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章 股东会议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召开:
(一)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时;
(二)代表公司股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股东应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根据管理权限,任免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表决和决议
第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元出资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一)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管理权限,任免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四)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股东会须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决议上签名。
对第七条所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出资额,占公司总出资额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