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材料
(职业健康)
、
企业名称: 扬州腾飞电缆电器材料
所属行业: 制造业
专 业: 辅料及其它
相关印发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安全管理,企业编制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现印发给各部门、车间,并于即日起实施,希严格推行。
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扬州腾飞电缆电器材料
4月01日
相关成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通知
全企业各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危害防治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企业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现将相关决定通知以下: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组 长: 毕乃梅
副 组 长: 刘兆芹
专职人员: 陈安元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职员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留。
4、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5、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或有职业健康损害职员,立即进行医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6、组织相关部门对分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对查出问题要立即采取方法进行整改。发觉重大职业危害,制订应急处理方法。
7、负责企业新建项目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和新职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人员体检工作。
三、建立和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各单位应该建立和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②职业危害通知制度;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⑥从业人员防护用具管理制度;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⑧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⑩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工作要求
企业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业危害关系到职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认真落实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努力为职员发明一个安全、健康作业环境,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协调发展。
特此通知
扬州腾飞电缆电器材料
4月01日
目 录
1.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 .....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7. .....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11.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12.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 ....职业健康奖惩制度
14.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5. ....各岗位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 目标
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健康和安全,实现企业所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企业各部门
三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劳动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多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职业活动中存在多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原因和在过程中产生其它职业有害原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职员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造成对她人生命健康组成危害疾病,
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健康原因(包含
物理原因、化学原因、生物原因等)。
四 组织机构和职责
企业设置职业卫生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总经理全方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实施。
2.依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企业干部、职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时检验企业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落实部门按期处理。
7.定时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员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方法,立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9.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制订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
五 各层级人员及部门责任制
1、总经理职业健康责任制
⑴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企业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
⑵设置和企业规模相适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十二个月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员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提出合理提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
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方法。
⑸依据“三同时”标准,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主管部门向区安监局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
害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与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⑺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
2、职业卫生科职业健康责任制
⑴职业卫生科负责企业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原因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定时每十二个月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络,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从业人员。
⑷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职业监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不合格检测项目,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3、人事行政部职业健康责任制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员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
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员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⑷人事行政部负责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⑹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生产部职业健康责任制
(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验,确保安全运行。
(2)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时检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发给职员个人卫生防护用具;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医疗抢救
药品和抢救设施。
(4)严格管理化验室使用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和其它对人体有害物品。
(5)主动采取综合防治方法,采取优异技术、优异工艺、优异设备
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5、班组长职业健康责任制
(1)认真实施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
程,依据本班组工人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实施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
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常常组织本班组职员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
(4)常常检验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要采取临时控制方法,并立即上报。
(5)对新职员(包含调换工种职员)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评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收专职安全员监督检验和指导,对提出改善方法要立即组织落实落实。
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1)参与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立即汇报;
(2)正确使用、保管多种防护用具、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阻止她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实施,并
立即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汇报;
(4)当工作场全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
司安环处和企业领导汇报。
7、职业卫生专职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⑴帮助领导小组推进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实施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方法、计划,而且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按期实施。
⑵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优异经验。
⑶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并建立健康检验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帮助相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⑹定时组织现场检验,对检验中发觉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更正,或立即汇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制度。
1、企业为全部职员发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方法保障劳动者取得职业卫生保护。
2、企业和已进、新进企业职员签署职业病危害劳动通知协议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未和在岗职员签署职业病危害劳动通知协议,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职员进行补签。
3、企业职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向职员如实通知现从事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并签署职业病危害原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原因通知补充协议。
4.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通知。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
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
5. 企业应定时或不定时对职业病危害通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指导,确保通知制度落实。
6. 企业每十二个月对职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培训、考评,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
7、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总则
1、为保障职员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职业健康监督检验职责调整要求,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2、在安全生产中凡包含职业危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需严格实施本制度。
二 申报
1、 企业各部门每十二个月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 生产部门各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觉或觉察有粉尘排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需上报属地主管,属地主管依据生产情况立即采取治理方法,不许可长时间(2小时以上)排放粉尘。
3、 企业职业健康卫生科必需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该包含生产厂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配置和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内容。
4、 职业健康卫生科每十二个月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原因检测汇报,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实状况评价申请汇报。
5、 职业健康卫生科应该根据要求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检测、评价或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并根据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该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十二个月申报一次。企业下列事项发生重大改变,应该根据本条要求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6.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6.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标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升企业职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内各部门管理和全部作业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企业关键责任人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人事行政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各部门责任人负责职员日常职业健康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各部门依据本部门各岗位特点每十二个月1月份向人事行政部书面申报培训需求。人事行政部依据申报培训需求和内外部改变情况制订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整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企业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职业危害原因、职业危害防护方法、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具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4.1.1新职员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企业作业现场、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危害;
4.1.2职员在岗期间--经过定时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企业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相关性能、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验结果;
4.1.3转换岗位-由岗位属地主管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危害及防范方法;
4.1.4企业按培训计划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升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通常情况是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参与人员通常是企业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培训效果评定
5.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评、评定含有和本岗位相适应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2在岗期间参与企业组织培训经考评、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评、评定不合格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
6.统计
由职业健康卫生科专职责任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培训统计。
四、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 目标
