特殊专业的工程项目。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审计程序按《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合同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结算审核部门将审核完毕并按照合同项目汇总的工程结算书一式五份及全部结算资料一并转审计部审计。 报审结算资料包括: (一)工程施工合同; (二)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 (三)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凡技改、技措项目设计增加投资的内容,需提供有关的审批手续); (四)经项目主管单位签字认可的依实调价材料发票、有关单位认定的依实调整材料价格的会审记录、供料清单;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总价包干工程明细表或投标书; (七)工程竣工验收单。 二、审计部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及结算资料,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施审计。 三、审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由审计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并签署现场认定书: (一)实际施工与图纸或工程竣工结算书不符; (二)施工用料与设计图纸、现场签证单或工程竣工结算书不符; (三)其他需要到施工现场调查的事项。 四、审计中,出现下列审计异议,由审计部、结算审核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下达审计结论的依据; (一)采用新的施工技术,定额上无合适子目,比照套用其他定额子目; (二)合同约定条款不明确; (三)定额解释及说明含糊、界限不清; (四)计取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标准不同。 五、审定结算造价与原报结算造价不符的,可采取下列方法纠正结算书中的错误: (一)直接下达《审计结论通知书》; (二)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向结算审核部门通报,由结算审核部门与施工单位就审计发现的错误内容进行核对,并修改原竣工结算书。 六、审计完毕,由项目主审人员、技术复核人员在竣工结算书上签章,报公司领导批准。 七、审计部留存审计档案需要的资料后其余资料反馈到结算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进度款最多拨付80%,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部审定,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在各职能部门间实行封闭式传递,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办理并建立签收手续。 第五章 审计权限和奖惩 第十五条 审计部审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权限和奖惩按《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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