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休假管理,保证各部门的工作任务的实现及员工的身心健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休假管理。
第三条 主管部门: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办。
第四条 休假日
1、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妇女节(限女性)、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分公司地方性节假日(泼水节、火把节、县庆节);公司决定的其他休假日。
2、各种休假日可因工作业务的需要而照常上班,以加班计算。
第五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九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按公司请假规定审批,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半年为限,特殊病、慢性病的最长以1年为限。
(1) 特殊疾病指以下五种:各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活体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2) 慢性疾病指以下7种: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糖尿病、肺结核、肝硬化、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哮喘。
(3)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可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工作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6年至10年的医疗期限为9个月;11年至15年的医疗期限为12个月;16年至20年的医疗期限为18个月;21年以上的医疗期限为24个月。
3、婚假(在本公司工龄满一年以上的)
(1)员工结婚可请假;30岁晚婚假15天;一般婚假3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4、生育假(在本公司工龄满一年以上的)
(1)员工生育可请假(女职工)90天;
(2)难产(割宫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5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30天;
(4)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休假累计为135天;
(5)人流假:第一次流产30天;第二次流产7天。
5、生育男方护理假
员工男30周岁,女25周岁以上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己婚妇女25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以上条件的男方护理假7天。
6、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7、工伤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并己认定为工伤的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及工伤假。
8、探亲假;按公司请假规定审批,视为事假。
9、特别假:依其服务年限,可分别给特别假。
(1)本公司员工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3天;
(2)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一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20天为限。
(3)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况的,不给予特别假:事病假积计21天以上者;旷工达2天以上者。
第六条 各种假别的工资管理
类 别
日基础工资标准比例
备 注
1、生育假
100%
经批准合法合规生育,无绩效工资
2生育男方护理假
100%
经批准,无绩效工资
3、婚假
100%
经批准,无绩效工资
4、丧假
100%
经批准,无绩效工资
5、病假
30%
3年(含3年)~5年以下工龄
50%
6—10年工龄
70%
11—15年工龄
80%
16—20年工龄
6、工伤假
100%
工伤医疗期间,无绩效工资
7、事假
0%
经批准
8、探亲假
0%
经批准
9、特别假
0%
经批准
注:①以上病假工资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按10%的比例逐月下调计发。
②临时员工享受以上休假,但不得享受休假工资及待遇(公伤假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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