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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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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相对性简介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协议相对性原则是协议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协议效力方面的体现。协议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2即指协议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协议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协议缔约人不得以协议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协议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

2、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在英美法系中,由于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协议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其基本内容是: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协议只能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协议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协议。体现协议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协议中的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

3、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协议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协议 关系当事人之间才干互相提出请求,非协议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协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协议向协议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此外,协议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协议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协议当事人才干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的权利,更不承担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协议中,还表现为一方

4、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互相相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干实现。 从协议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协议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协议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协议当事人无权为别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三是协议权利与义务重要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协议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三、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协议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协议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协议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

5、自己的过错导致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别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协议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穆昌亮的协议相对性原则邹议一文中对该原则的内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又增长了第四项,即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协议有效、无效、可撤消或者效力未定期,我们应当基于该协议自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协议自身是否满足了协议法规定的所有要件。本人认为所谓的

6、协议相对性重要是就协议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把效力判断作为协议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太过牵强,不够严谨。协议相对性的突破传统的协议相对性理论认为,协议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协议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协议缔约人不得以协议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协议无效。当资本主义进入现代市场经济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空前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对协议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规定。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营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限度上扩张了协议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协议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协议相对性理论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协议相对

7、性的例外情况,此现象称为协议相对性的突破. 一方面,协议主体涉及第三人。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另一方面,协议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协议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协议当事人才干享有某个协议所规定的权利,承担协议规定的义务,除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的权利。在为第三人利益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可约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批准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协议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

8、转让则将协议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第三,协议责任涉及第三人。协议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协议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协议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协议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案件合用无过错原则,不再援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来解决了。此外,各国多通过严格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来解决协议相对性所面临的困难,如产品责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然而,协议相对性规则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第三人

9、的责任。如在保证协议中,当被保证的债务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协议或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债务转让协议中,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成为协议关系的主体,新债务人将承担所有债务。可以认为只有当第三人自愿承担协议义务成为协议当事人,才负违约责任。突破体现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协议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协议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协议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协议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法国民法典1743条、德国民法典571条、日本民法典第605条对此

10、也进行了确认,以保护处在社会弱者地位的承租人。5 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协议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协议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因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无疑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协议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债的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

11、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协议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协议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协议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妥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

12、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协议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别人设定权利的协议。此种协议的法律特性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协议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协议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协议的订立,事先无须告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批准。第三人利益协议属于利他协议一种,假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协议是协议相对性的例外。 我国协议法对第三人利益协议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协议法作为规范协议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协议做出具体规定

13、,所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协议的发展分析,以及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我国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协议法第64条是对第三人利益协议的规定。事实上,仔细分析第64条的规定,并没有对第三人在此协议中的地位做任何规定,第三人利益协议,一方面体现为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另一方面是债权人取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而我国协议法第64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之情形,第三人对债务人主线不能取得任何权利,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应向债权人,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只是债权人的履行辅助人。相对性原则协议相对性原则包含了非常丰富和复杂的内容,并且广泛体现于协议中的

14、各项制度之中,法学界一般都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的说,由于协议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协议关系当事人之间才干互相提出请求,非协议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协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协议向协议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此外,协议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协议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协议当事人才干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协议规定的义务

15、,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协议上的权利,更不承担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在双方协议中,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互相相应,互为因果,呈现出“对流状态”,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干实现。 从协议内容的相对性可以引申出几个具体规则。一是协议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协议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二是协议当事人无权为别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三是协议权利与义务重要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即为协议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协议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协议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16、,协议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协议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别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协议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穆昌亮的协议相对性原则邹议一文中对该原则的内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项外,又增长了第四项,即效力判断的相对性,即在认定某一协议有效、无效、可撤消或者效力未定期,

17、我们应当基于该协议自身提供的事实作出决断,看该协议自身是否满足了协议法规定的所有要件。本人认为所谓的协议相对性重要是就协议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把效力判断作为协议相对性原则的内容太过牵强,不够严谨。 二、法学界对相对性原则的评价 两大法系将协议的相对性原则,均视为协议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都认为协议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协议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协议债权也重要受协议法的保护。”,“协议的相对性,是协议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

