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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实施策划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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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建筑中图分类号:TU31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359(2023)5-0171-03DOI:10.16330/ki.1007-7359.2023.5.0641引言实体检验是强化质量验收,促进施工过程严密控制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实体检验被列为新颁布的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的内容,也就是说,实体检验由原来一般性控制要求提升为强制性的规定,其质量控制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要充分发挥实体检验作用,做到有的放矢,应对实体检验工作进行事先策划,因此制定详细方案和周密计划是非常必要的1。为此,现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2、首次提出实体检验应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并进行见证实施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22)提出实体检验要求以来,据笔者实际工作观察,部分施工项目制定实体检验工作方案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实体检验的要求。但其内容有缺失、针对性不强;缺乏对实际工作的预控与指导;或流于形式,造成检验工作存在较大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为此笔者在学习研读现行规范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其专项方案要求进行归纳梳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全面响应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主要内容提出自己意见,供读者参考。2专项方案主要内容解析专项方案是实施实体检验工作的作业指导书,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

3、可预见性。通常专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与特点、实施程序与组织、检验内容的确定、检验抽样计划及送检要求、检验仪器与设备要求、检验项目相应的检验方法与判定标准、检验注意事项等。2.1 编制依据专项方案编制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规政策层面,主要有相关法规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如各地市的实体检验实施意见、技术导则等,是开展实体检验工作的法定依据;二是相关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是开展检验工作的技术支撑;三是工程项目实施技术文件与施工合同,如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混凝土结构重大质量、安全专项实施方案等,为编制实体检验专项方案提供确定抽样频率的客观依据。2.2

4、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是指根据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工程量、结构构件类型及工程施工内容在时间上与工程结构在空间上的分布情况,工程特点主要体现混凝土结构的性能、结构受力特性等特定突出的要求。具体讲主要包括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结构及工程量、不同类型构件及数量以及在时间维度、空间维度的分布情况,作为确定实体检验抽样频率的依据。2.3 实体检验内容的确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对工程实体检验的要求原则性是: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工程实体检验内容通常包括且不限于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结构构件的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必要

5、时还可检验其他项目。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层面上3:首先,现行规范明确要求的检验内容,如 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204-2015)要求的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及结构构件尺寸偏差三个项目;其次,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检验内容,根据需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相关检验内容,如有抗渗、防水、防辐射等性能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可约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标准及因此而引起的费用等问题,以避免实际执行时产生意见分歧而影响验收结果判定;其三,附加检验内容,一般为非正常验收而引起的检验内容,如工程质量纠纷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特定情况下,由当事双方协商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技术专家意见提

6、出的检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规范,确定检验内容及其检验方案。此外,新颁布的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5008-2021)及现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对“实体检验”的质量控制秉持持续强化的态势。对专业化供给的结构材料的(半)成品,如施工过程中成品钢筋骨架等实体,也属于实体检验的范畴,对此应纳入实体检验的内容4。2.4 抽样频率与取样部位检验抽样的数量及其分布状况是保证检验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前提,是确保检验科学性的基石,因而也是专项方案检验抽样送检计划的主要内容。混凝土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50204-20

7、15)较以往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便于理解、掌握和实际操作应用。2.4.1 抽样构件及部位的确定原则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性能和安全可靠度很大程度上与关键部位混凝土、钢筋等的施工质量有关。通常实体检验的范围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受力构件及其关键部位。选定原则通常有:一是受力较大的构件及其相应部位,如立柱底部、主梁的跨中等;二是结构的关键部位,如梁和柱节点、主要承重构件的支座区域或箍筋加密区等;三是结构构件受力敏感的部位,如悬臂构件根部、装配结构的连接部位等;四是施工难度较大,不易保证施工质量的部位,如负弯矩钢筋移位、混凝土不易密实的柱角和墙根等;五是有代表性的结构构件或部位。2.4.2 同条件养护试件

8、及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是 混凝土结构工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实施策划分析夏勇(马鞍山中鑫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243000)摘要: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是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下文简称“实体检验”)作为该规范调控的内容,这意味着其质量控制水平的提升,即由一般性要求升格为强制性规定。鉴于工程实践中实体检验工作存在一些不足,文章就实体检验专项方案编制进行了归纳梳理与总结,以规范实体检验工作,为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控制奠定基础。关键词: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作者简介:夏勇(1972-),男,安徽马鞍山人,毕业于大连理工

