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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控股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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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纪律和工作行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及工作服务质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主管部门 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中心。 2、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公司实施每周工作40个小时工作制,并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法定休假制度。 2)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部门情况确定休息日。 3、工作作息时间的规定 1)集团总部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为: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2)经营管理部门工作作息时间,根据部门生产情况规定实施。 第三条 员工考勤管理 1、集团总部员工上下班实行双考勤制,即:指纹考勤和部门考勤。部门考勤和前台值班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考勤,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作违纪论处,月终相互核对,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次月2日前将考勤按时报行政事办,行政办对双考勤进行审核后确认出勤并依据相关绩效考核汇同财务部核发工资。 2、员工外出办理业务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持外出办事卡交行政办或前台值班员(门卫员)做记录后外出。 3、行政办和前台值班员(门卫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员工上下班指纹考勤工作和考勤机的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无误,做好员工外出办事及外来人员登记。记录须载明出入时间、姓名、事由等内容。 第四条 迟到、早退、旷工管理规定 1、迟到、早退、旷工的概念 (1)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达工作岗位的即视为迟到; (2)未到规定的下班时间无故擅自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外出办理业务除外); (3)未办理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假满不到岗位上班的视为旷工。 2、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五条 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1、迟到或早退每次处罚10元;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扣10元/次,超过10分钟按每分钟0.5元计算; 2、月累计迟到、早退2次的视为半个旷工日论处; 3、月累计迟到或早退4次视为1个旷工日论处。 4、私自外出30分钟内扣30元/次,超过30分钟按每分钟1.00元计算; 5、迟到、早退或旷工被处罚的,当事人所在部门的责任人负连带责任,连带扣当事人处罚金额的20%。 5、当月考核时:计件工资按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年终考核时:迟到和早退累计12次以上或累计旷工3个旷工日以上(含3个旷工日)考核时不予合格,当年无任何奖励,或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选。 第六条 工作纪律、行为的管理规定 1、工作时间不得高声喧哗、打闹嬉戏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违反本条每次处罚人民币10元。 2、在工作时间严禁串岗、睡岗、聚众聊天或打电话吹牛及上网聊天、玩游戏,违反本条每次处罚30元。 3、生产部门工作时间严禁吃零食,违反本条每次处罚10元。 4、严禁酒后上班,违者劝其离岗,当天按旷工论处。 5、工作时时应着(如发工作服应着工作服)装端庄得体、卫生,不准穿拖鞋、半截裤、超短裙,违反本条每次处罚10元。 6、严禁员工染多色发(除黑色发),违反本条处罚50元。 7、工作中不得出现相互推委、扯皮、刁难或吵架,违反本条每次处罚40元,并视情节给予调离岗位。 8、对外来客户及办事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准态度生硬甚至辱骂他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9、工作时间必须佩戴上岗证,不佩戴者每次处罚5元。 10、以上规定员工每违反一次,按违纪一次进行处理,年内累计12次以上者,员工考核时不予合格,并给予待岗处理。 11、员工要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12、各部门要树立团队精神,工作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同事之间要团结友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营造一种团结向上、诚信、合作的工作氛围,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七条 请休假管理规定 1、员工因病、事等不能上班的,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报行政办记录,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请或电话请假的事后要补写假条,请“霸王假”的一律视为旷工。年累计旷工达30天(含)者,公司给予除名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补偿)。 2、各种假期核准权限 (1)、部门主管、分公司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1天内由部门、分公司经理核准;2天以上至3天由分管领导核准;3天以上由常务副总裁核准。 (2)、部门、分公司副经理以上至副总裁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常务副总裁核准;3天以上~5天内(含5天)由总裁核准,5天以上由董事长核准。 (3)、董事长助理(董秘)、总裁、常务副总裁,假期由董事长核准。 3、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发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的,以公假论。 4、请病、事假等假的,按公司各种假别工资待遇规定计发工资及待遇。 5、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加班的天数,可按1:1的天数抵补病、事假。 6、请长假超过30天以上的,除病假、工伤假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劳动纪律督查小组职责 1、以上本规定,由党工委、工会、行政办联合的劳动纪律督查小组进行督查,并根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交行政办在当月工资中计扣。所扣罚款金由财务单列用作公司精神文明建设。 2、劳动纪律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分公司进行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如督查时发现员工外出,部门、分公司责任人或科室责任人又不知该员工去向的,除处罚当事人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如发现员工无故外出但前台(门卫)未作记录的,除处罚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前台(门卫)的责任。 3、公司、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根据此规定成立劳动纪律督查小组,负责本部门、分公司的劳动纪律监督及执行。 4、本规定由党工委、工会、行政办劳动纪律督查小组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审签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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