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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县级行社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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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县级行社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县级行社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行为,根据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购建包括以下行为:(一)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装饰、维修;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房屋建筑物经营性租赁、费用化维修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购建行为。(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三)抵债资产转自用;(四)机动车辆(业务用车、运钞车、流动服务车)的购置;(五)安防设备、电子化设备、机器机械设备

2、的购置;(六)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拥有完整所有权的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毁损或报废等的处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车辆运输设备以及其他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资产。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科学论证和决策固定资产购建规模及标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体现农商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二)量力而行。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控制在本单位财务承受能力范围内,与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三)资本约束。固定资产规模应当与资本实力相适应。原则上农商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比例(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

3、50%,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40%。(四)预算控制。固定资产购建应编制科学合理的投资预算,并严格预算执行。(五)严格监管。固定资产购建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县级行社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与处置,并对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法性负责。第六条 县级行社应当成立由主任(行长)与财务管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风险合规、安全保卫、科技信息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管理相关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

4、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议事规则;(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权限,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审议公示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四)审定固定资产购建或转让合同;(五)参与重大固定资产购建项目招标工作;(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县级行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订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实施细则和议事规则;(二)负责对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三)按照管理委员会要求进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并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和建议;(四)按照本办法规

5、定整理固定资产购建备案资料并按要求及时报备;(五)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制定并提出固定资产购建或处置方案;(三)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集、统计、发布采购信息,对集中采购进行发标、评标、定标、组织履约验收和货款的结算等工作;(四)负责落实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要求;(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档案归集整理及保管工作;(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条件第九条 县级行社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严禁超范围实施购

6、建。第十条 县级行社购建办公或营业用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无自有办公或营业用房,租赁期满需重新购建;(二)现有办公或营业用房面积较小,无法满足本机构业务经营和管理需要;(三)现有办公及营业用房超出折旧年限,折旧已提足且各项设施陈旧老化,无使用价值或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信用社形象;(四)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造成房屋毁损,无法使用或修复,影响正常经营的;(五)现有房屋经县级以上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危房,需要重建或维修的;(六)由于城镇规划、道路桥梁建设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现有房屋拆除搬迁的;(七)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安全设施改造无法达标的;(八)因增设营业网点或网点迁址等

7、需要购建办公或营业用房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现有办公或营业用房面积较小”,是指县级行社及营业网点现有办公或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条件:(一)县级行社总部(行):地处省会城市的不足5,000,地处地级城市的不足4,000,地处县级城市的不足3,000 ;(二)信用社(支行 )总建筑面积不足500;(三)分社(分理处)总建筑面积不足100;(四)储蓄所总建筑面积不足100。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购置分为新增和更换。县级行社购置机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现有业务用车数量低于配置标准,为满足业务管理需要确需新增的;(二)现有运钞车、流动服务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确需新增的;(三

8、)现有机动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以上,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四)由于车辆质量、交通事故等原因,虽然没有达到更新年限,但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第十三条 县级行社购建其他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为保证办公及营业用房正常使用而必须配置的;(二)因安全防范需要必须配备的;(三)为改善服务手段、拓展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提高电子化建设水平而必须购建的;(四)为职工教育或提高办公效率等需要必须配备的。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建标准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购建固定资产,严禁超标准实施购建。第十五条 县级行社及辖内营业网点

9、办公及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以下范围内:(一)资产规模在400亿元以上的县级行社总部(行)不超过20,000;资产规模在400亿元以下100亿元以上的县级行社总部(行)不超过15,000;资产规模在100亿元以下的县级行社总部(行)不超过10,000;(二)地处市级城市的信用社(支行)不超过2,000,地处县级城市的信用社(支行)不超过1,500,地处乡镇的信用社(支行)不超过1,000;(三)分社(分理处)不超过250;(四)储蓄所不超过200;(五)离行式自助银行不超过60;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办公区、会议室、营业厅、金库库房、计算机机房及其他附属用房等所占用的面积。第十六条 县级

10、行社、辖内营业网点拟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及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第十五条规定标准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购置。 (一)该房屋建筑物具有地理位置优越、周边环境优良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业务发展,确有必要购置;(二)该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出售或租赁;(三)该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120%。第十七条 县级行社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及营业用房,土建安装费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同期工程所在地信息指导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核定。土建安装部分包括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消防、通风等分部分项工程,土建安装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界限详细附件1。第十八条 县级行社办公及营业用房装饰装修设

