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2、将新生儿遗体,交由家属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新生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3、新生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授权委托医院处理。4、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5、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
2、承担。6、新生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新生儿遗体。7、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8、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新生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9、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0、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