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组织机构
项目
有限责任企业
股份
股 东 (大) 会
地位
权力机构和必设机构
权力机构和必设机构
组成
由全体股东组成
由全体股东组成
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汇报(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职权要求,适适用于股份股东大会。
会议形式
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会和临时会
召集主体
董事会;监事会;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
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据本法要求行使职权
有限责任企业设置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企业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企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该立即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累计持有企业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定时会议通知期限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该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定时会议次数
由企业章程要求
法定十二个月一次
股东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不过,企业章程另有要求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不过,企业持有本企业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不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监事
持有企业股份十分之一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董 事 会
地位
常设机构和经营决议机构
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经营决议机构
组成
三至十三人,组员中能够有职员代表,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能够不设董事会,设一名实施董事,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置有限责任企业,其董事会组员中必需有职员代表
五至十九人,董事会组员中能够有职员代表
董事长产生
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措施由企业章程要求
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会议议事规则和表决
董事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要求外,由企业章程要求。
董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能够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该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能够另定召集董事会通知方法和通知时限。
第112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监 事 会
地位
常设机构和监督机构
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
组成
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员代表,具体百分比由企业章程要求。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能够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份设监事会,其组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该包含股东代表和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员代表,具体百分比由企业章程要求。
主席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能够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议制度
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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