11、计要符合VIS营业网点形象建设标准的要求,装饰装修费用应当控制在以下标准内:(一)地处省会城市的营业机构营业厅装修单价不得超过2,500元/;地处地级城市的营业机构营业厅装修单价不得超过2,000元/;地处县级城市的营业机构营业厅装修单价不得超过1,800元/;地处乡镇的营业机构营业厅装修单价不得超过1,200元/;(二)各级机构办公用房及营业厅之外的其他区域装修单价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九条 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因素确需调整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价金额时,由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适时调整并发布,县级行社应在调整规定出台后执行新的单价控制标准。第二十条 县级行社业务用车数量应当控制在以下

12、范围内: (一)存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下的县级行社,业务用车不超过3辆;(二)存款余额在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县级行社,业务用车不超过4辆;(三)存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县级行社,业务用车不超过5辆;(四)存款余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县级行社,业务用车不超过6辆。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社配备业务用车应当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业务用车排气量应在1.8升(含)以下,总价款(单辆)控制在20万元(含)以内;(二)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或商务用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一辆总价20万元(含)以下,排量在1.8升(含)以下的越野车或商务车。以上所称车辆“总价”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装

13、饰费用。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社可根据实际需要购置专用运钞车、流动服务车,购置的运钞车、流动服务车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且保证专车专用。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购建标准,由县级行社根据实际自行合理确定。第五章 固定资产购建程序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社购建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固定资产需求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业务开展要求提出固定资产购建申请,对固定资产购置用途、标准、预算金额等进行说明。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购建项目,申请部门应在前期调研、考察、商务接洽或谈判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1、项目名称、投资预算、拟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装修标准等技术参数或需求

14、;2、预计建设工期、施工管理预测;3、根据相关规定,提出采购方式建议;4、与拟投资购建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县级行社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及营业用房应按照附件2格式编制建筑工程概算表,作为申请报告附件一并提交。(二)初审(审核):固定资产购建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限提交有权审核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查,有权部门或机构应当出具审核(初审)意见。(三)公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进行公示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有权机构初审通过后,应当按流程组织内部公示征询意见。(四)复审:执行公示程序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结束并且存在反馈意见的,由初审机构结合反馈意见对本项目进行复审,并形成购建计划审核报告。(

15、五)审批:经审核或复审同意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员或机构审批。(六)备案: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履行报备程序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县级行社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申请备案。(七)实施:县级行社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固定资产购建。符合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信发201324号)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必须严格按其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八)验收: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完成后,县级行社组织对所购建项目进行验收。对工程建设类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工程决算。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社购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权限自行审核、审批。(一)下列固定资产购建项目,

16、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本单位管理委员会初(复)审,报社员(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购置业务用车;2、县级行社总部(行)办公及营业用房的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3、县级行社获取土地使用权。(二)上述第(一)项除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购建项目,按以下权限报请审核、审批:1、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根据本单位财务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2、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管理委员会审核,理(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批;3、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管理委员会初(复)审,提请理(董)事会审议批准;4、单项或单次预算金额50

17、0万元以上的,由本单位管理委员会初(复)审,提请社员(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凡需报请理(董)事会、社员(股东)大会审批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当按规定执行公示、备案程序。第二十七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初审通过应当进行公示;(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当在县级行社辖内所有机构办公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三)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用途、数量(规模)、规格(结构)、单价、投资预算等;(四)公示期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结果报告单(附件3),对公示结果进行说明,对所征集的问题进行归纳整

18、理,提交管理委员会;(五)管理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区别处理:1、公示无异议的,固定资产购建申请提交有权人员(机构)审批。2、公示有异议的,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分析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议意见,采取公告方式对公示所征集的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及其理由进行逐条反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编写项目购建计划审核报告,提交有权人员(机构)审批。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社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备案程序:(一)县级行社必须于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实施前向所属办事处(市联社)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二)县级行社进行项目备案,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购建项目信息备案表(附件

19、4)一式二份,并提供完整的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三)办事处(市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备案资料完整性进行检查,因程序缺失导致备案资料不完整的,备案不予受理;备案资料完整、备案成功后,办事处(市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购建项目信息备案表上签字确认,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返回县级行社。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备案资料包括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审核、公示、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固定资产购建申请报告;(二)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材料,如:1、县级以上有权部门提供的危房鉴定证明;2、所在地建筑规划证明文件及拆迁通知;3、银监部门同意新设网

20、点的证明文件;4、房屋租赁合同;5、抵债资产接受时的相关证明文件;6、所购房产“五证”。(三)固定资产购建初审文件,如: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委员会审议本申请项目的会议记录; (四)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公示结果文件,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结果报告单;(五)固定资产购建复审文件,如: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委员会复审会议记录、固定资产购建项目计划审核报告等;(六)固定资产购建批准文件,如:理(董)事会决议文件、社员(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等。第三十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的购建档案并妥善保管。固定资产购建档案除包括上述备案资料外,还应包

