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泥授权经销商合同甲方: 乙方:第一条 经销商应具备的条件1.1 乙方须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具有合法经营权的经营单位或经销水泥产品五年以上的个人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期限内具备以下条件:1.2.1 初次投入资金县级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乡镇级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1.2.2 具有并提供与经销*水泥有关的所有合法手续及相关证件;1.3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只经营*牌水泥,不得经营其它品牌的水泥,否则取消其经销资格。第二条 销售区域的确定和保护2.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销售区域为 。2.2 乙方的销售区域内工程客户和*集团内部单位除外。2.3 本合
2、同有效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授权其他经销商;但甲方有权对在前款约定的销售区域内的工程客户和*集团内部单位直接销售产品。2.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的工程客户和*集团内部单位销售。2.5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条关于销售区域的约定,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跨区域销售,否则按13.2.3条款执行。2.6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销售区域不受甲方授权的其他经销商的侵犯。甲方授权的其他经销商侵犯乙方销售区域的,在取得确切证据并通知甲方后,甲方应责令该侵犯乙方经销区域的经销商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该经销商的违约责任。第三条 经销方式3.1 乙方以直销方式经销*水泥产品。3.2乙方提前把水泥预
3、付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货。第四条 保证金4.1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市县级不低于 元人民币;乡镇级不低于 元人民币)。4.2 保证金的用途:4.2.1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在约定的销售区域内只经营*水泥一个品牌;4.2.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在约定的销售区域以外销售*水泥产品;4.2.3 乙方保证不以低于约定的最低销售价格销售*水泥产品;4.2.4 乙方保证不销售假冒的*水泥产品;4.2.5 乙方保证不实施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或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4.3 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
4、中不存在违反本条4.2款约定的行为,则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4.4 本合同终止时,若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且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在扣罚违约金后将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第五条 乙方的购货任务5.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5.2 乙方连续三个月内完不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甲方对乙方进行口头警示,连续六个月完不成甲方下达的销售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对乙方的合同。5.3 乙方在全年正常销售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实行年度指标奖励和年终综合评比奖励。5.4 乙方若有特大用量的客户时(6000吨/月),需提前向甲方报备,以确保其正常供应。6.1
5、甲方应在每月的20日以前将下月的销售任务下达给乙方,乙方若有异议,需在2日内做出响应,否则按下达任务量执行。第七条 付款与交货乙方首批进货款市县级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乡镇级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且预付货款不足1万元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指定账户存入预付款,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第八条 订货价格8.1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提供*水泥产品,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经销价给二级经销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二级经销商的最低零售价。8.2 因市场或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第九条 销售价格9.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销售*水泥产品。9.2 购货价格因本合同
6、8.2款约定调整时,销售价格应按购货价格的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关于价格调整的通知之日起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销售。9.3乙方有义务控制其经销区域内的终端最低零售价,任何经销商没有事先报备就擅自低于区域最低零售价销售*水泥的。一经查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2000元,有第三次者直接取消其*水泥的经销资格。第十条 售后服务10.1 乙方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妥善处理顾客的投诉。10.2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甲方责权及权利11.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相关资料文件。11.2运输费用,其他运费由乙方自理。
7、11.3甲方为乙方调换在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产品。11.4甲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半年内,因乙方无法经营下去,可办理完好包装产品及质量的退货手续;超过半年,甲方不受理。11.5甲方有权建立比乙方级别更高的经销商;1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督查,督查产品销售及甲方形象维护,销售区域限制,价格体系维护等。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业务员的管理。11.7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出售的价格和零售价格;亦随时通知乙方调整价格(书面传真通知有效)。第十二条 乙方责权及权利12.1乙方必须遵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市场营销工作。12.2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产品的形象。12.3乙方必须在授
8、权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冲货;12.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体系,不得低于市场零售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代理权,并按双方成交总额的10倍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12.5乙方在前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月平均最低销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代理权。12.6为便于甲方有计划组织生产,乙方若需要产品时,必须提前2天通知甲方。12.7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广告需求计划;同时,有责任监督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发布广告的情况,并将监督情况向甲方反映。12.8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获得甲方授权区域及产品的代理权;12.9乙方有权优先取得甲方系列产品的代理权;12.10乙方有权建立下级代理商,享受其中
9、的差价,甲方发展乙方的下级代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其差价;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甲方的违约责任13.1.1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区域内授权新的经销商,应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纠正。13.1.2 因甲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13.2 乙方的违约责任13.2.1 乙方跨区销售或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订购*水泥产品的,应按甲方销售政策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2.2 乙方以低于本合同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约定的价格销售的,乙方应按30005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将价格调整至约定的价格。乙方逾期调整的,甲方有
10、权解除本合同。13.2.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跨区销售的(即串货),第一次串货按发生串货水泥量的金额进行罚款,第二次串货按发生串货水泥量的金额贰倍进行罚款,第三次甲方除按前一次方法罚款外取消其经销商资格并没收其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3.2.4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受到客户投诉,经甲方查证属实的,乙方应按2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3 甲乙双方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逾期不改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3.4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另一
11、方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接到守约方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通知后立即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方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之前,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违约方接到守约方的通知后拒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十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 其它14.1本合同有限期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在合同期满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续约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合格后,方予续签。14.2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提供乙方的一切法律文件,协议及约定同时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也同时作废。14.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和乙方将首批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之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14.4 甲方有权根据内部管理方式及市场的变化,对销售政策进行调整。只要对销售政策的调整时针对所有经销商进行的,乙方必须执行。14.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公章 签名/公章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