9、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高级工程师。专业方向:建筑材料及工程检测。检测试验与测量技术171安徽建筑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204-2015)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首选检验方法,其具体取样与留置方式应按下列要求实施。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5,这里“均匀”既包括时间上、也包括空间位置、还包含各种类型构件的要求。如相同设计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也可能含有多种构件类型,随机取样时应含有所有构件类型;若冬期施工,应按照冬期施工的要求留置相应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浇注入模处见证取样。为保证同条件养护试件与结构实体处于相同养护环境条件,同条件的养护应留置试

10、块与工程实体相适应,并应采取基本“同等”的养护条件。保证取样有足够的代表性,减少错判或漏判的概率的同时不过分增加检验成本。这是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确定抽样频率的基本原则,具体控制的尺度为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组,以满足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或非统计评定的基本需求;同时,体现取样的均匀性和代表性原则,即抽样试件应在施工的每个阶段均匀分布留置,每连续两层楼应不少于 1组、每2000m3取样应不少于1组。2.4.3 回弹-取芯法检验抽样要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首次提出使用回弹-取芯法

11、检验评定实体混凝土强度,是我国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检测技术重大突破6。该方法先确定回弹构件,再根据回弹结果确定钻心试件。回弹构件选取原则为随机抽样并应分布均匀5,抽样数量满足代表性最低要求。具体构件抽取应按下列要求实施:相同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梁、板、柱等,最小抽样数量按表1的要求选用,这是依照现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 50300-2013)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确定的,且不宜少于20个构件;不宜抽取截面高度小于300mm的梁和边长小于 300mm 的柱,这是鉴于该种情况下取芯难度较大,且对构件损伤较严重的考量。2.4.4 钢筋保护层抽样要求钢筋位置的准确与否,对构件受力性能有

12、明显影响。因钢筋放置位置即保护层厚度,涉及到结构构件承载、安全和耐久性,是一个显著影响工程实体质量的参数,对其进行严格的实体检验是必要的6。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承载力和耐久性的构件相应部位,具体抽样按上文2.5.3中的原则确定。鉴于悬挑类构件根部受力纵筋偏位将严重削弱构件的承载力,被列为重点检验的对象,并相应地加大了抽样的频率。检验构件的抽取应均衡、均匀分布,并应按下列要求实施。除悬挑构件外的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总数量的2%且每种类型构件不少于5个进行检验。对悬挑类梁构件,应抽取总构件数量的 5%且不少于 10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验。对悬挑类板

13、构件,应抽取总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不足20个时,应全数检验。2.4.5 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结构实体位置和尺寸偏差是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新列入的实体检验项目。在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结构构件的位置与尺寸偏差分项检验是强制性条文,因此结构构件实际位置与尺寸偏差对保证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至关重要。而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再次将其列为子分部验收的强制性要求,更加凸显了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控制的重要性。由于实体检验是验证性二次复验,故抽样比例远小于分

14、项检验批验收要求。抽样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在不同的结构位置内,并符合下列要求:柱、梁应抽取总构件数量的1%,且不应少于3个;板、墙应按自然开间抽取有代表性的1%,且不应少于3间;层高应按自然开间抽查有代表性的1%,且不应少于3间。2.5 专项方案编审程序与组织实体检验是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的内容。按照现行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的相关规定,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取样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若施工组织设计或实际工程施工发生重大变更,实体检验专项方案也应相应进行调整,并重新

15、进行报批程序。3实体检验抽样方案的案例在编制实体检验专项方案时,仅仅满足现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的抽样频率是不够的。抽样频率仅是代表性的一个方面,而取样在结构构件类型及其相应部位中均衡、均匀分布则是代表性和真实性更为关键的影响因素。现举一工程实例说明抽样的策划方案对实体检验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的意义。表2为多层住宅混合现浇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抽样方案,具体抽取的构件分布包括楼面结构梁板、楼梯结构梁板、悬挑结构梁板;具体检验的部位有构件跨中下部、支座上部正负弯矩较大的截面,以及其相对应的抽样数量。该抽样方案既满足抽样频率的要求,又体现了取样构件(部位

