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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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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3期(总第302期)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2024,24(3):1-10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困境及其完善燕永辉1,刘志敏2(1.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2.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99)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明确指出,要“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落实为重点,强化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治帮教情况的常态化监督”1。为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

2、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 社区矫正法)第七章确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破“未成年人犯罪向成年人犯罪转化,轻微犯罪向严重犯罪转化”的恶性循环,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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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摘要: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检察机关主体不明确、检察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检察内容存在片面性、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的问题,不利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应当从制度和理念两个层面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制度层面要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建立“派驻+巡回”的检察制度、将事后监督拓展为全过程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理念层面检察机关要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以精准监督理念引领高质量检察监督,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导向开展监督工作,树立系统观念,提升社区

7、矫正工作实效。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制度完善;理念更新中图分类号:D926.3DOI:10.19504/ki.issn1671-5365.2024.03.01收稿日期:2022-12-30基金项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22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我国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2022CCLS031)作者简介:燕永辉(1999-),男,河南济源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刘志敏(1989-),男,河南开封人,硕士,主要从事未成年人检察研究。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2燕永辉,刘志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节省社会资

8、源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义务教育的不断普及、网络传媒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日趋严重的迹象。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有7 037人,占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1.04%2196。未成年中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再犯率高的严峻形势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质量不高的现实问题。数据统计,未成年犯中实施过一次犯罪行为的仅占43.1%,而有二次以上犯罪经历的未成年犯达到了全部未成年犯的56.9%3。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复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与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9、工作存在显著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特殊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具有可塑性较强、自控力较差、交往需求强等基本特点4,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活动时应当对其特别关注。二是 社区矫正法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出了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是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时关注的重点。持续推进高质量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一)检察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检察监督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10、的检察机关具体部门尚不明确。2013年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2020年实施的 社区矫正法 第六十二条再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活动。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说明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活动的具体检察部门。理论上,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主体可能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6,应当由专门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检察监督活动。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检察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比较了解,容易针对性地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

11、议,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专业优势。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以后,各地方检察院相继跟进落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应当由未成年人检察职能部门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监督工作。有观点认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的内涵是检察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使立案、侦查监督、批捕、起诉、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和犯罪预防职能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原则、方针、策略和具体的措施5。按照此观点,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应当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进行,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体应当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简称 实施办法)没

12、有明确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主体究竟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是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这就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内部的冲突,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二)检察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缺乏将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识6。事后监督严重影响了社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3期(总第302期)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3区矫正的实际监督效果,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一,社区矫正法 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前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主要是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

13、机关,因此在决定未成年犯能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时,检察机关没有进行实质性监督。这就导致一些犯罪人并不适用于社区矫正,或者在某地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出现,无法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应有的作用。第二,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一般属于书面监督,存在滞后性。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三十三条、四十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文书抄送检察制度。这种文书抄送制度属于事后监督的一种,而且书面监督的手段也容易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同时,在各监督主体的沟通工作机制上,主要以传统的电话沟通、文书沟通为主,较少使用联席会议制度、网络交流平台,这不利于检察机关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落实情况7。第三,社区矫正

14、检察监督侧重事后监督。一般是在社区矫正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发生以后,检察机关才介入监督。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不仅会导致社区矫正对象的不满,还会严重影响法律权威,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如果检察机关不在未成年犯入矫之前了解未成年犯的相关信息,也无法就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的矫正方案进行有效监督,导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特殊规定难以落实。(三)检察监督内容存在片面性社区矫正法 和 实施办法 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检察监督活动,并没有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对象和内容进行细化,导致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监督内容比较片面,呈现监督碎片化的问题8。第一,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

15、督工作偏重管理方面,缺少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意识。由于未检部门在我国成立的时间较短、未检专业人才数量较少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理念还没有在检察工作中完全落实。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 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所指出的,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政策、措施等落实力度和效果参差不齐,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一些方面还不到位9。这些问题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得更为突出,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末端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活动呈现“重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重心聚焦于各项教育活

16、动是否依法如期开展,矫治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能取得实效,则关注较少10。有学者对四川省F县司法局调研后发现,该县将“重新犯罪率”不超过0.1%作为评价标准,一旦超过0.1%,所在司法所直接被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其考核内容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档案管理、组织保障四项,体现了评价考核社区矫正效果时的“监管中心主义”11。第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缺乏检察机关全面监督的适用可能。根据一项针对江苏省A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显示,在基层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人员和经费相对紧张的问题,无法有效实现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专门矫正和倾斜性保护的目标12。还有观

17、点指出,社区矫正中基层监管教育不够深入细致,矫正对象安置基地缺乏、就业难度大,社区矫正“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基本生活困难,社区矫正机构人手短缺,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偏低13。这些现实问题表明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4燕永辉,刘志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的系统保护和统合保护体系尚不完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少年司法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是附属于成人刑事司法的“小成人”刑事司法。近年来,虽然在探索综合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未成年人保护仍然存在着惩治与预防相割裂、公安司法机关难协调、社会支持缺失等问题14。(四)检察监督手段缺乏刚

