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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类型
分红股+期权
注:取得股份时类别均为分红股
2、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范围:
2.1 企业所持有相关企业及项目标股份;
2.2 A和B所持有相关企业及项目标股份(注:A和B本企业股东,本企业为家族企业)。
3、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总量:为上述股份总量30%。
4、被激励对象
企业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具体职位及人数以下:
5、特定岗位人员及所享受股份数量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后确定,从讨论经过后第二年元月1日起实施。
6、实施时间:可追溯至元年1日起实施,即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范围(见第2条)项目所实现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升值,激励对象有享分红权(取得股份时类别均为分红股)。
7、分红额计算:
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范围(见第2条)项目所实现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升值额,扣除5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百分比进行分红。图示以下:
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升值额
50%用于企业留存
50%用于分红
70%股东分配
30%用于激励
8、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十年内按下述措施兑现权益金额:
8.1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当年权益金额兑现50%,另5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由董事会保管,记入名册),未兑现权益每十二个月按8%计算利记入个人账户;
8.2 激励对象在企业激励岗位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当年权益金额兑现70%,3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
9、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十年后按下述措施兑现权益金额:
9.1 从第十十二个月起,前十年服务期间内个人账户历年累积激励权益金额分三年兑现,每十二个月兑现三分之一,未兑现权益每十二个月按8%计算利记入个人账户;当年权益金额100%。
9.2 只要激励对象还在企业工作,股权激励权益为激励对象享受,因任何原因激励对象离开企业时,企业只需按9.1条要求兑现激励权益金额,股权激励权益自行取消。
10、 股份类型转换或变动
10.1 激励对象在取得分红股份满五年,有权要求企业将分红股转换成银股。
10.2 转换价格按以下要求确定:
10.2.1 即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范围(见第2条)内净资产每股为1元;
10.2.2 大股东按每股0.5元价格进行转让,由受让人和转让人签署协议。
10.2.3 受让股份数标准上不得超出分红股数量。
10.3 股份转换时,受让方有权要求兑现第8条或第9条个人账户内权益50%,折抵受让股份价款。
10.4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按对应职务岗位变动激励分红股份数量,已记入个人账户权益金额不变。
11、分红股、银股存续及退出
11.1 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企业调整至非激励岗位(含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按下列措施兑现股权激励权益:
11.1.1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五年,取消激励权益股,未兑现权益金额不再兑现;
11.1.2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取消激励权益股,累积个人权益金额按50%一次性兑现。
11.2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满十年以上因多种原因离开企业者,分红股虽取消,但企业一次性给上十二个月度分红额两倍关照金。
11.3 激励对象在企业服务期间,银股当然存续,若离开企业,按以下要求处理:
11.3.1 服务满五年不满十年,按原受让价回购,并扣回取得银股时兑现个人账户内权益折抵受让股份价款金额。对个人账户权益金额按第8条或第9条重新计算;
11.3.2 服务满十年以上,按五倍受让价回购。
12、项目企业划分及股份类型
12.1 全资子企业采取“分红股+期权”方法激励。
12.1.1激励对象: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
12.1.2 企业总部激励条款适适用于全资子企业。
12.2 合资参股项目企业
12.2.1 合资参股项目企业由企业总部委派,激励方法和激励对象按子企业要求实施。
12.2.2 当企业总部持有合资参股项目企业股份转让后,激励股份自然解除,但总部要兑现激励对象未实现权益,且不受服务期限制(激励对象离职或被开除情形除外)。
13、企业权利
13.1企业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职责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董事会同意,能够调整激励对象岗位,股权激励权益按本方案11.1条要求处理。
13.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企业机密、渎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同意,能够取消激励对象还未实现股权激励权益,并有向激励对象要求赔偿其给企业造成损失权利。
13.3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相关权利。
14、企业义务
14.1 向激励对象发放本措施要求股权激励权益金额。
14.2 法律、法规要求其它相关义务。
15、激励对象权利及义务
15.1 激励对象自本方案同意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要求股权激励权益。
15.2激励对象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15.3激励对象因本方案取得收益,应按国家税法要求缴纳相关税费。
15.4法律、法规要求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16、股份分红日期:第二年春节前七日一次性前兑现上十二个月度分红。
17、在激励岗位人员,需在本方案实施时在企业工作满壹年方能取得股权激励资格。
18、激励对象因实施职务负伤而造成丧失劳动能力,股权激励权益不变。
19、激励对象死亡,参考本措施第11条要求兑现股权激励权益。但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由企业一次性兑现个人权益账户中金额,且股权激励权益继续有效,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法定继承人也可要求企业依据激励对象还未实现股权激励权益按公允价值进行一次性合理赔偿。
20、董事会有权依据企业具体情况,每两年对本方案调整一次,新方案从同意日下十二个月度实施。
21、本方案一经生效,企业及激励对象即享受本方案下权利,接收本方案约束、承当对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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