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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组织形式下 哪种方案税负低
中税网集团 公布于8月10日
导读:不一样组织形式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一样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一样组织形式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异,本文分别讲解了设置管道分企业和设置全资子企业所产生影响和差异。
不一样组织形式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一样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一样组织形式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异,进而影响企业整体税收和赢利能力。所以,在企业设置之时,很有必需在组织形式选择上进行一番主动计划。
某总企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注册地在某市A行政区域,经营川气东输天然气运输和销售。总企业董事会决定,拟设置管道运输企业,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劳务,注册地在某市B行政区域。现有两个设置方案:管道分企业;全资子企业。财务部门依据现行财税政策,计划两种不一样设置方法下各自税负。为方便大家了解,假设以总企业估计销售1万立方米计算,单位不含税运输价格为每立方米0.45元,现在总企业运输设施规模能满足市场供给。
方案一 设置管道分企业
总企业在B区设置管道分企业,不含有法人资格。以这种方法成立快捷、简单,只需将天然气运输和销售业务分开,人员也不要做大调整。为规避增值税税收风险,原在总企业账户中反应1月1日以前和以后购入运输设施等固定资产净值9000万元和5800万元,分企业以经营租赁方法使用,租期暂定3年。其中租用1月1日之前购入设施,按不含税年租金900万元结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要求,试点纳税人中通常纳税人,以该地域实施日前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为标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能够选择根据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总企业出租这部分设施,其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按3%征收率开具一般发票,应缴增值税27万元。分企业无进项税抵扣。租用1月1日以后购进设施,按不含税租金580万元结算。总企业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98.60万元。分企业除取得租金专用发票抵扣外,日常办公及水电可抵扣进项税20万元。累计进项税118.60万元。
财税〔〕106号文件附件3《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要求》要求,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通常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出3%部分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指纳税人当期提供给税服务实际缴纳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提供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百分比。该市政府文件要求,乙企业从事管道运输服务,财政部门未来3年按每十二个月实际缴纳增值税70%给予返还。
管道分企业运输收入5400万元,销项税594万元。
整年应交增值税=594-118.60=475.40(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475.40÷5400=8.80%。
即征即退增值税=5400×(8.80%-3%)=313.20(万元)。
财政应返还增值税=(475.40-313.20)×70%=113.54(万元)。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75.40×(7%+5%)=57.05(万元)。
增加利润应交企业所得税=(313.2+113.54-57.05)×25%=92.42(万元)。
分企业综合税负率=(475.4-313.2-113.54+57.05+92.42)÷5400=198.13÷5400=3.67%。
总企业增加增值税留抵税额=98.6-594=-495.40(万元)。
按简易措施应交增值税=27(万元)。
将总企业和分企业综合考虑,整体税负率=(198.13-495.40+27)÷5400=-270.27÷5400=-5.01%。
方案二 设置全资子企业
具体操作方案是,总企业先以现金出资,注册成立管道运输乙。其后,总企业以分立方法,将管道运输设施等固定资产净值,开具一般发票转让给乙企业,但总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要求,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经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法,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和和其相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包含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具体实施时,总企业除将管道运输设施转让给乙企业外,还要经过分流形式,将原在总企业从事运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关系,发生在总企业账户中和购入设备和分流人员等相关债权、债务一并转入到乙企业。
相关企业所得税。总企业以分立方法,原有股东取得乙企业100%股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财税〔〕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将总企业、乙企业合并考虑,对企业所得税也不产生影响。
经过资产重组业务,乙企业缴纳税费情况以下:
应交增值税=594-20=57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574÷5400=10.63%。
即征即退增值税=5400×(10.63%-3%)=412.02(万元)。
财政返还增值税=(574-412.02)×70%=113.39(万元)。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74×(7%+5%)=68.88(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12.02+113.39-68.88)×25%=114.13(万元)。
乙企业各税种税负率=(574-412.02-113.39+68.88+114.13)÷5400=231.60÷5400=4.29%。
总企业增加可留抵增值税=594(万元)。
将总企业和乙企业整体考虑,综合税负率=(231.60-594)÷5400=-6.71%。
经过比较计算,设置子企业有下列结论:
少缴按简易措施计算增值税=27(万元)。
增加增值税留抵税额=594-495.40=98.60(万元)。
多缴税款=231.6-198.13=33.47(万元)。
综合税负率降低比率=6.71%-5.01%=1.70%。
降低税金现金流量=27+98.60-33.47=92.13(万元)。
所以,总企业设置子企业并以资产重组分立方法,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方案二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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