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同期录音合同甲方:xx摄制组地址:代表:身份证号码:电话:乙方:x身份证号码:x电话:x一、 合同内容: xx摄制组(以下简称甲方)先委托 李科岚 (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影片xx中的同期录音工作部分。乙方提供录音师一名及一路话筒的录音设备。二、 合作期限本片拍摄周期从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 6 月 16 日止,共 3 天。三、 酬金及支付方式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酬金每天1000元,共 3000 元。酬金共分三期。 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总金额三分之一,即人民币 1000 元。 拍摄开机3日内支付总金额三分之一,即人民币 1000 元。 拍摄完全结束之日当天支付总金额三分之一,即人民币 1000 元。四、 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投资与全权管理及运作的影视项目,乙方必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由于甲方需求为同期声,所以乙方按照同期声标准进行工作。2. 本合同期内,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负责给甲方所提供的人员及器材。3. 合作期内,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并根据甲方需要,派合格的录音师进行现场工作。乙方应保证甲方正常拍摄,不得同时将器材及操作人员交由非xx以外的剧组和个人使用。五、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日期: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