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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流程图及服务承诺潮州市物价信息网欢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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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物价局 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职权目录 一、各类行政职权项目 1、行政处罚2类,即对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总类有5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理。行政强制。 2、行政强制5项:责令价格违法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责令违法收费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责令价格违法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要求经营者实施价格干预方法;要求经营者实施价格紧急方法。 3、行政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价格调整基金。 4、其它具体行政行为4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行政职权运行步骤图 1、潮州市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检验调查处罚步骤图 2、潮州市物价局价格收费审批步骤图 3、潮州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申领步骤图 三、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制度 1、潮州市物价局实施社会服务承诺制 2、潮州市物价局首问责任制 3、潮州市物价局限时办结制 4、潮州市物价局一次性通知制 5、潮州市物价局行政行为过失责任追究制 6、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告制 附图1 潮州市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检验调查处罚步骤图 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妥场收缴事后难以实施,即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域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可当场收缴罚款。 填写 《当 场处 罚决 定书》 收缴罚款两日内交至其所在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罚款两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后,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单据。 搜集必需证据 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及当事人陈说,申请等权利。 调查违法事实 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给警告,适用此程序。 当事人陈说或申辩 实施处罚,对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款额 2‰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责任人审查相关资料后,依法作出决定,复杂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讨论纪录》。 制作《调查终止汇报》。 问询,制作《调查问询笔录》。 听证程序 对作出责令停业整理、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对符合听证条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结 案 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要求》第五十八条情形之一,填写《结案记录表》。 当事人要求听证,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主持人宣告听证结束 当事人最终陈说,并阅读、修改《听证笔录》后签字。 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相互辩论 当事人进行陈说、申辩和质证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意见 主持人宣告案由,查对听证参与人,宣告听证主持人、统计人、翻译人员名单,通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问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统计员宣告听证纪律 两人以上执法,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取证,制作《提取证据材料记录表》。 证据登记保留,制作《先行登记保留证据通知书》。 判定,制作《委托判定书》。 制作《检验记录表》和明细表. 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责任人审批。 通常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行政处罚均应适用通常程序。 注: 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要求》。 2、适用范围: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外其它行政处罚。 3、责任单位:潮州市物价局检验分局。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合适、程序正当、公平公正。 5、当事人权利:陈说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收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 附图2: 潮州市物价局价格收费审批步骤图 物价部门认为需要调价,由本局业务科室提出 价格、收费行为主体 办公室负责登记收文,领导传阅,确定拟办意见 提出申请调定价汇报 需成本监审由价格成本队进行成本监审 由业务科提出具体意见,申请资料不全一次通知补齐 进行听证 kr ygh 物价局主持 召开听证会 价格收费行为主体提交听证书面申请和材料 由市物价局价格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定价权属市政府按要求上报政府审定 市政府审定 按管理标准部分价格收费项目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发文作出审批决定 注: 1、办理依据:《中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 2、适用范围:全市范围。 3、责任单位:潮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价格管理科。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依法管理、程序正当、公平公正。 5、当事人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6、办理时限: (1)收到材料齐全申请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订或调整价格决定。需报省物价局或市政府审批,在同一时限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按《政府价格决议听证措施》要求实施。 (2)价格决议听证: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决定,在作出听证决定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会后7日内发听证纪要。 (3)成本监审:在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成本监审。 7、监督部门:接收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 附图3: 潮州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申领步骤图 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1、申请函。附法律法规依据及相关政策文件、收费制订或调整方案、财务报表及费用测算资料;2、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资料不全一次性通知补齐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审查申请单位收费主体资格、收费依据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要求项目需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组织听证。结合听证会意见反应,制订具体收费标准 发文批复申请单位,颁发收费许可证,并公布实施。 注: 1、办理依据:《中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 2、适用范围:全市范围。 3、责任单位:潮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依法管理、程序正当、公平公正。 5、当事人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6、办理时限: 6、办理时限: (1)收到材料齐全申请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订或调整价格决定。需报省物价局或市政府审批,在同一时限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按《政府价格决议听证措施》要求实施。 (2)价格决议听证: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决定,在作出听证决定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会后7日内发听证纪要。 (3)成本监审:在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成本监审。 7、监督部门:接收社会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 潮州市物价局社会服务承诺制 为深入优化政务环境,创建优质、高效、文明工作环境,切实提升本局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承诺自觉性,制订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牢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坚持文明办公,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公务员勤政廉政良好形象。 二、关键内容 (一)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办理本局职能范围内各类事项。 (二)按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办事程序、基础要求等,制订操作性强政务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提升工作透明度,接收广大群众监督。 (三)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实施限时办结制(详见限时办结制),根据提升效能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 (四)对条件或申报材料不完善,但已经有明确要求需要深入补充完善后给予办理,承接人一次性通知相关办事程序和所需书面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且办理条件含有后,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坚持使用机关办公文明用语;接待来客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答来访者疑难问题。 (六)建立工作人员去向公告制度,正常上班时间,随时服务,能办事立即办。重大或紧急事项实施预约服务、加班服务,特事特办。 三、违诺处理 (一)对在实施公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给批评教育;态度粗暴、和服务对象发生争吵,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优化政务环境建设相关要求追究其对应责任。 (二)对申报件已经有明确要求需要补充完善事项,没有一次性通知,或对条件含有申报事项没有在要求时限内办完手续,或有其它违诺事项,视具体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更正。 (三)对有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经查实后,根据党纪政纪等相关要求处理。结果立即向相关投诉人员反馈。 四、投诉措施 对违反本要求,来局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本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 潮州市物价局首问责任制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特制订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第一位接收来访、来电、来信本局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处理或引导办理相关事宜,使之得以立即、有效办理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收来访、来电、来信本局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收来访、来电、来信时,要做到主动主动、热情周到;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要有良好形象,表现本局机关精神文明风貌。 四、对属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事宜要立即认真负责办理。 五、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事,要按服务承诺立即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问询,并一次性通知相关事项,必需时应提供相关资料、表格等。 