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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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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厅政府信息,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xx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规定,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秩序。 第四条 厅政

2、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厅办公室的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驻厅监察室、信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厅信息中心负责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立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受理)点,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现场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厅、公务员局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直属各单位

3、是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 组织编制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 发布、保存、更新本处室、单位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并做好登记; (三) 定期汇总、统计本处室、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四) 完成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七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机构职能:厅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管理机构、直属单位

4、; (二) 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行政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设立技工学校审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审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四)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程序、期限、示范文本、受理部门、监督部

5、门情况; (五) 行政执法: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责任部门、执法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六) 工作业务:涉及公务员管理、规划财务、就业促进、人才开发和人力资源市场、军官转业安置、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农民工工作、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引进国外智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调解仲裁管理、劳动监察等; (七) 人事管理:厅机关公务员考录、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 (八) 仲裁信访:涉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涉及人力资源和

6、社会保障工作的信访受理、办理流程; (九) 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情况; (十) 工作动态: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动态信息。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 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 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信息; (六) 法律、法规免于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第七条及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本处室、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单位的初审意见,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厅领导审定。确有必要,依法报省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在厅机关发文拟稿单政府信息公开栏中设置“是” 和“否”两个选项,由

8、各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选否的,需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选是的,注明“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依申请公开”。 省xx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公文签发后,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反馈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 事业单位门户网站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二) 有关新闻媒体; (三) 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是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 及时编制、公布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

9、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对本处室、单位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

10、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拥有处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 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 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厅办公室核稿、厅领导审定; (四) 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定后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至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后台信息管理平台,并根据栏目管理权限,由栏目责任处室、单位负责审核并予以公开发布; (五) 除网上公开外,信息拥有处室、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新闻

11、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拥有处室、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 处室、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厅办公室,经厅办公室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

12、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予以更正。厅办公室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或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厅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受理)点索取,也可从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站直接下载打印,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

13、,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受理)点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厅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在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申请人向本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其中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受理)点现场接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

14、请件送厅办公室处理。 (二) 厅办公室接收后,按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依法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2.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已经公开的,告知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3.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厅职能范围内的,制作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责任机关的,可告知申请人; 4.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厅职能范围的,按职责分工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截止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意见: 1.若申请人的申请要件不完备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2.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

15、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草拟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本处室、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于限办截止日期前反馈厅办公室,并按规定向厅办公室提供信息内容; 3.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草拟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经本处室、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于限办截止日期前反馈厅办公室。 (四) 厅政府信息公开或不予公开告知书经厅办公室核稿报厅领导签发后,由厅办公室负责统一向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三条 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

16、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第二十五条 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17、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厅内有关处室、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该处室、单位应当在核实后予以更正。该处室、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或者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厅内有关处室、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

18、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厅内各有关处室、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每年2月中旬完成汇总统计并撰写省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在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政府

19、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厅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 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 不按规定程序,提供了不应该提供的信息,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 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xx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或者认为省xx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厅内各有关处室、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积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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