18、债法或协议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3 在英国法中,协议相对性原则一直作为协议法的一条主线性原则来加以彻底的坚持。在20世纪初,哈尔丁法官曾说:“在英国法中,有些原则是基础性的。其中之一就是只有协议的当事人才干就该协议提起诉讼。我们的法律不知道什么因协议产生的第三人的权利。”4协议相对性原则反映了协议自由原则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趋频繁,固守这一原则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在很大限度上已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所以必须将相对性原则重新放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进行检讨。为此,随着协议理论的现代化进程!各国立法及司法基于现实的考虑,在认可相对性原则的大前

19、提下,在不同限度上认可协议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袁合川称之为突破理论),如为第三人利益协议,债权不可侵犯,协议的保全措施,债权的物权化等制度,这已成为协议立法的世界潮流。 但是,突破理论虽然未遵循协议相对性原则,但它与彻底否认协议相对性原则有本质区别。突破理论的合用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无视协议相对性原则,但从实质上分析,突破理论的合用结果不外是对相对性原则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或突破的存在,并未否认相对性原则,并不意味着相对性原则的丧失,相反,它是对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维护和补充。 突破理论的功能在于填补协议相对性原则的局限性,衡平当事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体现了权利不可侵犯性和鼓励交易的现代协议法理念。由于

20、突破理论实质上是对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于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和补充,是在认可相对性原则存在的前提下,就特定事实否认相对性原则,而不是对该制度的存在给予全面否认,相对性原则仍是协议法不可或缺的主线原则。也就是说,突破理论与相对性原则在内在的价值追求上是相统一的,都是对实质正义与社会妥当性的追求,都是从不同角度对债权人或弱者权利的保护,这种突破与相对性在实质上并无矛盾,这种小改变将会给协议法带来大发展,这也是协议法现代化的象征5。 突破理论的精髓在于它维护了相对性原则的宗旨,并使其在获得有益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发展。正是由于有机结合了这些看似对立的突破性制度,才使协议相

21、对性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才使这一古老的原则完毕了其现代化的历程,也正是有了突破理论,才使得相对性原则得以进一步修正,从而使得协议法律制度更加合理,也才也许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与发展。 三、协议相对性与大陆法系的债的相对性的异同以及协议相对性原则在英国判例中的体现 “债的相对性”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而言。”6 换言之,是指债可以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同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

22、,在协议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当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达成”、“任何人不得为别人缔约”等规则,因此第三人不得介入协议关系。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其他协议。 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概念被称之为“协议的相对性”。其重要内容是,“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协议只能对协议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非协议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协议。”7在英美法上,协议相对性规则具体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只有协议当事

23、人可以就协议起诉和被诉。由于协议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协议权利只对协议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并且,只有他们才干行使协议规定的权利。” 第二,协议当事人可认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协议当事人履行协议。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则是不同的。9 形成此种规则的因素在于,第三人与协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当事人一方可认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而自己并不可以以协议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10 第三,假如订立协议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则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允诺人与两个

24、或两个以上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以就强制执行该允诺提起诉讼,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允诺人也许必须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身份参与诉讼11。 第四,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去协议当事人的责任,而并不保护非协议当事人,换言之,非协议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协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协议相对性原则作为英国的判例规则最早起源于1861年著名的特威得尔诉阿特金斯一案。在该案中,原告要娶被告的女儿为妻,被告答应原告的父亲说会给原告一笔嫁妆200英磅,并约定原告有权在普通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提出诉讼,追讨承诺的款项。后来原告特威得尔控告被告阿特金斯,法院裁定原告败诉,认为“现代的案件推翻了旧

25、的判例,约因必须由有权就协议提出诉讼的人提供”12,原告不是协议当事人,无权规定履行被告与父亲的协议。 协议相对性原则在192023邓罗普气胎公司诉弗塞里奇一案中,被英国上诉法院确认为一项基本原则。原告作为车轮胎的制造商,将其轮胎出售给批发商。协议中规定批发商不得低于某价格转售,并规定批发商以原告代理身份从买方取得书面承诺,批准维持原告的标价。被告从其批发商购入一批货品,签署了承诺。原告就被告违反承诺、以低于指定价格出售货品为由提出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协议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没有提供约因,所以无权对被告提出请求13。 就“非协议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协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法院曾有不批准见,但是以后的一些案例中,英国法院仍然确认“第三者不可从与他无关的协议条款取得保障”。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系列案件表白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回避了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客运票上虽载有免去承运人的旅客伤害责任条款,但旅客仍能凭过失侵权行为诉船方受雇人,即使免责条款涉及受雇人,结果同样,由于受雇人非协议当事人,他不能援引协议规定事项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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