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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研究_张东生.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303173 上传时间:2023-07-30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4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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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卷 第 期 河 南司 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学 报 年 月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东生(),男,江苏镇江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宋行(),男,江苏镇江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教授;李凤奎(),男,江苏盐城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二级高级警长,司法部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理论研究专家,江苏省监狱系统领军人才。“两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研究张东生,宋 行,李凤奎(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镇江;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 南京)摘 要:在“两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新法赋予的法定职责

2、,以法律实施监督者的角色推进落实“两法”构建的工作格局和制度设计,是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提升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内涵和质量的重大使命。结合检察权属性、未成年人工作独特性和新法授权,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具有司法保护、犯罪预防和案件处理三种形态,其实现路径也须通过法律实施的监督和法律赋权的拓展予以合理构建。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社会治理;国家亲权;法律实施监督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修订通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整体布局和建设质量有了更为扎实的制度支撑

3、和法律保障。以“两法”实施为契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和成长空间。在“两法”修订背景下,检察机关以法律实施监督者的角色参与社会治理,推进落实“两法”构建的工作格局和制度设计,是新时代提升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内涵和质量的重大使命。一、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逻辑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主要是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提供法治保障等方面参与社会治理,为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和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注入司法力量。在未成年人工作方面,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案件处理和司法程序中的权益保障进行介入、监督,可以促进相关机制和制度的完善,提高未成年人社会治理

4、的有效性。(一)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职权依据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权。现行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这些法定职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予以坚持。但随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的变化和社会形势发展,在坚持法律监督基本属性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权更广泛的内涵,适度延伸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的必然要求。“以公权力监督为中心、以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和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为两翼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在改革语境下,顺应我国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过程中政治方针的调整。”这就意味着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可以在坚持司法权权

5、力运行规律的基础上,以社会利益和弱势群体保护为价值导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为能动的作用。从检察权的本质功能来看,其核心是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监督活动来规范、监控包括审判权、行政权等各种国家公权力按照宪法法律所设定的价值予以正常运作的公权力类型。检察权的功能不在于直接解决私人纠纷和个体权益受侵害案件,而主要是通过法治化、司法化途径确保其他类型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功能和治理目标。不过,社会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权力功能的适当调整,也必然会赋予各种权力新的价值和使命。检察权的基本内涵在我国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也有所扩展,其功能也有所拓展。此种背景下,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的检

6、察权以实现国家基本职能为目标,它在承担法律明确授权的法律监督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和社会治理职责;另一方面,法律监督的定位也获得了更广泛的解读,其不仅是围绕各类案件推进的监督,更包括对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履行状况的监督。在这个语境下,检察机关在立足做好法律监督层面的各类司法化工作的同时,积极以司法化手段推进宣传、帮教、溯源治理等非司法化领域的职能,并且须延伸检察机关服务职能,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统一于未成年人保护治理大格局中。(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法理依据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依据既在于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优先保护和国家责任,也在于现代

7、法治由自治型迈向回应型的法理导向。从法学流派上看,伯克利学派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通过探求法是怎样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法律发展类型理论。回应型法倡导“法律机构应该放弃自治型法通过与外在隔绝而获得的安全性,并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变化的更有能力的工具。在这种重建过程中,能动主义、开放性和认知能力将作为基本特色而相互结合。”在此种视野下,检察机关应当以公权力监控和法律监督为手段,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会环境的创造、社会组织的参与、公众的认可,尤其是相关部门职责的履行方面做出积极有力的推动。与其他利益保护相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需要回应型法理念的支撑,检察监督的此种回应意味着检

8、察机关的主动作为,其目标就是实现国家亲权下的未成年人利益良性保护格局。检察机关对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事项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督,其出发点就是赋予未成年人保护以实质上的优位保护地位。这种倾斜保护是在遵循公平正义价值导向基础上的一种选择,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利益进行的特殊对待。在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前提下,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利益协调相关事项的关切和机制化介入,可以让原本适用于成年人的制度经过变通或附加规定相对合理地应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治理中。从另一个角度看,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既要着眼于在个案处理中切实落实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和分级干预未成年人的

