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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项核心制度迁西县人民医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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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首诊负责制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具体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解决,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解决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用积极措施负责实行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务科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解决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三级医师治疗体系,实副行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科室主任、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2、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室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和相关人员参与。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室主任查房每周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 3、对急危重患者,住院医师应随时观测病情变化并及时解决,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室主任临时检查患者。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8小时内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解决意见,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室主任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解决提出指导意见。 5、查房前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要报告病历摘要、目前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及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提出诊治意见,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6、查房内容: 1)、住院医师查房,规定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同时巡视一般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积极征求患者对医疗、饮食等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规定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特别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 3)、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科室主任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及问题;审核对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重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三、病历书写制度 1、统一用蓝黑墨水,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使用规范的汉字;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药名可用中文、拉丁、英文书写;度量衡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病历书写不能删改、剪贴、挖补,个别错字可以用同样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上级医师修改一律用红色墨水笔,签署修改的日期和全名。每页修改3处以上需要重新书写。 4、普通病人24小时以内完毕入院病历、危重病人6小时以内完毕;初次病程记录当班完毕,急诊手术病人术前完毕。5、病程记录一般1次/2~3天,入院及术后3天至少天天1次,危重病人1次/天,有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慢性病人可以1次/周,阶段小节1次/月。 6、入院前3天有三级医师查房记录:新入院的普通病人48小时以内有主治医师以上查房并记录,72小时以内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查房并记录。 7、手术前有主治医师以上查房记录或讨论记录。 8、疑难危重病人有讨论记录,重大手术有术前讨论记录。 9、专科病人要有转入、转出记录,并及时完毕。 10、贯彻签字制度:凡是需行手术、输血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需签写知情批准书。 11、凡诊疗操作,术前术后有操作人员的记录。 12、辅助检查报告单24小时以内要贴回病历,张贴单的楣栏要填写完整。 四、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2、会诊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与,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记录内容涉及: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与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与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拟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五、会诊制度 1、医疗会诊涉及: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2、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告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3、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与。重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规定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4、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过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规定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5、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或由医务科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告知有关科室人员参与。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科长原则上应当参与,业务院长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医疗机构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科主持,参与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6、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制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各专业常见危重患者抢救技术规范,并建立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2、对危重患者应积极进行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值班或请假等)由值班医师负责,重大抢救事件应由科主任、医务科或院领导参与组织。 3、、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适时与患者家属(或随从人员)进行沟通,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4、在抢救危重症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规程和预案,保证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规定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作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5、抢救室应制度完善,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规定,把手术分为四类: 1、四类手术:手术过程简朴,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2、三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档手术; 3、二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4、一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住院医师 2、主治医师 3、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4、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1、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纯熟掌握四类手术。 2、主治医师:纯熟掌握三、四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类手术。 3、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纯熟掌握二、三、四类手术,在上级医师参与指导下,逐步开展一类手术。 4、高年资副主任医师:纯熟完毕二、三、四类手术,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一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毕部分一类手术、开展新的手术。 5、主任医师:纯熟完毕各类手术,特别是完毕开展新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术审批权限 1、正常手术: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副主任审批。 2、特殊手术: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但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主管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报告,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1)手术也许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无主患者、也许引起或涉及司法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医师来院参与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术前讨论制度 1、 对重大、疑难、致残、重要器官摘除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2、 术前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与,手术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必须参与。 3、 讨论内容涉及:诊断及其依据;手术适应证;手术方式、要点及注意事项;手术也许发生的危险、意外、并发症及其防止措施;是否履行了手术批准书签字手续(需本院主管医师负责谈话签字);麻醉方式的选择,手术室的配合规定;术后注意事项,患者思想情况与规定等;检查术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毕情况。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4、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手术,病情复杂需相关科室配合者,应提前2-3天邀请麻醉科及有关科室人员会诊,并做好充足的术前准备。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 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2、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与,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与。 