21、括付款凭证、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书等固定资产购建实施与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复印件。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处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按照购置与处置权限对等原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购建的审批权限执行。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报废的原则性标准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二)未超过使用年限,符合下述条件的:1、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且无法修复的;2、可以修复,但修复的成本高于或超过同等性能设备的重置价值50%的; 3、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失去其本来功能的; 4、因工艺改进或更新的需要而更换

22、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 5、予以更换、拆卸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 6、结构陈旧、精度严重丧失,无法通过改造和修复达到使用目的的;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报废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十三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报废条件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清单”(格式见附件5),连同收集整理的报废证明资料一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就报废清单内容与相关账务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报废申请上签署审核意见,按处理权限逐级报请有权人员(机构)审批;(三)对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固

23、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对照“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清单”向使用部门收回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清单中的处理方案对拟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出现盘盈、盘亏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认真分析盘盈(盘亏)原因,提出处理申请(应包括固定资产基本情况、盘盈盘亏原因、处理意见等内容),连同“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登记表”(格式见附件6)一并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盘盈盘亏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按处理权限逐级报请有权人员(机构)审批;(三)经核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实物资产登

24、记或注销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会计准则核算要求进行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第三十五条 县级行社以出售、转让等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应包括交易规则、处置底价等内容),同时编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清单”(格式见附件7),提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就处置清单内容与相关账务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处置申请上签署审核意见,按处理权限逐级报请有权人员(机构)审批;(三)对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

25、资产出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拍卖方式。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资产进行合理估价,对于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原值较大(3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当由处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由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第三十七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固定资产,可通过向有关中介机构询价方式确定出售底价。交易对象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售底价。第三十八条 处置过程中,对涉及商业机密的固定资产,相关部门必须进行彻底清查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第三十九条 县级行社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购建档案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资料并建档保

26、管,以备核查。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 县级行社购建、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正确核算;严禁以列支成本、列支过渡科目等方式进行核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固定资产购建款项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并做好投资规模控制,严禁擅自突破核准规模、化整为零、分拆采购;项目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内容或追加投资,应事先按规定审批程序申报。第四十三条 经有权审批机构核准的营业用房购建项目,自审批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且未申请延期购建的,核准意见自动失效,需购建时必须重新履行购建申报手续。第四十四条 县级行社收回的抵债资产应按照农商行不

27、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管理。对确需转作自用的抵债资产,必须视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第四十五条 严禁采用融资租赁、以租代购等方式购置房屋建筑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第四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严禁隐瞒、截留、挤占、挪用。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行社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处置内部监督机制。县级行社稽核部门应当每年对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纳入年度效能监察范围,作为效能监察内容并按照农商行效能监察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监察。第四十

28、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财务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所辖县级行社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省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办事处(市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全年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购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超标准、超范围购建行为;(二)固定资产购建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有无越程序购建行为;(三)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是否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有无未经审批、越权审批行为;(四)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是否严格按照有权(人员)机构核准意见实施,是否存在

29、超批准规模或超投资计划等违规购建行为;(五)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事项;(六)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七)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除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1、土建安装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界限2、建筑工程概算表3、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结果报告单4、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备案表5、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清单6、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登记表7、固定资产处置申报

30、清单 附件1 土建安装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界限序号工程名称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界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界限1土建部分地面施工至水泥砂浆找平层墙面水泥砂浆抹灰(拉毛)天棚模板拆除后即可门入户门,预留其余门洞口窗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安装、不包含窗台板安装外墙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完成地基处理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完成主体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完成2给排水工程排水、给水干管安装,施工至各楼层第一个阀门3采暖工程全部施工达到采暖要求4电气照明工程电力、照明干线安装,施工至各楼层配电箱;防雷接地系统5消防工程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系统6通风及中央空调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达到使用要求附件2建筑工程概算

31、表 工程名称: 金额单位:元序号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单位指标工程概况备注一土建安装部分1.1土建工程1.2给排水工程1.3采暖工程1.4电气照明工程1.5消防工程1.6通风工程二装饰部分2.1室内装饰工程2.2室外装饰工程2.3给排水工程2.4电照明工程2.5网络工程2.6视频监控工程2.7110自动报警三设备购置费3.1电梯工程四其它费用4.1办公家具工程造价合计附件3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公示结果报告单公示内容公示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示方式收 集 情 况 及 意 见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备案表报备单位项目名称投资预算项目类型备 案 资 料 清 单办事处(市联社)意见 备案受理人: 年 月 日附件5固定资产报废申报清单 年 月 日序号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购置日期使用部门鉴定意见备注合计 审核: 制表:附件6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登记表年 月 日序号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购置日期资产状况盘盈盘亏原因责任人 审核: 制表:附件7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清单年 月 日序号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购置日期处置方式处置原因备注合计 审核: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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