9、基本原则,更要从相关制度设置方面进行溯源治理。通过沟通协商、监督反馈、检察建议以及公益诉讼的形式,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中可以发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与兼顾社会秩序保护的目的导引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发展方向,这恰恰也是回应型法的基本特点,即“回应型法助长了一种更为充分的认识,即从长远看而不是从手头的案件看,个别正义有赖于各种制度条件的支持。法律的能量应该贡献于诊断那些制度上的问题,贡献于重新设计那些制度上的安排”。(三)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价值依据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与未检工作的独特性有着密切关系。未

10、检工作的独特性来自未检工作追求的价值导向的特殊性。未检工作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来源于检察监督对于其他类型未成年人工作的外部干预和权力制衡,更来自于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和弱势群体利益维护角色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一致性。未成年人利益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利益和长远利益,必须在司法保护涉及的利益衡量中获得更高的位阶和倾向性保护,检察机关是承担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在未检工作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检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国家亲权理念必须鲜明地贯彻于未检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未检工作的这一定位决定了未检工作必须更为深入地介入到社会治理中,因此在实践层面

11、,我国未检工作的覆盖面以及深入度逐步提升,一方面未检工作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形成了综合性的检察监督形态;另一方面以检察履职主动融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等其他保护领域,检察机关着力构建贯通各个未成年人工作领域的协同机制和常态化监督形式。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来自于未检工作应当更多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主动参与、介入甚至干预到其他领域的未成年人工作中。这一看似违背检察机关应中立行使检察权以及应平等保护围绕法律监督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所涉及主体利益的做法,其实正是反映了未成年人权益在法理上应当优先考虑的基本原则,也是现

12、实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层次和水平尚未形成理想状况的必然选择。随着“两法”的修订,检察机关等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少年司法中“国家亲权”理念积极主动保护和介入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做法获得了更为明确的国家授权。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新修订的“两法”充分吸纳了检察机关的实践 第 期张东生,宋 行,李凤奎:“两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研究探索经验和成熟做法,在立法层面肯定了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现有工作模式,并且在若干方面进行了拓展和赋权,这些内容共同催生了当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形态。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呈现出司法保护形态、犯罪预防形态和案件处理形态等三

13、种形态并存的局面。其中,案件处理形态与检察机关所处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具体个案相对应,犯罪预防形态与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法治宣传、社会观护、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督促、社会化治理检察建议运用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业务活动相对应,司法保护形态则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的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保障相对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限是上述三种形态存在的基本支撑,三种形态各有侧重,互相联系,共同构成“两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局面。(一)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保护形态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保护形态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在羁押必要性审

14、查、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援助提供、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落实、扩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宽和未成年人处罚和处遇措施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权益。同时,司法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未成年侵害人,更要包括受害未成年人,以实现少年司法“双向保护”的基本理念。从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篇章结构来看,对于检察机关职责的明确表述也主要在“司法保护”一章中,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保护的主体出现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格局的一个维度。本章的首条即第 条以原则的形式框定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定主体是公、检、法、司四方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以司法保护形态存在的属性在此得到了法律的规范界定。因此,从立

15、法解释以及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条以下对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都属于检察监督司法化维度的内容。即使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条在规定司法机关与其他力量协作的内容时,也是以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角度这样的外部参与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实践中,检察机关主动导入以上力量充实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其较强的法理正当性论证依据应当是来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而不是该条较弱的倡导性原则。当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的范畴下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流程各个环节应有的职权,也制度化了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方面的诸多成功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法视域中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不仅

16、仅是法律监督定位层面上的内容了,其所包括的内容已经是以法律监督为基础的所有检察机关涉及的未成年人司法处理事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发点就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其法律规范涵摄的只能是检察权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种活动和行为,因此法律规定的内容看似碎片化,但却不能因此认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工作内容有限。只有综合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才能获得未检工作的全貌。此种法律授权恰恰保证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事务集中统一办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章节对于各类未成年人检察事务的集中规定必将在整合检察系统内部资源的过程中实现未检工作的专业化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司法保护意味着未检工作可以有效

