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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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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新生儿遗体,交由家属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新生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新生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处置婴儿遗体,也可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新生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的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5、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6、新生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新生儿遗体。 7、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8、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新生儿遗体,医院通知县公安局,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9、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10、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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