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业促进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厉行节约、提高效率,规范中心差旅费管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5】2317号文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单位所属的各部门。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本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2、,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差旅费开支基本标准、费用报销审核程序、其他事项规定和责任与监督四部分。第二章差旅费开支基本标准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道常驻地意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登记何曾做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序号 工具级别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1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位经济舱位据实报销2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二等舱位经济舱位据实报销第七条 到
3、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依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准执行。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第三章费用报销审核程序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组织各业务范围内的市场调研、考察、培训学习、外阜地区参加业务相关的工作会议,由经办人填写差旅费申请审批单,由部门主管审批,报分管主任审批,经主任审批通过
4、后,财务部备案。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国内因公出差往返车船、飞机票等由办公室统一预定;出差期间所入住的酒店由办公室按照相关标准预定。所需费用经办人用公务卡或备案信用卡实时进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伙食补助、室内交通补助按出差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第十三条 报销流程参见中心财务用款流程及规定第四章其他事项规定第十五条: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发生的原始票据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行为将不予以受理。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