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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公司与员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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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文 本文档为Word版本,可根据需要修订。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签订时间签订时间审核机关(盖章)审核时间: 年 月 日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与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单位和全体职工双方共同努力的目标是建立健全企业诚信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

2、法权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实现“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第二条 本合同对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职工。单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四条 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单位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

3、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六条 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协商机制。单位应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单位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根据生产经营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第七条 单位实行工资制(周薪、月薪、年薪)。第八条 单位以币形式每月日前向职工支付工资,不得

4、无故克扣和拖欠。公司随工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公司发放奖金(发放时间、发放标准、人员范围)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执行。第九条 单位和工会在每年月份,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大连市年度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开展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于月日前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协商结果。第十条 单位可根据大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协商,确定本年度单位实际最低工

5、资标准。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应当符合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二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部分工种因生产和工作特点,不能适应以上工时制度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报新区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 工时制度,并将具体工种岗位及工时制度张榜公布。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

6、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进行补休。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第十四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职工病假工资为正常工资的%。职工的婚丧假、产假等休假制度,严格按国家和大连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士第十七条 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

7、劳保用品及每月 元 费,并于每年 月组织 次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单位按规定分别对在岗职工、新进职工、转岗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方面的培训,特种作业

8、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第十九条 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单位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单位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工会应协助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每年组织 次劳动变更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时,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通知工会、并在规定时间向安全监察部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会向上一

9、级工会报告。单位应依法对因工伤亡人员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公司工会应依法监督公司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止从事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伤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

10、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待遇。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宿等条件。第二十六条 单位可委托工会制订和实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补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规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七条 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的标准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和实施年度职工教育计划,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及教育计划制订实施应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采取内外结合的方

11、式,对职工进行岗位、技能等培训,也可与大专院校签订培训协议,选送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学习深造,具体人选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九条 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办法由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形成专项制度后公布执行。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条 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职工时,应本着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第三十一条 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报

1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到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1、在任职期间个人无严重过失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新区总工会批复为准)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为任职期限;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合同自动延长期限至任期届满。2、参与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个人无严重过失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职责完成之时。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单位不得以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哺乳期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单位因出现劳

13、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职工裁员方案、程序、办法、经济补偿标准等须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第八章 奖 惩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

14、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单位应对遵守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职工予以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职工予以惩处。第三十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包括晋级、奖金和授予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等,由单位负责制订评选和奖励方案,并会同工会研究确定奖励名单。评选和奖励工作一般在每年 -月进行。第三十七条 单位对职工违纪违规进行处分时,应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对职工严重违纪违规作出解除劳动会同等惩处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单位应认真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第九章 合同期限和变更第三十八条 本集体合同有

15、 项附件,分别为 集体合同和 集体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 本集体合同及附件经单位 届 次职代会审议通过,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由单位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生效,并于 天内采取 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 天,双方应就订立新的或续订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第四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1、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2、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公司因改制、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 本

16、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提出临时召开协商会,就集体合同及附件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并按原程序通过和备案。修改条款与本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变更。第十章 合同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单位与工会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 名职工代表和 名行政代表组成,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本合同每年检查 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签约双方,集体合同及附件的履行情况每年应向职代会报告。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双方不能激化矛盾,应遵守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以有利于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的职代会和职工大会,代表产生及履行职责应符合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商解决。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单位、工会、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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