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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册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33318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114 大小:618.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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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监 督工 作 手 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中心站前 言为深入落实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国发9号)和水利部落实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实施意见(水建管581号)等相关要求,深入加强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统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法,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际情况,我站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手册,供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使用。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除应实施本手册要求外,尚应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本手册由*主编、*主

2、审,*、*、*、*、*、*等同志参与编写,在编写过程中,各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同志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因为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水平有限,手册中难免有不妥之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提议请通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中心站。二一四年一月目 录序言第一章 质量监督概述1第一节 监督概念及特征1一、监督概念1二、监督特征1第二节 质量监督工作依据2一、法律2二、行政法规2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四、水利行业标准2五、工程设计文件2六、相关协议2第三节 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和内容3一、质量监督方法3二、质量监督工作关键内容3第四节 质量监督机构5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5二、质量监

3、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定6第二章 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计划编制7第一节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7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依据7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7第二节 质量监督计划编制8一、质量监督计划作用8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8三、质量监督计划关键内容8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9第一节 质量体系检验9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验9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验10三、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督检验12四、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监督检验12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验内容14六、其它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监督检验内容15第二节 建设实施中监督工作15一、工程项目划分确定15二、单位工程

4、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核备17三、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验18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20第一节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20一、工作方法20二、监督检验关键内容以下20第二节 工程质量核备和核定21一、核备(核定)工作内容21二、关键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核备22三、分部工程核备(核定)23四、单位工程核定24第三节 第三方检测监督检验25一、检测组织方法25二、检测项目25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26第五节 工程质量举报调查处理27第五章 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28第一节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28一、分部工程验收相关要求28二、分部工程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28三、分部工程验收内容2

5、8四、分部工程验收程序28五、监督工作关键内容28第二节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29一、单位工程验收相关要求29二、单位工程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29三、单位工程验收内容29四、单位工程验收程序30五、监督工作关键内容30第三节 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30一、阶段验收相关要求30二、阶段验收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30三、监督工作关键内容31第四节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质量监督工作31一、完工验收相关要求31二、完工验收应含有以下条件31三、完工验收程序32四、完工验收监督工作关键内容32五、质量监督评定汇报编写32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34第一节 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要求34第二节 质量监督档案

6、和资料整理归档关键内容34第三节 质量监督档案和资料归档35第七章 术 语36附录A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38附录B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41附录C 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49附录D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编写格式52附录E 参建单位工程质量体系核查表格式53附录F 工程项目划分确定格式59附录G 质量缺点立案记录表格式63附录H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格式64附录I 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格式65附录J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格式66附录K 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68附录L 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汇报编写格式69第一章 质量监督

7、概述第一节 监督概念及特征一、监督概念监督从广义上讲是察看并加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推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维护公众利益行政执法行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职能。二、监督特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含有独立法人资格质

8、量监督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具体实施监督检验,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和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性质相比,质量监督工作含有自己特征。(一)权威性: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表明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表现是国家意志,在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全部应该服从这种监督管理制度。(二)强制性: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各部门职责,要求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公务活动。(三)必需性: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派出足够人员对工程质量直接进行监督检验,

9、所以,有必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质量监督机构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四)不可替换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替换政府行使质量监督职能,不能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替换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尤其是对公益性水利工程,更应加强政府质量监督。一第二节 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工程监督关键依据是相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已同意设计文件和协议文件等。、法律 常使用方法律有:中国水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协议法。二、行政法规常使用方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国发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

10、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相关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国发20号)等。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常见规章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要求(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要求(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措施(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要求(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要求(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等。四、水利行业标准常

11、见标准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SL176-)、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SL63863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相关建筑、公路、电力等行业标准。五、工程设计文件经同意可研、初设、地质勘察汇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汇报等。六、相关协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施工和相关产品制作等单位签署协议或协议文件。第三节 质量监督工作方法和内容一、质量监督方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法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

12、目站(组),中、小型水利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或巡回监督检验。二、质量监督工作关键内容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要求,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二是对实体质量监督。为方便监督项目站(组)监督人员能够立即完成要求工作,避免出现监督工作不到位问题,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监督工作内容可分为应立即完成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监督检验工作两部分。(一)应立即完成工作可归纳为为:“一项立案、二项确定、三项核备:四项核定、五项复核、六项编写和七项参与(列席)”。1. 一项立案:即质量