17、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实效性。从制度设计来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基本形成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各种相关单位都应积极参加的格局,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高度关切。不过,保护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工作实效性评价的困难,共同责任的定位在实践中也难免导致责任稀释的难题。解决法定职责履行和执法责任主体缺位的基本途径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提高未成年人工作运行的法治化水平。这两方面的要求恰恰契合了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工作范围。未检工作通过构建综合监督机制和“两法”实施的法律监督,能够通过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刑事检察等具体的监督和干预促进相关部门切实履行

18、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将制度设计上的保护责任落实为包括具体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法治化工作流程。(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犯罪预防形态长期以来,与我国的司法权配置和刑事案件处理机制相一致,我国检察机关在犯罪治理和犯罪预防中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虽然检察机关的业务和职责范围随着社会发展和国家需要经历了较大的变动,当下检察院的四大职能和十大业务覆盖了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的方方面面,但是通过犯罪治理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在刑事司法视野内发挥人民检察的应有职能始终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本然使命。因此,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犯罪预防形态具有与检察机关职责更为密切的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关注影响未成

19、年人犯罪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环境,进而以检察监督的形式介入到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过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可以有效提升未成年人的成长质量和身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 月心健康水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全方位治理和全流程介入,在其成长的各个阶段都应受到关注,但对于严重危及未成年人身心的犯罪案件,无论是作为加害人还是被害人以及相关人,只要涉及未成年人的,确实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更为高度的关注。检察机关以其在司法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地位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预防中显然处于主导性的地位。与审判机关的裁判角色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主体地位不同,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分流、各个刑事办案流

20、程标准界定、办案程序控制以及处遇实效监督方面具有较大的程序控制权限和影响力。因此,在修订“两法”的刑事处理部分以及犯罪治理和重新犯罪预防方面,检察机关的定位以及主导地位再次得到了明确和肯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条专门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事项应依法监督,肯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在司法保护章节,该法从信息保护、办案人员专门化、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心理干预、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全面列举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权限和职责,为检察机关发挥犯罪预防和犯罪治理的应有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个人信息保护、儿童游乐场所设施安

21、全、娱乐游戏、文身、点播影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领域存在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推动治理,进而促进犯罪社会预防效能的提升。对于直接关涉犯罪治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其所构建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地位也得到了重申。该法第 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事项依法进行监督。这一概括条款对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犯罪预防中探索更好发挥督促、监督、引导和干预等综合作用留下了广阔空间。结合这些规定,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开展未成年人社会

22、观护、制发“督促监护令”、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引入专业司法社工进行教育矫治等具体措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犯罪预防形态得到了全面充实。(三)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案件处理形态与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犯罪形态有关但又有相对独立属性的案件处理形态,突出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办案属性,此种案件处理不仅包括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更包括具有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这方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社会反响强烈的未成年人案件是该形态的典型代表。比如以“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为牵引,与其他相关部门衔接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即可以有效发挥未

23、成年人检察监督的社会治理效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包含了司法化方式参与和非司法化方式参与两种形式。检察机关通过直接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在其他类型案件处理中发现线索后介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未成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态。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虽然仅仅是个案,但通过个案的干预和溯源治理,检察监督可以带动相应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的完善,甚至在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不过,这方面的问题在于案件处理的干预性相对较强,违法情况通报、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各种检察职能行使方式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需要更为充分的法律授权。随着“两法”的修订实施,检察机关在通过案件处理介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获得了更

24、为充分的授权。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重新犯罪预防”章节中赋予了检察机关多种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职责,使得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在案件处理中的活动范围更为具体、明晰。其中,该法第 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案件处理中应当邀请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加有关活动的职责,以更好地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该法第 条从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和个体状况的角度出发赋予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职权,并且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该法第 条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

25、人适用取保候审时的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以及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的权限。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一般法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予以落实的诸多权益保障条款。该法第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的人员专门化要求,第 条从细节上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处理中应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意见和使用适合未成年人语言及表达方式的要求,第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处理中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第 条和 条则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职责以及未成年人权益受侵犯后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职权。可以说,“两法”修

26、订后的这些明确赋权为未成年人检 第 期张东生,宋 行,李凤奎:“两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研究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案件处理形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可操作的制度架构。三、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整体而言,修订后的“两法”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分级预防、教育矫治和协调工作机制,构建了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多层次保护的未成人保护体系。不过,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需要结合检察监督的基本属性和定位,以“两法”实施监督者和助力者的角色予以说明。(一)以推进落实“两法”新设制度参与未成人社会治理工作检察机关以监督“两法

