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炉渣综合运用项目合作协议XXXX(以下称“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XXXX(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一、协议的目的为更好地实现甲方所产生炉渣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解决,实现炉渣再循环运用、变废为宝,甲乙双方就甲方炉渣综合运用项目合作事宜,经和谐协商,订立本综合运用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二、声明和保证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如下:1、乙方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经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其签署及递交本协议,以使其受本协议的约束。3、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文献并不违反乙方章程或其他组
2、织文献、任何乙方已经签署、递交及履行的其他协议或协议、其他义务或任何其及其财产受管辖的法律规定。4. 乙方保证已取得协议所涉炉渣运用项目建设、炉渣运送及经营的相关资质。5、乙方签署本协议时止,不存在任何也许影响签署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义务的、针对其的任何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法律程序。三、合作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2、项目范围甲方所产生的所有炉渣。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保证所提供的炉渣自甲方焚烧炉出渣机所产生,但甲方不保证提供应乙方的炉渣未通过度拣。2、提供甲方所产生的炉渣,不可抗力、发电厂暂停运作等除外。3、甲方有权对乙方装运的炉渣进行称重。4、有权对项目涉及的厂房、设备、设施的设计、建
3、设进度及安全施工进行监督。5、对炉渣解决所产生的粉尘、废水、废气、噪音等是否达成环保指标进行监督。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应在XXXX自行负责建设炉渣解决厂,并负责将炉渣运往其炉渣解决厂进行全量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解决。因运送、解决、运营等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保证工作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XXXX环境园的财产和环境。3、乙方独立经营,负责运送、接受、解决甲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炉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运用炉渣分拣金属、生产建筑辅料并享有此经营所得。4、乙方享有项目经营所得,自担项目经营的风险(涉及但不限于经营亏损)。甲方对乙方项目经营所产生的
4、所有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违反环境保护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乙方工作人员所有工资报酬(涉及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乙方负责支付,一切劳务纠纷与甲方无关。8、乙方用于炉渣运送的车辆必须符合进行炉渣运送所具有的环保和安全规定,在投入运送前必须向XXXX管理所和XXXXX报备。9、乙方炉渣装载运送过程必须服从XXXX和XXXX的管理,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10、乙方应当
5、对炉渣进行全量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综合解决,不得将甲方所提供的炉渣用于除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倾倒于除甲方指定填埋场以外的任何区域。11、乙方应当具有炉渣解决的相应资质。解决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乙方因炉渣解决过程和产品质量等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不得归责于甲方。12、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地点及时运送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炉渣,保持炉渣池可连续接纳新产生的炉渣。六、合作期限本协议下合作期限为五年:自 年 月 日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五年。七、违约责任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
6、除协议,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补偿:(1)乙方在炉渣运用项目建设及经营中应使用对环境保护有利的设备、技术和工艺,项目运营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粉尘等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项目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导致环境污染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给第三人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补偿第三人等的损失,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生效裁判文书承担其他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乙方工作人员如不遵守环境园的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经警告仍无改善累计达成三次的;(3)乙方未取得运送、生产、销售等相关资质而导致协议延迟或无法履行的; (4)在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炉渣
7、的情况下,若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解决炉渣的,甲方因此支付的清运费用等由乙方承担。(5)乙方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6)违法将本项目进行项目转包、分包的;(7)未获得政府相关审批的情况下开展本项目的;(8)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一义务及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甲方享有本协议的解除权,但应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告知的十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2、乙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规定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2)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规定乙方
8、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及支出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乙方不能运送、解决炉渣时由甲方自己或委托别人运送、解决炉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4)解除本协议。八、协议的变更、修改和解除 1、本协议一经生效,协议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其作任何单方面修改和解除,双方批准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含本数)的;(2)一方进行破产清算,无力继续履行本协议;(3)因行政因素甲方对垃圾焚烧发电厂不再有管辖权或管理权;或者甲方虽仍享有管辖权,
9、但由于政策性因素导致本项目不能继续履行的; (4)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协议解除后,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协议期满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在十天内进行项目的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涉及:(1)办理乙方撤离的设施、设备的放行手续;(2)乙方应妥善安顿服务于本项目的乙方员工,解除协议的员工应当依法发放相关补贴。乙方未按移交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甲方可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暂停办理乙方设施、设备的放行手续,并从移交期限结束之日起收取乙方设施、设备的场地占用费5000元/天,并可指定乙方设施、设备的存放处所,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将设施、设备
10、搬到指定处所,否则甲方可代为履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九、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其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以传真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有权的证明机构出具的证明文献提交另一方证实。 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告知不及时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后 10 日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应
11、立即继续履行各自的协议义务,履行期限相应延伸,假如不可抗力事件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书面告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因不可抗力事件解除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十、其他免责条款由于非甲乙双方因素导致炉渣不能供应、清运,或者供应、清运局限性的,则免去双方的责任。十、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的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和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一、其他1、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XXXX 乙方:XX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