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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施工单价协议、总价协议与成本加酬金协议
1 单价协议
单价协议(Unit Price Contract):当发包工程的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明确、具体地予以规定期,则可采用单价协议形式,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协议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如每米、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实际完毕的工程量乘以协议单价计算应付的工程款。
单价协议分为固定单位协议和变动单价协议。
1.1 固定单价协议
固定单价协议,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合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1.2 变动单价协议
变动单价协议,协议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成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因此,承包商的风险相对较小。
1.3 单价协议的优缺陷
优点:单价协议允许随工程量变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协议双方都比较公平。在招标前,发包单位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投标人也只需对所列工程内容报出自己的单价,从而缩短投标时间。
缺陷:业主需要安排专门力量来核算已经完毕的工程量,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花费不少精力,协调工作量大。此外,用于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实际工程量也许超过预测的工程量,即实际投资容易超过计划投资,对投资控制不利。
2 总价协议
总价协议(Lump Sum Contract):又称作总价包干协议,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规定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假如由于承包人的失误导致投标价计算错误,协议总价格也不予调整。
总价协议分为固定总价协议和变动总价协议。
2.1 固定总价协议
固定总价协议,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规定和条件清楚,协议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由于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这类协议中承包商承担了所有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了充足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协议价格之中。当然,在固定总价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定义重大工程变更的含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什么样的特殊条件才干调整协议价格,以及如何调整协议价格等。
采用固定总价协议,双方结算比较简朴,但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长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的风险重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拟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导致的误差等。
固定总价协议合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具体,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朴,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具体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献,拟订施工计划;
(5)协议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协议条件完备。
2.2 变动总价协议
变动总价协议又称可调 总价协议,协议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涉及所有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协议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长时,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对协议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或者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99-0201),协议双方可约定,在以下条件下可对协议价款进行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协议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的停工累计超过8h;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协议,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协议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所有由承包商承担。但是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送费、燃料费、电价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总价协议的特点及应用
采用总价协议时,对发包工程的内容及其各种条件都应基本清楚、明确,否则,承发包双方都有蒙受损失的风险。因此,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完毕,施工任务和范围比较明确,业主的目的、规定和条件都清楚的情况下才采用总价协议。对业主来说,由于设计花费时间长,因而开工时间较晚,开工后的变更容易带来索赔,并且在设计过程中也难以吸取承包商的建议。
2.3 总价协议的特点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拟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拟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拟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6)必须完整而明确地规定承包人的工作;
(7)必须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总价协议和单价协议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例如,在有的总价协议的招标文献中也有工程量表,也规定承包商提出各项工程的报价,与单价协议在形式上很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总价协议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拟定协议总价,最终也按总价结算。
3 成本加酬金协议
成本加酬金协议也称为成本补偿协议,这是与固定总价协议正好相反的协议,工程施工的最终协议价格将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协议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拟定,只能拟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3.1 成本加酬金协议的形式
(1)成本加固定费用协议
根据双方讨论批准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规定、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拟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及利润,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直接成本则实报实销。假如设计变更或增长新项目,当直接费超过原估算成本的一定比例(10%)时,固定的报酬也要增长。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也许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协议形式,有时可分几个阶段谈判付给的固定报酬。
(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协议
工程成本中直接费加一定比例的报酬费,报酬部分的比例在签订协议时由双方拟定。这种方式的报酬费用总额随成本加大而增长,不利于缩短工期和减少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献招标时采用。
(3)成本加奖金协议
奖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估算指标制定的,在协议中对这个估算指标规定一个底点和顶点,分别为工程成本的60%~75%和110%~135%。承包商在估算指标的顶点以下完毕工程则可得到奖金,超过顶点则要对超过部分支付罚款。假如成本在底点以下,则可加大酬金值或酬金比例。采用这种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顶点对承包商罚款时,最大罚款限额不超过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
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足,不能据以拟定协议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4)最大成本加费用协议
在工程成本总价基础上加固定酬金费用方式,即当设计深度达成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涉及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假如实际成本超过协议规定的工程成本总价,由承包商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若实行过程中节约了成本,节约的部分归业主,或者由业主与承包商分享,在协议中要拟定节约提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模式的协议中就采用这种方式。
3.2 成本加酬金协议的应用
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协议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协议。
在国际上,许多项目管理协议、征询服务协议等也采用成本加酬金协议方式。
在施工承包协议中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时,业主与承包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如何向承包商支付的条款,涉及支付时间和金额比例。假如发生变更或其他变化,酬金支付如何调整。
(2)应当列出工程费用清单,要规定一套具体的工程现场有关的数据记录、信息存储甚至记账的格式和方法,以便对工地实际发生的人工、机械和材料消耗等数据认真而及时地记录。应当保存有关工程实际成本的发票或付款的账单、表白款额已经支付的记录或证明等,以更业主进行审核和结算。
3.3 三种协议计价方式的选择
不同的协议计价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应用范围,对设计尝试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其比较如下表所示。
总价协议
单价协议
成本加酬金协议
应用范围
广泛
工程量暂不拟定的工程
紧急工程、保密工程等
业主的投资控制工作
容易
工作量较大
难度大
业主的风险
较小
较大
很大
承包商的风险
大
较小
无
设计深度规定
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各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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