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盘水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某些)、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六盘水市都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范畴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与实行,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都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要符合本规定。六枝特区和盘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按国家关于法律、法
2、规、规范执行。城乡个人建自用房(涉及都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范畴制定都市规划和实行规划管理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 都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增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营造“山水林城相融合”都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进生态环境,增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运用; (四)统筹都市基本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第二章 都市景观控制第五条 加强都市景观控制,重点做好重要景观轴线、重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结合
3、部和都市重要出入口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都市设计: (一)都市重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都市广场周边、客运交通枢纽以及都市重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她重要区域; (三)市中心城区范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其她重要区域。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六盘水市都市定位,以及六盘水市民族文化及地区文化特色,颜色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六盘水市有关专项规划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应充分运用当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材料。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4、,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限高规定。以组群布局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都市天际轮廓线;对都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其高度和体量必要通过专项论证。第八条 沿都市重要道路两侧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完整性和持续性。沿河道两岸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通透性。沿都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建筑,应当符合都市设计规定,不得影响公园景观。第三章 都市建设用地第九条 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进行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按照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
5、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她不计入指标计算用地面积); (三)建筑面积; (四)容积率; (五)建筑密度; (六)建筑限高; (七)绿地率; (八)停车位; (九)市政配套设施规定; (十)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规定; (十一)都市设计规定; (十二)满足日照、消防、气象等其她都市建设规定; (十三)建筑退让关系。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用地面积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备居住功能; (二)其他性质用地兼容居住用地,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不不大于地上建筑面积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不大于地上建筑面积50%。第十二
6、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她用地),或不大于3000平方米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都市道路不相连等因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按照有助于都市规划整体实行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零星用地,勉励实行都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行经营性项目。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指标,应依照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一)执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范畴控制指标建
7、筑性质高度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13层)451.5401.2多层住宅(46层)352.0301.8中高层住宅(79层)352.5302.2高层住宅(10层以上)304.0253.5超高层住宅(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如下)255.0254.5高度24米如下公共建筑403.5353.5高度24米及24米以上100米如下高层公共建筑 356.0305.0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如下超高层公共建筑308.0257.0厂房及库房351.0-2.5351.0-2.5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厂房及库房建筑密度指标为下限值
8、;2.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都市景观等规定详细拟定;3.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她用地)5公顷,容积率4.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4.在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详细拟定。 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行政、文化、教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社区、社区如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关于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规定计算,该原则未规定按本规定计算规则执
9、行。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业或商住综合楼,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指标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毗邻一条都市道路,0.00标高以该都市道路标高起算,建设项目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都市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都市景观需要,拟定0.00标高起算点。 建设项目运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其半地下某些若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但建筑密度不得不不大于60%。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运用应
10、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原则,优先满足都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加强与周边项目交通联系,注重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按照关于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第五章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必要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 拟建项目应满足国家规范规定日照原则。(一)拟建项目为有日照规定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应对该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原则规范规定;(二)当拟建项目周边为有日照规定建筑或已经批准建筑物时,拟建项目对有日照规定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原则规范规定:
11、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2.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 4.其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教师及生活用房应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不大于3小时日照原则,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必要满足有1/2活动面积在原则建筑日照阴影线范畴以外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原则。第二十二条 拟建住宅应当尽量避免自身影响导致不满足日照原则状况。对于一梯四户以上自身影响北向户型,其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如下户数,在冬至日日照不满足比例不得不不大于该栋建筑总户数2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规划及单体方案,
12、对新建住宅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日照1小时原则。 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如下建设项目,日照分析不满足户型户数应控制在总户数5%如下。第二十三条 拟建项目除满足国家规范规定日照原则外,还应满足如下建筑间距规定。中高层及中高层如下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最小间距不得不大于13米。(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原则拟定不同方位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二换算。附表二: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含)折减系数1.0L0.9L0.