为了加强本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原因,保障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第十八条要求,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为目标,采取通风净化系统或采取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装置和设备。
二、防护设施维护检修主体及内容
企业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并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多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判定资料;
3.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汇报。
三、生产车间属地主管对职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职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
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企业生产技术部责任人,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向职员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原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应该经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统计。
五、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一、 目标
为了加强本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具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具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原因,保障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职业防护用具(以下称“防护用具”),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原因对其健康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原因作业环境部位,采取对应防护用具进行保护。
二、 防护用具要求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该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本企业个人防护用具分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具类--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
(2)眼、面防护用具类--防护镜;
(3)听觉器官防护用具类--耳塞;
(4)皮肤保护用具类--一般手套、防酸碱手套;
(5)其它用具类--安全鞋
四、购置防护用具要求
防护用具购置由贸易部负责,购置防护用具时,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且劳动防护用具要求符合本要求“第二条”。
五、 管理要求
1.建立劳动防护用具入库检验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对其验收产品质量负责,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要求,一律不准入库;
2.企业为职员提供足额且符合防护要求防护用具,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现场检验;
3.定时或不定时更换失去防护性能劳动防护用具,不许可职员使用出现功效瑕疵防护用具。
4.入职前必需对职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维护基础知识培训。
六、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 目标
为做好本企业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企业职业卫生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实施和监督,并做好制订、修订和落实工作。
三、职业卫生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等危害原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根据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时检测及评定,确定每一个点或岗位危害程度。
四、企业设专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留。
五、职业卫生科负责联络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定时对作业现场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及评价。
六、对粉磨车间、包装车间粉尘及噪声等危害因子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
七、检测和评价结果立即在生产现场对职员公布,并上报区安全监管部门立案。
八、检测或评价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需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具。
九、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经检测,发觉其结果超出职业接触限值时,责令生产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治理方法,治理方法难度较大须制订计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将进行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二、职业卫生科每十二个月制订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报企业责任人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保障检测经费落实。
十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重庆特固建材。
三、 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原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通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原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原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
速器、放射诊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要求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原因范围。
四、职责
1.企业人事行政部是建设项目计划、设计阶段“三同时”责任部门。
2.企业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阶段“三同时”责任部门。
3.安全环境保护部是建设项目标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有效投入落实。
五、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后,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立案)申请书》,向区安监局职业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卫生审核或立案。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经区安监局职业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经区安监局职业卫生部门审核或立案后,建设项目标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立案。
5.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含有资质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7.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施工应该由取得对应工程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进行。
9. 委托取得对应资质监理企业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10. 在完工验收前,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该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技术机构负担。
11. 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试生产时,其配套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 职业病危害轻微建设项目,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汇报报原预评价立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卫生行政部门立案。
13. 职业病危害通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立案)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其对应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进行卫生验收。
15. 职业病危害通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六、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推行对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原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验。职员接收职业健康检验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作业新录用人员(包含转岗到该作业岗位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新进厂职员必需经职业健康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作业。
三、最少每十二个月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作业职员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健康检验和异常人员复查诊疗。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立即离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作业职员,人事部门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未进行离岗体检,不
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职员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觉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应如实通知职员本人,并根据体检机构要求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诊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该按要求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汇报,并根据体检机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疗或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原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立即组织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该建立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妥善保留,接收安监部门监督检验。
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对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汇报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劳动协议通知书和教育培训考评资料
6、其它需要资料
九、企业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验、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十一、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与应抢救援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一、目标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立即有效地控制、处理和汇报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 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措施》,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 通常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
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三、 管理分工
1.设置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专职机构,企业安全环境保护处为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专职机构;
2.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部门责任人和对应机构职责和任务。
四、事故处理、汇报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抢救援方法,立即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员,立即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验和医学观察;
2.停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预防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由企业安全环境保护处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汇报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伤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方法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重大事故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含:(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善方法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汇报。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十一、 五、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一、目标
为增强企业职业病应抢救援管理,立即处理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程度保障职员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二、 适用范围
企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抢救援和管理适用此制度。
三、 编制依据
《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抢救援编制导则》 和国家、集团等相关管理要求。
四、专业和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劳动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多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职业活动中存在多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原因,和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其它职业有害原因。
五、职责及分工
1. 企业总经理对企业职业病管理负关键责任。
2.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全方面管理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3.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处--职业卫生管理科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部门,全方面负
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4. 安全环境保护处全方面监督企业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全方面监督。
5. 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环境保护处--职业卫生管理科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病应抢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 企业贸易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和应抢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7. 企业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和监督管理。
六、应急管理
对关键职业危害场所,编制对应应急预案,并定时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理职业病应急事故。
七、 关键目标及危害原因
企业生产部粉磨车间和包装车间为职业危害管理关键目标,关键危害原因是粉尘。
八、工作要求
1.培训
企业安全环境保护处为培训管理部门,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车间岗位职员进行职业病应抢救援工作培训。
2. 应抢救援
2.1 应抢救援标准:先救人控制事小说态扩大后再进行工程抢险。
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企业依据应抢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2.3职业病事故应抢救援时,各部门依据其职责保障应抢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4职业病事故应抢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确保本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方法参与救援。
3. 职业病应抢救援管理
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部门应立即上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3.2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事故部门或车间应立即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开启事故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原因。
九、监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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