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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物品保管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42017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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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涉案人员物品保管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涉案人员的物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物品是在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随身携带需依法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 三、对涉案人员物品进行登记保存、扣押时,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填写涉案人员物品登记保存、扣押决定书和涉案人员物品清单后,方可执行。 四、设立专门涉案人员物品存储柜,由专人保管,凡涉案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必须根据相关入(出)室,返还流程,按照涉案和非涉案物品进行分类保存、管理,对入室确有困难的涉案人员的大批量物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其他地点进行保管,严禁私设仓库保存涉案人员物品。 五、物品保管员要认真保管涉案人员物品,不得丢失损失,不得私自变卖,挪用涉案人员物品。 六、对涉案人员物品的解决,区另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物 证 管 理 规 定 一、保存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惧获取的物品和痕迹。 二、物证分为生物检材物证、化学检材物证、物理(痕迹)物证及其他物证。 三、现场勘查过程中,对发现、提取的可疑物证,就其数量、品种、性状、提取部位、时间、来源等具体情况登记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由提取人亲笔署名。 四、现场勘查中提取的物证,勘查员应在现场登记并及时移交给技术管理员,同时在内部移交表格上署名。 五、技术管理员对物证进行统一登记靠山,使用统一标签,注明物证来源。 六、技术管理员对物证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入案,定期维护、消毒。 七、物证需借调、销毁、送档,必须填写物证解决登记表,经受领人署名。 八、物证室定期进行防火、防风、防潮、通风、消毒等维护措施。 询 问 规 定 一、询问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询问人表白执法身份。 二、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权利。 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 四、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的秘密。 五、《询问笔录》当场制作后,应当交给违法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调查期间,违法嫌疑人的重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公安机关决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案件公正解决的。 二、聋哑违未能嫌疑人或者不通晓本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为其配备通晓手语的人 或者翻译人员的请求。 三、违法嫌疑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 案无关总是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违法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五、违法嫌疑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误或 漏掉的,有权规定更正或者补充,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违 法嫌疑人,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 违法嫌疑人逐页署名或者捺指印,违法嫌疑人拒绝署名或 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持有证据的违法嫌疑人不得损毁或转移证据。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弄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方案进行诉讼。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欺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解决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权辩解。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五、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戾问后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征询、代理申诉、控告,假如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认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假如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假如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规定解除强制措施。 七、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八、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假如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假如讯问笔录记载有漏掉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 品、文献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署名或者盖章。 九、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建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十、有权知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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