13、8L0.9L0.95L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2.L为中心城区正南向住宅原则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合用于无其她日照遮挡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三)山墙与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7米;互相垂直布置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面进深应控制在12米如下,最小间距不得不大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立阳台;进深不不大于等于12米山墙或者山墙开窗,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住宅: 1.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夹角不大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间距规定拟定,最窄处间距不
14、得不大于1:1.0,最小间距不得不大于13米; 2.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夹角不不大于15不大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不大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夹角等于或者不不大于45不大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不大于13米。4.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夹角等于或者不不大于60不大于90时,按山墙面对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不大于10米。(五)当住宅布置运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坡地高差时,视运用地形高差详细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间距不得不大于13米;30以内北向坡,视地形高差详细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第二十四条 中高层如下住宅,山墙面容许设立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不
15、不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不不大于1.8米。第二十五条 中高层如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如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及高层如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不大于4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0米,建筑面宽不不大于等于4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40米。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不大于4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4米,建筑面宽不不大于等于40米高层居住
16、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0米。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不大于4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4米,建筑面宽不不大于等于40米高层居住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0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及高层如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 1.南北向布置,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4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0米。2.东西向布置,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0米。3.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不不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控制。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及高层如下居住建
17、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 1.当两幢建筑夹角不大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不不大于45度、不大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层及高层如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13米。第二十七条 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间距以及24米如下公共建筑之间建筑间距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 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以上公共建筑平行布置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不大于40米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4米,建筑面宽不不大于等于40米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0米。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不大于4
18、0米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0米,建筑面宽不不大于等于40米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24米。(二) 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如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三) 24米如下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l3米。以其她形式布置公共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第二十八条 150米如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如下居住建筑间距必要符合下列规定:(一) 150米如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如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间距: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40米。2.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3米。3.东西向布置,超高层
19、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0米。 (二) 150米如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如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 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不大于30米,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不大于24米。2.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不大于24米。3.超高层建筑山墙宽度不不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控制。 (三) 150米如下超高层建筑与150米如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1.当两幢建筑夹角不大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当两幢建筑夹角不不大于45度不大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
20、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 150米如下超高层建筑山墙与150米如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20米。第二十九条 150米如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如下公共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150米如下超高层公共建筑与150米如下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间距:1.南北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3米。2.东西向布置,超高层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超高层、高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不大于30米。(二)超高层公共建筑与多层、低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最小值为24米。第三十条 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详细状况拟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平
21、面不规则,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本章节规定分别拟定其最小间距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栋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不开窗某些相对,或两栋建筑主采光面不开窗某些相对,均按主采光面相对拟定间距。第三十三条 两栋居住建筑不开窗某些可拼接,拼接长度不得不大于3米。计算高度18米如下,且沿都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居住建筑,需要拼接,拼接后建筑面宽不应超过80米。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居住建筑之间、计算高度18米至50米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18米如下居住建筑之间,需要拼接,拼接后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计算高度50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其她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拼接
22、后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且不得沿河、都市主次干道、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建筑高度不不大于等于100米不大于150米超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必要通过专家论证。第三十四条 挡墙、护坡、堡坎与建筑最小间距规定。(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居住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需要。(二)高度不不大于2米不大于6米挡墙和护坡上缘与建筑净距离不得不大于5米,下缘与建筑净距离不得不大于3米。(三)高度不不大于等于6米挡墙应作退台解决,退台宽度不得不大于1.5米。(四)建筑与高度不不大于1米堡坎相对时,建筑外墙外框线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不大于堡坎高度0.4倍,且不得不大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
23、算。第三十五条 超高层住宅及高层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不大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不大于2.7米;中高层及中高层如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不大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不大于2.4米;中高层及中高层如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不大于3.3米3.3米。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沿都市道路、公路、铁路、都市轨道、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关于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本章规定退让距离。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规定一半和按相邻建筑或已批建筑间距规定退让。建筑开窗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满足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退
24、让,最小退让距离为6.5米;不开窗山墙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满足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除满足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当拟建建筑周边为有日照规定建筑或已经批准建筑物时,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规定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日照原则。第三十九条 沿都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三执行。附表三:道路级别建筑退让30米以上不不大于等于20米不大于等于30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高度24米如下建筑53高度24米及24米以上50米如下建筑108高度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如下建筑1210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如下建筑
25、1515高度150米及150米以上建筑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详细状况并报市人民政府予以拟定路段上建筑物退让都市道路红线控制表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下限值。2.带裙房高层建筑,裙房某些退让距离应当满足高层退让规定。3.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某些沿都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计算。4.建筑物退让市政设施距离视详细状况可纳入建筑物规划用地范畴,并用作市政管线、都市轨道、道路拓宽车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5.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都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都市道路规定退让。第四十条 沿红线宽度不大于20米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6、规定退让,同步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规定。第四十一条 沿已有或规划立交桥范畴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物及建筑外挑某些沿都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退立交桥范畴道路红线距离不得不大于30米。立交桥范畴按照其进出口匝道加减速车道起讫点计算,涉及匝道最外缘投影线。第四十二条 沿已有或规划高架桥范畴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满足环保、日照规定,并且,建筑物及建筑外挑某些沿都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不大于20米。第四十三条 都市道路交叉口按照都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进行设计,都市道路交叉口范畴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级别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80米,
27、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第四十四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市政道路红线距离不不大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需要。第四十五条 除需要与都市管线接口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围墙、踏步、阳台、雨棚、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水表井、化粪池及地下附属设施退主干道道路红线5米,退次干道和支路道路红线3米。第四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畴内临公路或高级别公路两侧建筑退让,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二)一级公路,两侧各20米;(三)二级公路,两侧各15米;(四)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在中心城区范畴
28、以外城乡、村庄临公路或高速公路两侧建筑退让,参照执行。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关于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四十七条 沿河道、湖泊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湖泊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畴规定如下: (一)水城河两侧保护范畴按下列规定控制: 1.明湖至勘二队段按规定河岸蓝线两侧各20米;2.勘二队至公园路段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各10米;3.公园路至九洞桥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各25米;4.九洞桥至落水洞段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各20米。 (二)德