六、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科室职责范围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明问询相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问题转达相关科室领导处理。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事,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尽可能具体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指导和帮助。 七、首问责任人没有推行首问责任,或违反相关制度要求,推诿扯皮、态度生硬、损害机关形象要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将按渎职论处。 八、本制度由局效能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检验、督促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 潮州市物价局限时办结制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深入提升工作效率,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要经本局审批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正当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各承接科室要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所批事项。 二、限时办结内容 (一)价格决议听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决定,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会后7日内印发听证纪要。 (二)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对于材料齐全申请汇报,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制订或调整价格决议;需报省物价局或市政府审批,在同一时限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价格决议,按《政府价格决议听证措施》、《政府价格决议听证实施细则》要求实施。 (三)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 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按批办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拟办意见反馈给交办机关或领导。通常督办事项2个月内办结并汇报结果。如情况复杂一时无法办结,每30天汇报一次进展情况。 (四)市人大、政协提案件 各承接科室要和牵头代表、委员主动沟通,征求意见,并根据人大、政协要求时间要求办结。 (五)相关单位文件会签 对会签文稿无不一样意见,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不一样意见或需作较大修改,经协商后按要求时间办结。 (六)行政复议 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经同意可合适延长,但最长不超出90日。其它按《中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要求实施。 三、限时办结时间界定 局领导签发文件时间为办结时间。 四、要求 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特殊理由超出承诺时限办结,视情节给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依据局机关相关要求追究对应责任。 五、投诉 对违反本要求,来局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本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 潮州市物价局一次性通知制 为深入优化政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制订本制度。 一、一次性通知是指单位或个人到局机关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各类审批审核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善,需要退回补办,或因其它原因临时不能受理,主办人员当初要一次性告诉对方需要补办或完善材料、手续,和临时不能受理原因。 二、全局全部工作人员对来本局机关办理审批审核事项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一次性通知义务。对因手续和材料不完善、没有按要求程序办理,要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办材料、手续和对应办理程序;对因其它原因临时不能受理,要一次性通知临时不能受理原因。 三、被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办材料或手续,待补齐后一并上报,重新受理。 四、全局全部工作人员全部要认真实施一次性通知制度。对没有认真推行这一义务,造成当事人反复上门咨询、办理责任人,视情节给批评、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要给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 对违反本要求,来局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本局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 潮州市物价局行政行为过失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升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立即、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提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行为过失责任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因为有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要求职责;不立即办理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出现错误、显失公正,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它人正当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该负担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应该负担行政许可实施过失责任: (一)对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告依法应该公告材料;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推行法定通知义务; (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正当定形式,不一次通知申请人必需补正全部内容; (五)在法定条件和标准外,私自增加其它条件、标准或限制;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办理理由; (七)依法或应申请应该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八)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给办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九)对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办理; (十)私自收费或不根据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借机摊派。 第四条 不依法推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该负担监督过失责任。 第五条 行政行为过失责任根据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工作负担职责,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承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负担直接责任: (一)违反要求不推行或错误推行职责,造成行政行为过失后果发生; (二)违反要求私自作出行政决定,造成行政行为过失后果发生;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不能正确推行审核、同意职责,造成行政行为过失后果发生; (四)经办人不依据要求事项实施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过失后果发生。 第七条 承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同意人应该发觉而没有发觉,或发觉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行为过失后果发生,承接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同意人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接人正确意见,经同意人同意造成行政行为过失责任后果发生,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同意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同意人同意直接作出行政决定,造成行政过失后果发生,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同意人不采纳或改变承接人、审核人正确意见,造成行政行为过失后果发生,同意人负直接责任。 同意人指令、干预或未经承接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决定,造成行政过失后果发生,同意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行政行为过失后果发生,持错误意见人负直接责任,决议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负担行政行为过失责任: (一)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定;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原因致使错误发生。 第十二条 在行政行为中认定有过失,相关科(室、所、队、中心)在本局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中不得评优。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中认定有过失,依据过失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过失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更正,并作出书面检验;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调离岗位; (六)其它处理形式。 第十四条 行政行为人员办理行政,索取或收受她人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行政过失案件: (一)在受理举报中发觉并经查证认定有错误; (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决定并最终生效; (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决定; (四)造成行政赔偿; (五)上级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检验中发觉并认定有错误; (六)需要追究过失责任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过失责任追究通常程序: 办公室自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复议决定和判决之日起30日之内,报主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是否受理。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成,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查、局长审定可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充足听取过失当事人陈说和申辩。 第十八条 处理结果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人,作出处理决定,应该报送市相关部门立案。 潮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告制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行使执法权必需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受省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不得对外行使执法权,不能超出执法范围进行执法。 2、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必需向当事人出含有效执法证件;进行调查、问询、取证时必需两人以上。 3、行政执法依据公告。在作出包含当事人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需预先通知其执法依据,填写统一格式法律文书,并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 4、行政执法程序公告。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必需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执法程序,并制订本部门执法程序、审批程序,并对外公告。 5、救助路径公告。在作出行政处罚、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需在执法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利、具体期限等内容,对下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错误行政行为,应该责令立即更正。 6、办公室设置执法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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