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甲 方: (卖方) 乙 方: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托儿所、车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托儿所、车库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 位于 ,为 结构; 车库位于 ,为 结构。2、甲方所售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车库面积为 平方米。3、甲方所售 附属设施为 ;车库附属设施为 。 第二条 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托儿所、车库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 其中托儿所成交价格为 元;车库成交价格为 元。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四条 标的交付: 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乙双方在房管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同时,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