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示范文本)建筑名称: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协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 二、维修保养范围: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 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1、消防供配电设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消防供水设施;6、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泡沫灭火系统;9、气体灭火系统;10、防烟、排烟系统;1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2、
2、应急广播系统;13、消防专用电话;14、防火分隔设施;15、消防电梯;16、细水雾灭火系统;17、干粉灭火系统;18、灭火器;1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三、维修保养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按规定配备值班和管理人员,贯彻值班和管理措施。2、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及时告知乙方修复。 3、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更换建筑消防设施配件,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换件和维修保养费用。4、维修保养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甲方应当明确是否继续与乙方签订维保协议。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
3、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计划,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并做好测试记录和维修记录。2、每 对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一遍,保证其正常运营,并向甲方出具测试记录和维修记录。3、每年对承担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年度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送达甲方并报甲方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4、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接到甲方告知规定维修的,可以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 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5、对故障零部件确需更换的,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出示更换部件
4、报废证明。6、对甲方值班或者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六、维保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七、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规定贯彻值班和管理措施,导致未发现设施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告知乙方修复,甲方需承担不及时告知维修发生的责任。2、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告知乙方修复,违规操作导致故障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3、乙方不按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4、乙方在维修保养、检查测试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维修保养协议。 5、如甲方不准时支付维保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八、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中的 解决。1、由 仲裁机关仲裁;2、向 法院起诉。九、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 十、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乙方(章):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