3、 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报告病情、诊治及抢救通过、死亡因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涉及诊断、治疗通过、死亡因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4、 讨论记录应具体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涉及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与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十、核对制度  1、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规定,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通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见护理核心制度--六、核对制度)保证输血安全。 2、手术室 1)、接患者时,要核对科别、床号、姓名、年龄、住院号、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手术部位(左、右)。 2)、手术前,必须核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实验结果、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后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4)、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再填写病理检查送检。 3、药房 1)、配方时,核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核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核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核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核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4、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实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核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实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种类和剂量、血液质量。 5、检查科 1)、采用标本时,要核对科别、床号、姓名、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核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查时,核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查后,核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核对科别、病房。 6、病理科 1)、 收集标本时,核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 制片时,核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 诊断时,核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 发报告时,核对单位。 7、放射线科 1)、 检查时,核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 治疗时,核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 发报告时,核对科别、病房。 8、理疗科及针灸室 1)、 各种治疗时,核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 低频治疗时,并核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 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 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9、(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 检查时,核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 诊断时,核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 发报告时核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核对制度。 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 1、科室病区值班需有一和二线值班人员。一线值班人员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二线值班人员为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本院见习期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参与值班时应在本院有执业资格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工作,不得单独值班。 2、科室病区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医师应准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3、 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解决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4、 值班医师负责科室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解决,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测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碰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应及时指导解决。二线班医师不能解决的困难,需经主管医师协同解决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 5、 一线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碰到需要解决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科室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二线值班医师可住家中,但须留联系方式,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 6、 值班医师不能“一岗双责”,如即值班又坐门诊、做手术等,急诊手术除外,但在病区有急诊解决事项时,应由备班进行及时解决。 7、 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解决的问题。  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1、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行。 2、实行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行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批准后报医务科。 3、医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行。 4、新业务、新技术的实行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5、新业务、新技术实行过程中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平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毕。 6、新业务、新技术完毕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7、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行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行中也许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解决,做好记录。  十三、分级护理制度 (一)特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的病人; (2)各种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如器官移植; (3)各种严重外伤,如大面积烧伤等; 2、护理规定 (1)设专人守护,严密观测病情,备齐急救物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2)制定护理计划,设特别护理记录单,根据病情随时严密观测病人的生命体征变化和液体出入量并做好记录。 (3)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保证病人诊疗安全。 (二)一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重、病危、各大手术后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热、昏迷、肝功能衰竭、休克、极度衰竭者; (3)瘫痪、惊厥、子痫、晚期癌肿病人、早产婴儿; 2、护理规定 (1)严格卧床休息,解决生活上的各种需要; (2)注意心理护理; (3)严密观测病情,每15—30分钟巡视病人,定期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测用药后的反映及效果,并及时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防止交叉感染。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 (三)二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骨牵引、卧石膏床等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2、护理规定 (1)卧床休息,根据病情许可,可在床上坐起; (2)注意观测病情和特殊治疗或用药后的反映及效果,每1—2小时巡视病人一次; (3)加强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四)三级护理 1、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病人、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者。 2、护理规定 (1)按常规天天测量体温、脉搏、呼吸,掌握病人的病情、心理状况; (2)督促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病人饮食,每日巡视3—4次; (3)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征询指导; (4)进行卫生宣教。 十四、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2、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对的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涉及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3、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行,保证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4、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5、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23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署名后报医务部批准(急诊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补办手续。 6、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映和经血传播疾病的也许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批准,并在《输血治疗批准书》上签字。《输血治疗批准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部或片区院长批准备案并记入病历。危重抢救患者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血时,时间内报医部处审批,时间外报总值班,必须由当班医生及医务部或总值班署名,医务部及总值班备案。 7、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8、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9、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映,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实验(涉及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测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映,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查;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映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10、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映的应立即告知输血科,并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映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输血科每月记录上报医务部备案。 11、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至少保存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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