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知人识人渠道,有效防止和避免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科技集团公司党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各子公司以及本部部门及以上干部的任前公示。 第三条 任前公示是指对拟任领导职务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公司讨论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将有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公开告示。 第四条 任前公示由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拟提拔任职人选应
2、在所在单位公示;公司本部部门及以上拟提拔任职人选应在公司有关各子公司公示;跨单位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应在原工作所在单位和拟任职单位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F1-1 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公示一般通过公示通知、内部会议公布、内网发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 第八条 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第九条 公示程序: (一) 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 (二) 公司人力资源部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收集意见。 第十条 对公
3、示所反映情况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核查: (一) 对组织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 (二) 对匿名反映的问题,应作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应调查核实; (三) 对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审计监察部进行调查; 在保证问题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应尽量控制范围,作好保密工作,防止打击报复,避免由于问题扩散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对经调查核实确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不存在的,反馈时应注意认真细致地向反映人讲清调查过程和结果,以提高群众对公
4、示制的认识。 F1-2 第十二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形提出处理意见,并决定是否对干部予以任用: (一) 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二) 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职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三) 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公司党委或人力资源部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 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公司党委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各子公司管理的干部任前公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相应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