13、缺点立案。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部分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功效),且未能立即进行处理工程质量缺点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点立案形式进行统计立案。质量缺点立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正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点立案表上签字,若有不一样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点立案表应立即报监督机构立案,质量缺点立案记录表见附录G。2. 二项确定:(1)对工程项目划分确实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关键单位工程、关键分部工程、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办理项目监督手续完成后14个

14、工作日内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中心站确定。中心站收到项目划分汇报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划分进行确定,并将确定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项目划分要立即上报,避免在工程已开始施工并进行了质量评定时,工程项目划分仍未得到确定,而影响工程质量评定;(2)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正确实定。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它工程等4类。其中枢纽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早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SL176-)表A.2.1(其它表格)所列各

15、项目标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监督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法人上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审查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小型节水浇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按节水浇灌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实施。3. 三项核备:(1)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附录I),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监督机构核备;(3)临时工

16、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依据工程特点,参考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正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 四项核定:(1)外观质量评定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立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2)大型枢纽工程关键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3)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5. 五项复核:(1)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复核;(2)对设

17、计单位资质进行复核;(3)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复核;(4)对相关产品制作单位资质进行复核;(5)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进行复核(包含工地试验室和第三方试验室)。上述复核应在项目法人办理监督手续时进行。6. 六项编写:(1)办理监督手续完成后编写工程质量监督计划;(2)编写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此项工作应在每次检验后进行;(3)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汇报和总结,此项工作在工程出现较大问题、工程完成一个阶段目标或工作告一段落、需向上级汇报时进行;(4)编写质量监督简报,对质量监督项目信息不定时编制(内容包含工程质量管理活动、施工动态、质量监督工作情况、质量问题等);(5)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汇报,此项工作在对应

18、阶段验收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完成;(6)编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其它相关汇报。7. 七项参与(列席):(1)参与相关工程质量会议;(2)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方案研究;(3)列席大、中型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关键分部工程验收会;(4)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5)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会(除中间机组开启验收外),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汇报;(6)列席工程完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7)参与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汇报。(二)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内容项目质量监督组对所监督项目进行抽查是有效监控工程质量关键手段。抽查工作通常由质量监督组进行,必需时可聘用教授参与抽查工作。抽查应依据监督计划适时进

19、行。抽查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多个方面:1. 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及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验。2. 对参建单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3. 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三检制”及施工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验。4. 对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相关程序实施情况监督检验。5. 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6. 对相关产品制造安装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验。7. 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验质量抽查发觉有质量行为不规范,质量监督员应立即阻止和纠正,情节严重

20、或拒不更正或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录H),其关键内容包含检验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第四节 质量监督机构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水利部要求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市)条件将逐步成水行政

21、主管部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质量监督分级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内蒙古水利厅相关深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内水建 218号)文件要求,对我区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监督按分级管理标准进行了范围划定。(一)自治区中心站实施监督管理范围1. 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委托监督项目、厅直属关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自治区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水利工程项目;2. 大、中型水库及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含除险加固建设项目);3. 大型灌区建设项目(浇灌面积30万亩以上)、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4. 一级和部分二级堤

22、防建设项目(二级堤防,防洪标准50年一遇);5. 大型泵站建设项目(装机流量50m3/s或装机容量10000kW及以上);6.中型(含中型)以上水电站建设项目(装机容量50000kW及以上);7. 对全区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检验指导。 (二)盟、市站实施监督管理范围自治区中心站负责监督以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自治区中心站委托帮助开展质量监督相关水利工程全部由盟、市站负责监督。旗、县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业务由该盟市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第二章 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及质量监督计划编制第一节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一、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对应水利理质量监督手续。清单见附录B.8):二、质量监督手续办理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按要求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附录A),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及批复成立文件(复印件);(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核准、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三)项目法人和设计、监理、施工、关键设备供给商等单位签署协议文件(协议书)及 (复印件);(四)工程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

24、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附录B,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记录表(附录B.1B.7);(五)施工单位委托检测协议、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六)关键设备供给商:设备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七)委托第三方检测协议、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等(复印件)。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提交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办要求,给予办理监督手续,签署工程质量监督书(附录C)并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质量监督机构将依据工程项目标规模、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等原因成立项目质量监督组,项

25、目质量监督组人员数量按监督项目标工作量和专业进行配置,不少于3人。对不符合申办要求,不予受理监督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私自开工项目,项目法人负担对应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对私自开工建设工程质量不予评价。第二节 质量监督计划编制一、质量监督计划作用质量监督计划是项目质量监督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文件。它有利于克服监督工作中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加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使整个监督期工作做到有放矢,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质量监督计划关键明确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含有较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严厉性,计划一经印发必需认真实施。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程序(一)搜集相关信息;(二)