18、性我国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缺乏刚性,影响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一,我国检察机关对被监督机关具有纠正违法的权力,但是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只能以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开展监督活动,属于督促纠正,本质上不具有强制力。第二,实践中各地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混乱。实践中,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各地方检察机关处理方式存在很大差异,有的通过发“纠违通知”,有的通过提检察建议,严重削弱了检察监督的权威。个别地方检察机关甚至凭空捏造违法情形发出“纠违通知”,为“配合考核而纠正”而非“因违法而纠正”的心态严重影响了纠正违法的监督效果153

19、15。第三,缺少对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是否整改落实的相应监督机制,导致被监督机关不够重视。社区矫正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条规定了被监督机关收到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后的处理方式,但没有规定对于拒不纠正、不整改、不回复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并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16266。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否被采纳主要取决于被监督单位的自觉性或维护兄弟单位关系的考量,导致检察监督的强制力非常脆弱,有损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774。二、新

20、时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制度完善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蕴含着惩罚和教育的双重价值。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刑占据主要价值,这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履职办案中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发展需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18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导向,不断完善检察制度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利。(一)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出台专门的

21、司法解释完善 社区矫正法 实施办法 中缺少的具体内容。第一,在法律上明确由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2021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呈现有序、协同发展的良好态势。实践表明未检部门能够在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推动解决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推进诉源治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捕诉监防教”集中办理的优势,不仅能够高效利用司法资源科学有效开展未成年人矫正工作,而且可以反向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第二,细化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了特别规定,检察机关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发力完善司法解释内容,确保特

22、别规定落实到位。所谓“形式保护”是指对于明显违法行为要主动提供检察保护。例如,侵犯未成年社区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3期(总第302期)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5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犯就学就业制造阻碍,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方案。而“实质保护”就是指检察机关要对社区矫正机构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不利于未成年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提供检察保护。例如,在未成年犯矫正过程中,制定“一刀切”的矫正方案,没有依据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矫正过程中没有依据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司法行政部门提供的

23、针对性矫正措施失效等问题。第三,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社区矫正法 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两种监督方式手段单一、力度不够,对于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缺乏刚性保障。有观点指出,“应该考虑授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督促纠正以及提请惩戒等监督权限”19。还有观点认为,“为了推动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除了制发检察建议外,检察机关还可以运用纠正违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20。通过立法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强化检察监督的力度,方可切实解决我国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措施乏力、监督职能弱化的现实难题。(二)建立“派驻+巡回”的检察制度为了有效解决事

24、后监督的现实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派驻+巡回”的检察制度提高检察质效。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是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开展检察监督的基本方式。一方面,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环境、矫正效果、矫治方案、社区矫正的决定适用和变更适用等问题,派驻检察能够充分发挥常驻的优势,能够随时进行监督,将问题解决在早期。另一方面,巡回检察具有流动性、突然性,对于一些并不需要每日进行检察的内容,例如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情况、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保护等,能够有效发现派驻检察容易忽视的问题,提升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2019年以来,某区检察院在省内率先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依法监督收监执行27人,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

25、法通知书等9份,均得到有效整改落实。这一实践案例充分表明巡回检察制度对于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作用21。派驻检察的重点在于进行日常监督,巡回检察在于重点监督。对于派驻检察人员而言,除了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中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还要充分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利。派驻检察人员要定期深入社区矫正场所进行走访调查,询问社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获取有效的监督线索。从履行检察监督的时间来看,派驻检察占据绝大部分时间,所以在日常监督活动中要以解决日常监督活动中的重点问题为抓手,提升监督质量22196。巡回检察本质上属于不定期检察的一种,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必要方式。

26、巡回检察的前提条件一般是检察机关发现或者经过有关机关的通知,认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了重大事件。检察机关要灵活运用专门巡回、机动巡回、专项巡回等方式,发挥巡回检察的优势,避免派驻检察人员由于长期派驻与社区矫正机构过于熟悉而弱化监督效果的问题。巡回检察要着重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痛点、难点的监督,针对历次巡回检察提出的问题,要持续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检察机关应当以社区矫正全过程监督为理念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实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从入矫前到刑罚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监督。将事后监督纳入全过程监督,即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通过严密的监督网络确保未成

27、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开展。第一,要加强对于审前社会调查的同步监督。审前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前置环节,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6燕永辉,刘志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对未成年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具有重要影响。社会调查的时间相对较短,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未检部门可以从“程序启动、同步监督”两个方面加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监督。程序启动是指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由未检部门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 调查评估委托函,启动有关程序;同步监督是指对于调查评估的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23。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家庭背景、教育背

