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标准化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双示范工地)是对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达到较高水平工地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在工程结构验收前评选。 “双示范工地”创建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动态评价”的原则,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双示范工地”创建统一组织领导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督工程“双示范工地”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工程所在区域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申报工程的日常过程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双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难度大、施工标准高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双示范工地”验评的条件:
1、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运行有序;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范;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市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4、未发生致人死亡的一般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
5、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
6、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06)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
7、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无下列情况出现:
1未按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深基坑、高大模板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开展专家论证的或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后专项方案不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3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双道扶手栏杆,悬挑脚手架一次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或悬挑梁采用小于16号槽钢(14号工字钢),悬挑脚手架悬挑层与建筑结构之间未采用木板封闭严实的;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安装告知违规安装的,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违规使用的,水平桁架与建筑结构之间未采用木板封闭严实的;
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未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的或整机未经检测合格的;
6悬挑结构的模板支撑系统采用支架立柱成一定角度倾斜的支撑方式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或使用木支撑的;
7、使用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未履行注册登记、安拆告知、检验、联合验收等程序;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主要限位保险失效或附墙未按使用说明书设置,防碰撞措施不落实的;
8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存在重大结构变更;
9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砌筑砂浆强度、钢材力学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
10基础与主体结构存在开裂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缺陷。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创建计划,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表,申报表)原件3份;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三)创建“双示范工程”的计划和保证措施各1份。
市级监督的项目向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申报。
第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地区拟创建“双示范工地”名单报市城乡建委。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城乡建委对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双示范工地”活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创建活动开展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第九条 对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初评的“双示范工地”,市城乡建委将不定期组织进行随机暗访抽查,对不符合条件、后期降低标准,甚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进行否决。
第十条 市城乡建委最终确定全市“双示范工地”名单。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对获得优秀的工地发放“示范工地”奖牌,给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优良行为记录一次,在全行业通报表彰,其优良业绩可作为所在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各类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于获得“示范工地”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建议可根据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予以不超过中标价3%奖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视情给予工程造价1%--3%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未获得“双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不得申报“琥珀杯”、“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山杯”及“鲁班奖”等奖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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