26、熟悉协议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三)确定监督项目、内容立即间;(四)明确监督方法及人员;(五)制订方法及监督程序(六)将质量监督计划印发三、质量监督计划关键内容质量监督计划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基础情况简明说明二)编制质量监督计划指导思想三)质量监督范围和期限四)确定监督项目具体内容立即间五)确定质量监督方法和方法六)明确质量监督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项目监督组质量监督计划文件编写格式见附录D。第三章 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第一节 质量体系检验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就是对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及运转有效性进行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在开工早期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对监理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设

27、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施工单位(含金属结构和设备制造单位)质量确保体系、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填写参见单位工程质量体系核查表附录E.1E.5。并将核查结果以水利工程质量体系检验结果通知书(附录E.6)形式通知项目法人。一、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验(一)监督检验内容:1. 对项目法人提交建设管理材料尤其是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进行复核。依据水利部印发相关落实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实施意见通知(水建管【】74号)、水利部印发相关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管627号)要求了建设项目标项目法人需含有基础条件:(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

28、人员,熟悉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含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历,有比较丰富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并参与过对应培训。(2)技术责任人应为专职人员,含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工作,含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能力。(3)财务责任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含有专业技术职称和对应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含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能力。(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协议管理等方面管理人员,人员数量标准上应不少于12人,其

29、中含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50。(5)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组织机构,通常应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协议、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2. 对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验。(1)大工程项目标项目法人应有专职质量责任人,中、小型工程应有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均应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2)项目法人应推行第三方检测。(3)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如:工程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责任人岗位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汇报制、工程质量检验和

30、验收制度等。3. 监督检验项目法人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是否进行了检验。4. 监督检验工程项目划分实施情况。(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有效性检验1.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工作是否立即有效。2. 和工程质量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3. 对工程质量是否进行了定时和不定时检验。4.是否按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是否按相关要求参与工程质量评定。5. 工程质量事故是否按要求进行汇报、调查、分析,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 是否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了监督检验。二、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监督检验(一)监督检验关键内容: 1. 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复核。2

31、. 对现场监理机构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协议中所负担监理任务,组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它工作人员组成,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资格和数量应满足协议要求。3. 对监理人员资格进行检验。现场监理人员均应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员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非本单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4. 对监理机构相关质量方面规章制度,尤其是

32、质量工作方面规章制度进行检验。监理机构组成后,应立即制订多种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点立案及检验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和监理日志、月报、年报等制度。5. 对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检验。监理单位进驻现场开展工作,首先应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计划,依据工程建设计划进度,按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在监理细则中,应对质量控制方法、质量检测方法、质量验收措施、质量评定标准等和质量相关事宜,均应有明确表述。6. 对开工前监理前期工作检验。工程开工前,应检验监理工作使用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要求;对工程原材料及采购产品质量是否进行了检测和认可。(二

33、)质量控制体系运转有效性检验1. 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程质量是否得到全方面有效控制。2.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常驻工地,人员是否全部到位,是否满足工程各专业质量控制要求。3. 和工程质量相关要求、规范、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4. 是否含有质量检测手段,当不含有或不能满足时,是否委托了有对应水利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签署了委托检测协议。5. 监理工程师是否熟悉每道工序质量控制标准,是否按协议要求抵达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关键隐蔽及关键部位是否做到了旁站监理,是否对施工单位自检结果进行了复核。6. 是否坚持监理例会制度,提出质量问题是否能够立即处理。7. 是否立即填写监理日志,对

34、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有具体统计。8. 对施工质量缺点是否进行了登记,消缺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汇报立案制度。9. 是否立即对施工单位质量检验结果进行了核实,是否立即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复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10. 是否按协议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抽检,抽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11. 质量月报、质量缺点汇报、质量事故汇报、工程质量分析汇报、单元工程质量汇总汇报等是否立即正确地报送项目法人。12. 分部工程完工后,是否立即组织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三、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监督检验(一)监督检验内容:1. 对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复核,相关设计审批文件是否

35、齐全。2. 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代表机构,现场设代人员资格和专业配置是否满足施工需要。3. 是否建立了设计技术交底制度。4. 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审核、签发等和质量相关制度是否完善。5. 现场设代机构是否建立了责任制。(二)现场服务体系运转有效性检验1. 勘测设计现场服务体系是否落实,设计项目责任人是否常驻工池,现场设代人员资格和专业配置是否满足协议要求。2. 设计图纸供给和设计通知是否立即,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相关程序。3. 是否按要求立即参与各类验收。4. 基础面、边坡和洞室开挖工程验收是否有地质书面意见。5. 是否按要求参与了质量缺点及质量事故调查和分析。6. 是否有指定材料、构配