28、景、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进行评估,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第二,在未成年人入矫之后,检察机关要重视对社区矫正日常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情节恶劣的,社区矫正机构是否申请及时变更等。检察机关要定时考察矫治效果,随着矫正过程的不断开展,矫治方案也要按照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同时,对于入矫以后暴露出来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要分析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第三,社区矫正后期,要通过一次全面的检察监督考察矫正过程是否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起到了作用,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不良行为和习惯是否得到矫治。应当建立起社区矫正效果、再

29、犯罪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检察机关尤其应当关注偶然失足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健全跟踪帮教机制及全程关注机制,直至对方完全回归社会2488。检察机关要加强“个案评估”,对于社区矫正效果不佳从而有可能造成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风险点要加强监督,定期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再犯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分析原因寻找对策。(三)推进以检察监督为主的多层次监督网络的建设社区矫正监督专业化程度不高既有未成年人犯监管难度大的原因,也有检察人员配比不足的原因,实质上反映了社区矫正监督专业化需求与有限的检察监督资源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的工作重、任务量大,对于社区矫

30、正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关注,监督效果不佳。实践中针对检察资源有限的问题,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以上海“三三合一”、北京“3+N”、广东“社工+义工模式”和天津“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为代表的多种模式25。社会力量的参与能有效解决监督工作人手不足、侧重于事后监督等问题,实现从检察一元监督向多元协同监督的转变。首先,检察机关发挥专业监督的优势,未检部门与执检部门加强沟通交流,丰富监督手段,完善监督方式。巡回检察,要充分吸纳未检部门和执检部门的业务骨干。在对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时,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优势,与执检部门

31、办理刑事执行检察的经验相结合,优化完善矫正方案。其次,重视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人民监督员可以有效解决监督缺位的问题,是“对监督者实施监督”的合适主体26。根据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第2条、第8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可以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和巡回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能够对检察机关的整个办案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及时指出检察监督不规范、不专业的问题,促进检察活动的规范化。人民监督员来自社区,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具有亲和力,更容易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交流,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治效果,同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员反映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为社区矫正法律监

32、督做好补充。最后,丰富监督方式,树立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的理念。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定位由办事转化为办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3期(总第302期)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7案,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拓宽监督线索来源27。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社区工作者、社区矫正机构内部、社区矫正对象、媒体等不同主体和形式的监督优势,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定期开展座谈会、设立监督信箱、监督热线等监督方式作为检察监督的有益补充,以专业化检察监督引领多元监督格局的形成。三、新时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理念更新(一)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

33、定位是参与者还是法律监督者长期以来存在争论。这两种观点背后反映了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限度认识不同。实践中,有些社区矫正机构希望检察机关尽可能多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从而达到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检察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纠正不当、失职或违法行为,而不是代替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范围应限定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执法或司法活动,即从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到解除(或终止)矫正的整个执行过程。同时,树立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的理念,以检察监督规范化、精准化增强检察监督实效

34、28322-323。检察机关对于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不能过度干涉,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检察监督的范围可以适当拓展到监管、帮教、心理矫治和矫正方案等内容,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对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其复归社会,如果仅仅强调对管理活动的监督,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未检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已经比较了解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进行监督具有专业优势,能够弥补社区矫正机构专业性不足的问题;第三,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其矫正方案需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及时调整,通过对矫正方案、心理矫治等内容进行法律监督,能够提升社

35、区矫正的科学性。未来,应当积极探索社区检察监督线索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以规范的办案流程约束检察监督权过度行使。对社区矫正方案的监督应当充分尊重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证会、联席办案机制、定期进行信息通报等方式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积极沟通,采取协商的办法对社区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二)以精准监督理念引领高质量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进行精准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精准监督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包含准确得当的监督方向、扎实过硬的监督质量、切实突出的监督效果”29。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而言,不仅要重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共性问题,还要重视不同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社

36、会关系、矫正表现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有 小批量 的特点,介于共性与个性之间,相较于一般监管和个案监管,其优势在于,既抓住了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又集合了一些个案的共性特征,可以说是社区矫正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必然选择”30187。开展社区矫正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关键在于确定科学规范的分类分级标准体系31,检察机关尤其要重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否落地见效。首先,检察监督的重点要考察社区矫正机关是否落实 社区矫正法 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规定。其次,检察监督要考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是否全面考虑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主观过错、悔罪表现

37、等方面的个性特征。再次,检察监督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8燕永辉,刘志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要关注社区矫正机关是否依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变化动态调整矫正措施。最后,检察监督要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结束社区矫正前评估矫正效果,对于影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的因素进行分析,检察机关牵头协调落实精准帮扶政策,实现社区矫正的人文关怀。(三)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导向开展监督工作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履职办案中综合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发展需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给予未成年

