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2015年东北财经大学610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2014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3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2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1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0年东北财经大学602法学基础理论(一)(D卷)考研真题2009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C卷)考研真题2008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2007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200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B卷)考研真题200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
2、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B卷)考研真题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及答案2004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2015年东北财经大学610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回忆版)及详解一、概念题(忘了一个)1法的历史类型2非正式法源3法典编纂4授权立法5法律关系客体6宪法实施保障7国家结构形式8总理负责制9选举权的平等性二、简答题1罗马法复兴的原因2法和党的政策的相互作用3免责形式4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5公民基本义务三、论述题1法律实施评价标准。2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3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3、的原因。参考答案一、概念题(忘了一个)1法的历史类型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一社会发展史的理论,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种以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2非正式法源答:非正式渊源,又称为间接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3法典编纂答:法典编纂,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法典。4授权立法答: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
4、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者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根据授权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5法律关系客体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上可分为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三类。6宪法实施保障答:宪法实施保障,是指为了保障和监督宪法的实施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各国的宪法保障制度大多在违宪审查制度之外,对宪法实施进行了宪法规范方面的保障,例如关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宪法通过、修改的严格程序规定等。7国家结构形式答: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
5、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根据中央和区域构成单位权力划分关系的不同,现代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类型。8总理负责制答:总理负责制,又称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其主持的国务院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内容为: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9选举权的平等性答:选举权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平等意味着排除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意味着程序意义上的资格平等。10答:二、简答题1罗马法复兴的原因答:(1)在1116世纪,罗马法出现复
6、兴。复兴的原因主要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出现和成长需要一种能促进商品经济成长的法律。(2)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包括:查士丁尼所编纂的罗马法原先是代表一个统一的帝国的法律,这一特点既适应了中世纪后期市场统一和民族统一的需要,也符合君主在与贵族和教会争夺权力时的要求。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极为发达的基础上的,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了相当详尽的规定,这正好适应中世纪中后期商品经济成长的要求。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其他法律显然并不具备或至少并不完全具备罗马法的这些特点。商法虽然也具有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但它仅适用于部分地区、部分人和部分社会关系,教会法和地方习惯法代表了封建制,特别是地
7、方习惯法更是地方性的、较低级的法律形式。总之,在西欧大陆中世纪中后期的历史条件下,罗马法适合新兴市民等级(资产阶级的前身)和与市民结成联盟的君主的需要。总之,在西欧大陆中世纪中后期的历史条件下,罗马法适合新兴市民等级(资产阶级的前身)和与市民结成联盟的君主的需要。2法和党的政策的相互作用答:党的政策和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但是两者在指定的组织和程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和确定性程度上又存在着诸多差异。总体来看,党的政策对法有指导作用,法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1)党的政策对
8、法的指导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我国宪法、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在领导国家的各项工作时,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在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时,要使党的主张,即政策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也即成为法律;还要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律,并监督其实施。广大人民,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真正掌握党的政策的精
9、神实质,才能有效地执行和实行法律或监督法律的实行。掌握党的政策实质,制定、执行法律等活动,都离不开对当时当地具体情况的认真研究。只有使法律的政策实质、法律本身规定和具体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制定和实施法律。(2)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不仅体现在政策对法治有指导作用,也体现在法对党的政策也有制约作用。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党的政策的制约,而且主要体现在通过法有力地促进和保
10、证党的政策的施行。3免责形式答:法律责任的免除,又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这里的免责是法定免责,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在法律外对法律责任的赦免,即所谓“法外施仁”。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
11、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是指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4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答:我国宪法第1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为了实现消灭剥削和阶级、解放全人
12、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在武装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阶级、阶级基础、职能和历史使命等方面都是相同的:两者的领导阶级都是工人阶级,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来实现的;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组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是维护世界和平
13、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在历史使命方面,两者都担负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任务。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建立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阶级状况出发的。与无产阶级专政相比,仍有自己的特点: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人民民主专政有着广泛的阶级基础;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5公民基本义务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公民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公民需要承担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
14、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证,宪法序言和总纲都一再强调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53条的规定,是关于公民遵守法纪和尊重社会公德义务的,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公民必须守法的总的原则规定;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
15、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5)依法纳税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税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向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除了以上专门规定的五种义务外,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四种义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所以,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总的说有如上九种。三、论述题1法律实施评价标准。答:法律实效,是
16、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由于评价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还由于评价对象的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期审结情况。这里的一些数量指标具有两面性。案件的增加可能表明违法或违约数量的增加,说明法律实效不好。案件的增加又表明人们通
17、过法律解决争端意识和能力的加强,说明法律有实效或实效较好。(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实现程度。其中包括:对国家和社会利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的维护及维护程度;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业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这是指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方面人员、时间、装备、金钱等的投入与人们从该项法律中所得
18、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收益之比。2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答: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制定。其后经过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修改。从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以来,中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的社会也有很大变化。各种因素促成了宪法的第四次修改,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内容如下:(1)第十八条修正案:“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第十九条修正案:“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
19、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3)第二十条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20、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6)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第二十五条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第二十六条修正案:将“决定戒严”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将“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0)第二十八条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
21、协定。”(11)第二十九条修正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2)第三十条修正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13)第三十一条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3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答: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国家的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或是联邦制,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的判断是从宪法的有关条文以及现实的政治运行中推导出来的。采取单一制既有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关系及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影响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首先,从历史发展
22、进程上看,两千多年以来,我国统一是主流,分裂是短暂的。其次,政治经济上大一统的要求,必然孕育着思想上的大一统观念。再次,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权威,维护集中统一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2)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民族的构成与分布状况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历史上民族关系的发展来看,虽然存在着民族间的差异,存在过民族矛盾和纷争,但是民族融和一直是民族关系的主流。虽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民族关系的发展和民族分布与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少数民族不能建立单独的民族共和国,因而也不可能选择建立在民族国家基础上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实行单一制是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与统一的需要
23、。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赖于一个稳定的国内环境。所以,加强中央统一领导、实行单一制,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客观需要,这也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实行单一制是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实现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只有在单一制下,坚持国家统一领导才能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4)政党因素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政府的组成和政治权力的行使,都是通过政党来实现的。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一个拥有八千万党员的全国性政党。讨论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撇开政党
24、的影响是不可想像的。民主集中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在层级关系上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对于我国而言,政党的因素实为我国建国后采取单一制的重要因素。(5)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采取单一制结构形式的特殊背景历史的沿革并不构成单一制选择的必然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独特背景为我们选择单一制提供了更多的理由。经济联系的松散性对政治联系的紧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政治上高度统一,实行单一制才能实现统一民族国家的构建。追求独立与统一是几代中国人的共识。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追求,也是中国近代以来的所有仁人志士的共同追求,惟有统一、强大的国家才能保证政治独立,经济发展,人民富足,这是中国
25、几代人的共识。国内外分裂主义危险的存在。近代以来各个列强基于自身国家利益考虑,不愿看到一个统一的中国成为潜在对手,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也希望中国政治上分裂,经济上依赖,在这样的背景下,采取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是一种有力的保护与回击。2014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3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2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1年东北财经大学611法学基础理论(一)考研真题2010年东北财经大学602法学基础理论(一)(D卷)考研真题2009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C卷)考研真题2008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2007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200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B卷)考研真题200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B卷)考研真题2005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及答案2004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基础理论(一)(A卷)考研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