27、”所设定各个制度落实情况和各个责任主体是否充分履职的形式,可以有效解决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稀释问题。入职查询制度、未成年人案件支持起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强制亲职教育、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专门学校转处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在“两法”中的肯认、创设,提升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未检工作在法律层面获得了更大赋权,其可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得到更有效的支持和回应。在这个意义上,检察系统出台的诸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则和意见也获得了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工作推进和部门协调中将获得更大的主导性和主动权。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制度为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前,如何将具有一定人身

28、危险性的人员阻隔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之外始终是一个难题。现实中成型的限制从业和从业禁止制度针对的人员范围相对狭窄,而且需要经过法院判决确定。最高检积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首先在教育系统探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并且与公安部和教育部一起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新招录的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在入职前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该意见还规定了教育部建立与公安部门对接的统一信息查询平台,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这一做法效果良好,社会认可度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吸收了这一做法,并且予以推广。该法第 条、条中,明确规定了密切

29、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都应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入职查询,并且查询信息范围扩大到所有违法犯罪记录。这些规定不仅将检察机关的实践做法上升为具备较高效力的全国法律这一位阶的规范,而且在后续解释中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查询主体、时限、查询内容和结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据此即可以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入职查询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这样,检察机关就改变了简单地从事后追责和施加结果责任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单一形式,从而可以有效发挥检察监督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事前预防功能。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制度为例说明“两法”将诸多实践做法上升为明确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意在表明检察

30、机关在未检工作中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探索和创新实践形成被社会或国家认可的规则和机制,在“两法”修订施行背景下,这同样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适当进行规范的扩张解释和功能解释,以期在未成年人社会治理中带动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实现“两法”修订所确立的立法目的。(二)构建以刑事检察监督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综合检察监督体系构建未检工作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是当前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但不可否认,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由于覆盖刑事案件全过程,其在刑事检察监督领域发挥着更为突出的作用。随着“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质量和效能都会得到提升,但将普适化的保护机制精准作用于

31、个体是未成年人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利用监督办案的法定职责,及时发现线索,将亟须保护的未成人个体情况反馈给家庭、学校、政府等相关机构,是实现精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未成年人检察不应只是刑事检察,从未成年人检察实践来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也纳入了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范围。此外,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而言,也不仅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还包括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对于各类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全覆盖监督,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只要是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检察机关都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为原则,引导和监督负有职

32、责的组织机构注意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突出教育为主和保护优先的理念,尤其应将预防效果的考量纳入案件处理中。(三)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主体法律职责的履行效果监督机制“两法”将诸多主体纳入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格局中,无论是六大保护还是分级干预,其中涉及的保护主体和预防主体都依法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职责。在“两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格局构建较为充分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项规定较为明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履行司法层面的基本职责外,主要推动落实其他保护主体法律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 月职责的方式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高质量发展。检察监督在这个层面的表现不仅仅是办案监督和个案干预,而是要以督

33、促和监督相关主体对于“两法”实施的落实情况来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兼顾个案和未成年人工作机制效能的法律实施监督。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因为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明确规定了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协调地位和主体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政府承担着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化和精细化的重要法律职责。检

34、察机关通过督促、监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可以有效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效能和资源配置水平。(四)利用多种履职方式提升检察监督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水平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权益的司法机关,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会治理参与不应局限于现有层次,而应积极延伸和拓展相关工作机制,利用多种履职方式提升检察监督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治理的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内在规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为指引,实行办案、监督、

35、预防、教育并重,同时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建设。在“两法”实施背景下,检察机关应更充分地将新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整合入原有职能和工作机制中,通过社会观护、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多种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和未成人成长护航者的司法主体角色。参考文献:程曙明,林越坚,陈文雅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定位及路径思考 人民检察,():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张志铭,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姚建龙 未成年人检察的几个基本问题 人民检察,():“”,(,;,;,):“”,“”,:,:;(责任编辑 王 勇)第 期张东生,宋 行,李凤奎:“两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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