38、人特殊、优先保护32。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积极转变理念,构建兼具“监督+保护”职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33。社区矫正法 第七章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相关信息保密、就学就业平等、有关组织的责任等权利进行了制度落实。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时,不仅要重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活动,还要确保国家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保护”落到实处。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履职除了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等法律的

39、有关规定,还必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体现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法律赋予的具体职责,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要从单一的检察监督向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理念转变。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家庭、学校等原因,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作为,通过调查报告、检

40、察建议书的法定形式提出意见,促进未成年人检察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四)树立系统观念,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复杂的刑罚执行活动,直接的参与主体有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学校、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参与主体包括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仅靠检察机关“单兵作战”很难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公正和矫正取得实效。有学者指出,对于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各界的配合性不强,参与单位多为团委和妇联,社区、学校和企业参与较少,还存在一些未成年犯家庭不配合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34。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的重点不只是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还应当确保社区

41、矫正的措施和手段能够促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应当树立系统观念,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第一,检察机关要在系统观念的指引下重视社区的作用。社区矫正不仅意味着“在社区中”进行矫正工作,也包含着“依靠社区”开展矫正工作的内容35。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无法全方位地进行,势必会出现监督“死角”,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中,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拓宽线索来源,有效落实监督职能。第二,检察机关树立系统监督观念,重视其他监督主体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36。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24卷第3期(总第302期)社

42、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9将刑事执行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相结合,定期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听取其他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系统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环节中的交付、执行、变更等环节,运用好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两种监督手段,加强各个环节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37。第三,为了有效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检察机关要在系统观念的指导下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除了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外,还要重视民间力量对促进未成年社会矫正对象复归社会的重要作用。例如,S省引入离退休干部、公务员、高校教师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帮教活动,有效缓解了社区矫正中专业社工数量不

43、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反响良好38。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社会慈善机构、企业等民间力量的联系,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而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提供支持,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参考文献:1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N.检察日报,2022-06-02(006).2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3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基础J.法学论坛,2010,25(1):90-96.4吴宗宪.论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法J.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2022,1(1):8-20.5

44、荣晓红.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政策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8(2):54-60.6刘行星,李希龙.我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及其完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1):51-57.7李志强,崔美娜.检察视角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21,31(5):58-65.8刘颖,王亚卿,谢佳,等.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实践探索J.人民检察,2022(6):32-36.9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N.检察日报,2022-10-30(002).10 刘颖,王亚卿,谢佳等.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实践探索J.人民检察,2022,860(6

45、):32-36.11 肖乾利,吕沐洋,王高兴.关于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思考J.宜宾学院学报,2022,22(3):38-47.12 刘艳红,李川.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J.法学论坛,2015,30(2):145-152.13 匡敦校.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34(1):42-48.14 狄小华.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检察主导”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4):112-119.15 肖乾利,熊启然.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16 司绍寒.社区矫正程序问题研究M.北京

46、:法律出版社,2019.17 骆群.社区矫正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18 那艳芳.探索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新范式”J.人民检察,2022(8):26-29.19 贾永胜,杨风华.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审视与制度完善J.岳麓法学评论,2020,13(00):259-266.20“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与检察监督J.政治与法律,2012(6):157-161.21 张斌.“四个坚持”做实做好社区矫正监督N.检察日报,2021-08-11(011).22 高贞.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3 吴刚,毛颖曦.

47、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9(1):77-80.24 杨帆.社区矫正生态系统多方参与主体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25 刘晓梅,刘晓雯.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347(5):53-61.26 匡旭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检视与优化路向J.时代法学,2022,20(3):82-93.社区矫正研究社区矫正研究10燕永辉,刘志敏: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及其完善27 邓贵杰,朱砚博.以再社会化理念指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N.检察日报,2021-01-18(003).28 肖乾利,熊启

48、然.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29 季美君,徐旭.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及实现路径J.人民检察,2022(3):23-28.30 廖斌,何显兵.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31 王希,刘双阳.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模式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J.南大法学,2022(5):150-163.32 那艳芳.探索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新范式”J.人民检察,2022(8):26-29.33 罗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困境及机制构建J.中国检察官,2021(1):65-68.34 贾宇.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11(5):

49、5-9.35 吴宗宪.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历史地位与立法特点J.法学研究,2020,42(4):55-72.36 肖乾利,李凤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及其优化J.重庆社会科学,2014,237(8):47-53.37 王守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方向J.中国检察官,2019(15):40-43.38 周洁.制约、纾解与探索: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创新帮教模式管窥:以S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为切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4):34-43.【责任编辑:许洁】Realistic Predicament and Perfection of Prosecutorial Supervi

50、sion over Community Correction of MinorsYAN Yonghui1,LIU Zhimin2(1.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2.Shunyi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Beijing 101399,China)Abstract: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of juvenile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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