36、件、设备等生产厂家、供给商行为。四、施工单位质量确保体系监督检验(一)监督检验内容:1. 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情况进行复核。2. 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投标书中承诺组建,关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等是否到位、是否持证上岗。3. 对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置了专门质检机构,质检员资格、专业、数量配置能否满足施工质量检验要求。检验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置了独立质量检测工地试验室,试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试验仪器设备是否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外委检测项目标检测机构是否含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4. 对项

37、目经理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其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检验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交底制度、现场施工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三检制”),工程原材料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消缺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原材料构件采购及入库制度等制度建立情况。5. 对施工单位实施规程、规范、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对施工统计表格、验收和质量评定表格进行检验。检验是否符合国家和水利部及其它相关部门现行相关要求。6. 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抽查。抽查机械设备是否和投标书中承诺相一致,检验施工人员数量和资格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关键岗位操作

38、人员是否持证上岗。7. 检验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质量确保方法、施工试验方案等开工前技术准备文件是否得到同意。8. 检验施工单位开工前是否对工人进行了质量意识教育,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技术工人是否熟悉施工操作方法、是否知道自己所负担质量责任。(二)质量确保体系运转有效性检验1. 质量确保体系运行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有效。2. 按协议要求技术责任人是否常驻工地,质检人员是否熟悉各项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是否立即有效。3. 是否违反施工协议进行分包。4. 和工程质量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若采取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时,采取前是否

39、经过相关部门组织教授评审。5. 施工单位是否落实了“三检制”。6. 工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7. 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项目、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8.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项目、点数、检测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统计是否齐全,统计、校对、审核签字手续是否完备。9. 施工质量缺点有没有私自掩盖行为,是否立即进行了质量缺点立案,缺点处理后质量是否满足要求。10. 是否按相关要求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自检,自检结果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11. 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是否立即进行了等级评定,评定标准是否和规程、规范相一致。12. 质量缺点及质量事故汇报制度实施是否立即。13.

40、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是否按月汇总报监理单位。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验内容(一)对检测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及检测能力范围进行复核;是否含有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在其同意类别、业务范围内负担检测任务。(二)检测单位是否签署了检测委托协议;是否按协议要求在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试验室,现场试验室是否有母体试验室授权,其设备和人员配置和所负担任务是否相适应。(三)是否建立了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台账及检定计划,是否按要求定时进行了检定,并含有有效检定证书。(四)检测人员是否持有水利部检测员岗位证或省级水

41、行政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检测汇报同意人、审核人是否含有授权审核同意权限及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现场检测员是否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施工过程中检测人员变更情况。(五)试验室检测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检测内容、方法是否规范,试验室工作环境是否满足试验要求。(六)工程质量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相关要求。(七)检测汇报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符合性程度。(八)现场检测原始统计是否完善(含有溯源性)。(九)使用规程、规范是否现行有效。(十)现场试验室设施和环境是否满足要求要求。六、其它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行

42、为监督检验内容(一)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要求。(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质量检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四)原材料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中间产品是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是否有质量检验验收出厂合格证。(五)在工地现场施工协作单位质量确保体系落实情况,“三检制”实施情况、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要求。第二节 建设实施中监督工作一、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一)项目划分名称1.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SLl76)中“项目划分”要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2. 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

43、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划分为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3. 专用公路工程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4. 专用铁路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二)项目划分程序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关键单位工程、关键分部工程、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结果书面报对应监督机构确定。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工程项目划书面汇报后,应在14个工作日对项目划分进行确定并将确定结果书面通知项

44、目法人。3. 工程实施工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关键分部工程、关键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项目划分确定格式详见附录F。(二)项目划分标准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布署及施工协议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质量管理。2. 单位工程项目标划分应按下列标正确定:(1)枢纽工程,通常以每座独立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含有独立施工条件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5、(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5)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含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独立使用功效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效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6)专用公路、专用铁路按含有独立施工条件工程划分一个单位工程。3. 分部工程项目标划分应按下列标正确定:(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关键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效划分。(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效划分。(3)引水(渠道

46、)工程中河(渠)道按施工布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关键组成部分划分。(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5)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工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6)专用公路、专用铁路。分部工程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7)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4. 单元工程项目标划分应按下列标正确定:(1)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划分。(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通常小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包含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布署或质量考评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4)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分项工程应按关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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