29、坞支流全线按规划河岸蓝线两侧10米。 (三)排水干线按规划断面外侧不不大于3米控制。 (四)中心城区范畴内其她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防洪、都市景观等因素详细拟定。 第四十八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一)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在中心城区范畴内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离边股轨道中心线不不大于40米,在中心城区以外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离边股轨道中心线不不大于50米;在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不不大于20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不不大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不不大于上述规定一半,围
30、墙高度不不不大于2.5米。铁路干线轨顶标高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拟定。第四十九条 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关于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畴及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关于规定。第五十一条 接近机场、通信、微波等关于设施建设,其建(构)筑物水平避让距离及其建筑高度按关于原则执行。第七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高度必要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规定。第五十三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同步应
31、服从都市景观规划、都市设计、都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高度,无高度控制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1.5(B+b)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五十四条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住宅,必要设立电梯。有下列情形,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业或其他用房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要设立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要设立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时,跃层某些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
32、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并具备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但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第五十五条 在航空港、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规定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要符合关于规定。第五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关于规定。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第五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按下列建
33、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立: (一)公共厕所设立 1.居住社区按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0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相隔距离或服务范畴:重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距离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街道宜不大于300米,普通街道公厕之间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立一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6.沿河两岸绿带中公厕按照300500米一处设立。(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立 1.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普通不超过70米一种,用地面积不不大于40平方米,周边建筑间
34、隔不不大于5米; 2.废物箱设立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普通道路8000米; 3.垃圾收集点位置应设立在既以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非临街位置;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一处设立。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解决场 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立一座,用地面积不不大于100平方米,新区规划建设小型转运站,周边建筑间隔不不大于6米;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立一座,用地面积依照日转运量拟定,详见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附表四);附表四: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日转运量(吨)用地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1501503003004
35、5045010001500150030003000450045001001002002003003003.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场应设立在都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都市风向,避开都市水源保护范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设立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保解决办法,使用时间不少于。(四)汽车洗车场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立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设立,并符合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关于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当满足如下规定,详细指标按附录三执行: (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明确建设项目应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上标明设立位
36、置,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规划、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应设于地下室。 (二)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设于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立架空层,但其建筑面积应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30%。 (三)分期建设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时应同步实行建设相应人口规模各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四)建设项目应根据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226-)、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原则(建标135号)、都市公共厕所设计原则(CJJ1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无障
37、碍设施建设,图件上标明设立位置,并作无障碍设计文字阐明专篇。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居民楼房、住宅区,必要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信报收发室)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纳入设计内容。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都市道路应按照都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及如下规定执行:(一)都市道路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6%如下,最小纵坡应控制在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依照不同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三)都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规定缓和段,都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畴内纵坡不应
38、不不大于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不大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五)建设都市高架路、轨道线路、高速公路通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立声障设施。(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不大于0.2米。(七)新建、改建都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立以便残疾人使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八)特殊地形、地段都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关于规定拟定。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都市桥梁按照都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规定并遵循如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不应不大于规划道路红线宽。(二)桥
39、梁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适当运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设立原则。(一)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规模和位置: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1000平方米(公交线路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仿定,公交线路超过3条为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设立位置必要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通行规定、社区居民服务半径规定、不干扰社区居民生活环境。 (二)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开发建设项目。 居住区。原则上按如下三种状况进行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 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居
40、住区;位于都市道路网末端或都市边沿居住社区;其她需要设立公交首末站状况,视详细状况而定。大型公共活动场合。原则上新建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合应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仿定,但不得不大于平方米。换乘枢纽。开发项目若涉及与轨道交通换乘节点,应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互换乘枢纽,用地面积视详细状况拟定,但不得不大于平方米。第六十三条 都市各类新建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五规定执行。 附表五:停车泊位指标表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其她车指标1旅馆、宾馆车位/客房11.52餐馆、娱乐车位/100平方米
41、建筑面积233办 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34商 业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65体育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6影剧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7医 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8住宅低层商品房住宅车位/户2/9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车位/户11.510经济合用房住宅或安顿房住宅车位/户0.51.511公租房车位/户0.31.512廉租房(公共停车位)车位/户0.11.513学校中小学车位/100名师生0.43014高等教诲车位/100名师生15015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5416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7417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车位
42、/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18公 园广 场综合类休闲娱乐性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2319自然景观性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010.220综合性物流园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1021工业类厂 房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622仓 储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3备注1.本表为中心城区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设立原则,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最低指标;2.配建其她车辆涉及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停放需要;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普通不应超过总泊位数10%;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原则单位;5.其她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二)停车
43、场(库)应依照就近位置、节约用地、运用地形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规定,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与都市道路存在层差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立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若的确因条件限制,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都市支路上开口,但必要设立不不大于5米缓坡段,同步应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个车位如下停车场可设一种出入口,净宽度不不大于7米;50100个车位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不不大于20米;101300个车位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不不大于20米,两个出入
44、口净宽度不不大于7米; 301499个车位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立,两个出入口距离应不不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不大于7米;不不大于或者等于500个停车位停车场,应设三个以上出入口。 (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不大于10米。 (六)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距离须满足如下规定:主干道为70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次干道为50米;支路为50米。 第六十四条 都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都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规定,尽量不设在都市主干道旁。 第六十五条 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必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一)建筑规模: 旧城区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万平方米;新区住宅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0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5万平方米)。(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