16、)在结构体系中均衡、均匀分布的原则,充分响应现行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B 50204-2015)对抽样代表性和真实性的本质要构建名称检验部位检验数量绝对数占总检验数的比例阳台等悬挑梁悬挑梁上部根部构件数的5%约50%雨棚等悬挑板悬挑板上部根部构件数的10%现浇楼梯平台梁跨中下部构件数的2%约10%平台板上部根部楼层现浇板较大跨中下部构件数的2%约40%支座处上部根部表2多层住宅混合现浇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抽样方案5表1抽取最小数量构件总数量20以下20150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

17、0最小抽样数量全数20264064100(下转第187页)注:本表按GB 50204-2002、GB 50204-2015的要求,进行归纳调整,其中“占总抽检数的比例”是工程实践中深刻领会现行GB 50204-2015、GB 55008-2021等规范精神而提出的建议数据。检测试验与测量技术172安徽建筑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须通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8、住建部。这里强调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处理中,C监理公司为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A省的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报告住建部,而是转交B省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监理资质予以处理,未按照规定执行。3监理主体对于事故项目的监理单位,有一个事实与A省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存在出入:事故发生前,另外一家监理公司(以下简称“D 监理公司”)已经“承继”了C监理公司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且C监理公司的所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事故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也变更注册到D监理公司。这一重要事实直接关系到对于事故项目监理责任

19、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这里的“承继”是一个法律术语,如果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合并,后者就是前者的“承继”者,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承继关系,后者接受了前者的是权利和义务。对于公司的“承继”关系,依据民法典 和 资质规定 分析如下。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事故发生前,C监理公司已并入D监理公司,且完成了合并的法定手续,包括工商变更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事故发生时,C监理公司既无工程监理

20、企业资质,也无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具备监理企业的法定条件,不是真正的监理主体和责任主体,难以承担事故责任,无论对其罚款或是资质处理都是“张冠李戴”,没有实际意义。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C监理公司并入 D监理公司后,权利和义务应由 D 监理公司享有和承担。即事故发生时,事故项目真正的监理主体是D监理公司,事故项目的监理责任也应由D监理公司承担。4思考安全条例 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1、、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A省的这起事故调查处理中,监理责任主体D监理公司没有被查出,有下列几种可能情形:C监理公司并入D监理公司后,C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应当注销或收回,但是由于C监理公司和D监理公司所在地均为B省,A省的主管部门或调查组对此不知情也没有发现;事故项目的监理合同是由C监理公司签订的,事故调查时,D 监理公司“顺水推舟”向调查组提供了C监理公司原有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引起A省调查组的注意;事故调查时,D监理公司向调查组提供了失效、虚假或伪造的C监理公司原有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原

22、件”,A省调查组没有发现;B省的主管部门对C监理公司与D监理公司的合并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变更未进行调查;安全条例 明确规定,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中,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无疑都要认真核查。作为A省这起事故的监理责任主体,D监理公司理应吸取教训、深刻反思,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

23、事故的调查工作;如果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减轻处罚,尤其是对监理资质的处理,置法律于不顾而弄虚作假,应该“罪加一等”。这种做法虽然比较隐秘,较少发生,但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危害性大,甚至涉嫌犯罪,监管部门应当引起重视,一旦发现,就要认真对待、严肃处理。5结语通过对A省这起事故调查处理的分析和探讨,可以进一步认识到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和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高度重视。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事故调查是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的成员责任重大,应当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24、规。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准确、全面、一丝不苟,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防止工作失误。对于事故调查处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应当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决不姑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杜绝少数单位和个人的别有用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求。此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组织及其实体结构体系形成有着明显的差异,反映在实体检验操作实施中也会有所区别。装配式结构的构件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与现浇结构基本相同。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检验则可按下列要求实施2:预制构件连接处的后浇筑混凝土结构与现浇混凝土结构相同;进场时未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与现浇混凝土结构相同;

25、进场时已按批次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可不再进行检验。参考文献1花金灿.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验监理控制要点J.建设监理,2006(05):40-41.2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3王志明,覃轲.关于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若干问题探讨J.混凝土,2008(06):101-104.4GB 55008-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S.5方章聪.工程施工中混凝土结构“结构实体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浅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的实施与应用J.特种结构,2005(02):95-96.6周岳年,严根宝,陆建民.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工程质量,2004(03):15-17.(上接第172页)建筑经济与管理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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