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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所称节约能源(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广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狭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推动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健全公司节能减排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股份公司《中国股份公司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股份公司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股份财[2010]458号)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各单位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制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并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能耗是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的重点,公司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标准化工地建设,加大工程项目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努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全公司节能减排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二)负责制定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管理制度;
(三) 负责公司节能减排考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公司属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检查;
(五) 负责公司节能减排标准化工地建设及评比活动;
(六)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交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
各单位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总体工作,研究决定节能减排重大事项,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明确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节能减排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统筹组织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对节能减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节能减排考核奖惩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各单位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对企业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节能减排专(兼)职人员、节能减排重点岗位人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把节能减排与企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把节能减排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三章 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监测。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减排计量、定额、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建立污染物排放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节能减排统计数据应开展自我检查,公司进行抽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节能减排工作大检查,确保各单位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节能减排工作逐级汇总报告制度,并定期将本单位节能减排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公司技术中心。
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贯彻执行节能减排工作方针、政策及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本单位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变化,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经费投入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各单位每半年向公司上报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上半年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于7月5日前报送,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于次年
1月5日前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重大违规和环保事故、地方政府对本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公司。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每年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各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年度节能减排目标量化指标,并于当年1月5号前上报公司。公司根据各单位节能减排水平,对照股份公司下达节能减排量化考核指标,下达各单位节能减排量化考核指标。第二十条 公司对节能减排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节能减排目标量化指标和节能减排措施定性指标。
节能减排目标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量化指标由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量化指标经核定后下达。
节能减排措施定性指标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管理情况、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技改实施情况、节能减排标准和法规执行情况,本年度是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环境事故、遭受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量化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方法,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
量化指标是约束性指标,满分50分。对于没有完成量化目标的单位,考评得0分;对于完成量化目标的单位,考评得30分,超额完成的部分
通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加分,每超额完成1%,增加1分,最多加20分。
定性指标是辅助性指标,满分50分。
考核内容及评分方法见附表:公司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评分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实行等级制,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级。得分90分以上的为超额完成,得分80 — 90分的为完成,得分60 — 80分的为基本完成,得分60分以下的为未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节能减排考核程序为:
(一) 各单位应对年度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报告,年度汇总报表和总结分析报告应于次年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对与地方政府签定了节能减排考核目标责任的单位应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中进行专项说明,并一同上报公司技术中心。
(二) 技术中心会同工程管理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组成评价考核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方式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公司内通告。
(三) 将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提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由其依据考核结果分别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单位,对单位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给予1~3分加分。
序号
考核结果
加 分
备 注
1
95分以上
3分
2
90 — 95
2分
含90、95
3
80 — 90
1分
含80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的单位,对单位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不给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对单位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予以扣减1~3分,并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未完成的单位在公告下发 1个月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在全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处罚措施。
序号
考核结果
加 分
备 注
1
55 — 60
-1分
不含60
2
50 — 55
-2分
含50、55
3
50以下
-3分
第二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降级。
(一) 经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股份公司检查认定节能减排数据严重不实,企业弄虚作假的。
(四)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完成不到下达计划60%的。
第二十八条 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扣分。
(一) 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的,扣减0.5分;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扣减0.3分;最多扣1分。
(二) 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股份公司通报批评的企业,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三) 单位产值能耗完成下达计划60%-80%(含60%)的减扣2分;单位产值能耗完成下达计划80%-90%(含80%)的减扣1.5分;单位产值能耗完成下达计划90%及以上但没有完成计划的减扣1.0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取消相关单位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本项加分。
发生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情形的,除按上述规定考核扣分外,并由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或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问责制》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对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单位,公司授予“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节能减排先进单位”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二) 年度内企业没有发生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 除符合以上两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企业万元产值(营业收入)综合能耗或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在公司内居于前列;
2、 企业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节能减排成效明显。
第三十一条 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公司授予“节能减排先进个人”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责任事故,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打分
1
目标量化指标
(50分)
万元营业收 入综合能耗:万元产值综合能耗:
50
1、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30 分,超额完成的,每增加 1% +1 分,最高 +
20 分 ;
2、不能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0分。
2
节能管理情况(组织机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宣
传、培训和日常管理)
20
1、 组织体系健全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的,+2 分;
2、 统计监测制度健全、建立统计台帐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4 分;
3、 节能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目标明确、责任到位,并实施节能奖惩制度的, +4 分;
4、 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的,+2 分;
5、 上年度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的,+4 分;完成的,+2 分;其他等级不加分;
6、 在当年节能减排工作给予通报表扬
节能措施定性指标
(50分)
的,+4 分,给予通报批评的,-4 分;
7、节能减排工作弄虚作假被通报的,
-10分。
3
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技改实施情况
20
1、设有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且逐年增加,并完成年度节能研发计划的,+5 分; 2、增加节能投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5 分;
3、 实施技改计划,广泛利用节能技术的+5 分;
4、 广泛利用新材料,充分利用废弃物,实现变废为宝取得经济效益的,+5 分。
4
节能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10
1、 执行国家能源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3 分;
2、 实施主要能耗定额管理的,+4 分;
3、 采用节能设计、节能技术标准建设的,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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