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部门工作移送方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交接方案1
一、交接原则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正常运转,保持业务工作持续性,自治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下简称社保机构)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如下简称地税机关)双方要本着“实事求是,便于操作,一次交清,逐渐衔接”原则进行交接。全区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不同险种及统筹范畴,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及有关资料分别移送各级地税机关。
二、移送对象
凡在我区境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工作(含普遍履行和试点),所有移送地方税务机关征缴。
三、移送内容
(一) 已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统筹单位和个人基本状况汇总登记表、花名册及社会保险登记表(或复印件);
(二) 各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及有关资料;
(三) 缴费单位基本状况。涉及: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参统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年1——11月份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状况;(上述均要明细表和汇总表)
(四) 缴费单位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状况及明细;
(五) 已办理延期缴纳单位延期审批合同原件或补缴合同原件;
(六)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献资料;
(七) 地税机关所需要其她关于资料。
四、移送程序
(一) 按照现行社保机构征缴管理体制,由各级社保机构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同级地税机关同步移送。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业务,直接移送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二) 各级地税机关对社保机构移送关于资料进行核对,并在第一种征期内进行确认,在征缴过程中发现与移送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不一致或个别缴费单位无法找到,反馈社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
(三) 各级社保机构与各级地税机关在移送手续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交。移送关于资料要分类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三方代表人分别签字盖章,各存一份。
五、移送时限
(一) 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为准备阶段。
(二) 20**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为资料交接阶段。
(三) 20**年12月25日至20**年1月25日为核对确认阶段。
六、交接双方责任
(一) 各级社保机构要对移送参保单位户数、参保人数、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本状况(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及关于登记表、明细表、汇总表内容真实性、可靠性、精确性负责。
(二)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接受上述关于资料内容进行核对、确认。理清接受资料中数据关系,分类造册归档,并对接受资料负责。
七、关于问题解决。
(一) 社保机构提供本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要按记录部门编制年度记录年鉴中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为根据;
(二)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费比例,按各地当前实际执行征缴比例移送;
(三) 社保机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要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定执行;
(四) 破产关闭公司欠费、公司以物抵费及历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清理工作暂不移送,待研究后另行明确。
八、移送工作规定
(一) 加强领导,提高结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为建立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大局出发,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规定,明确责任,保证移送工作顺利完毕。
(二) 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状况,研究和分析在移送过程中浮现新状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按期完毕移送任务,不得推迟。
(三)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地税机关要尽快组织业务人员,采用有效办法,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熟悉业务,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2
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合用于公司业务区域调节,业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含自动请辞及辞退)前工作交接管理。
三、工作交接责任主体分别为移送人、接受人、部门经理(监交人)。 移送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送给接受人员。 接受人是指接受移送人所移送工作和物品人员。
部门经理是监交人指监督移送人、接受人进行工作交接负责人。
第二章 工作交接内容
一、工作交接内容重要涉及业务工作,公司物品。
二、业务工作重要涉及:
1、工作职责:即移送人岗位所承担工作责任内容。
2、业务流程:即移送人岗位寻常工作程序和规定。
3、工作事项:即移送人负责详细寻常工作事项和待办事项。
4、文献资料:即移送人负责管理文献、档案、单据、账目、账册
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5、业务资源:即移送人对内业务工作,对外业务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公司物品重要涉及:
1、用品 即移送人负责管理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送
人本人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2、钞票 即移送人负责管理钞票及其等价物,以及移送人本人使用备用钞票及其等价物等。
第三章 工作交接程序
业务工作交接方案2
1、当浮现需进行工作交接时,由移送人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部门经理与移送人面谈交接事宜并监督交接。
2、移送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3、部门经理核算移送人填写《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恰当调节,拟定《工作交接表》内容。
4、在部门经理主持下,接受人依照《工作交接表》中内容逐项清点确认移送人交接工作和物品,三方共同拟定应交接工作和物品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5、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受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晰时,移送人应予以明确阐明,部门经理、接受人相应共同当面完毕工作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6、经三方签字确认《工作交接表》原件送行政部存档,《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送人和接受人各一份。
7、业务人员一旦申请离职,应由销售总监安排商务部采用直接或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客户,并规定客户回执确认(附:《业务人员交接征询函》及《业务交接确认函》,以核对查实有无未了业务事宜。
8、业务人员因离职办理工作交接时,除按上述办理工作交接外,需按公司《离职管理规定》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离职交接,会签,无任何
未了事宜,方可正式离职。
第四章 工作交接规定
1、当浮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普通指半个月以上)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应在拟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两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内完毕工作交接。
2、若移送人属于工作调动状况工作交接完后,接受人对交接工作尚有不清晰,应及时联系移送人,移送人应积极配合接受人作阐明,直接交接清晰。
3、因业务区域调节而需进行业务交接必要按以上规定交接完毕后方可到新部门报到,否则公司将停止其当前所有薪资发放,并视情节严重限度进行追加惩罚。
4、因离职等因素需要进行业务交接,在进行以上交接后部门经理必要详细审核《工作交接表》等有关表格与否齐全,与否经客户盖章确认,与否有未了事宜并已做出妥善解决等,否则部门经理将承担某些责任。
5、业务人员因故需要交接时,必要核对贯彻所有客户往来账款并以《工作交接表》或《往来账确认函》方式予以确认。
6、凡不符合公司关于离职规定或交接手续不健全,公司将暂停发放所有薪资及费用报销等,如由此导致公司损失,将视情节严重限度进行追加惩罚,同步视公司损失状况保存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权利。
7、公司行政部办理业务人员离职手续前,应凭离职人员所在单位负
责人签字《工作交接表》并审核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监督考核
一、本管理办法由行政部负责修订、监督考核,公司各单位负责执行。
二、若浮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予以相应惩罚。业务工作交接方案。
1、当浮现需进行工作交接情形,移送人上级领导未安排工作交接,予以移送人上级领导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惩罚。
2、移送人上级领导安排口头工作交接,因工作交接不清,工作交接不全,导致公司损失,予以移送人上级领导警告处分,绩效10分惩罚,同步视公司损失状况保存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权利。
3、部门经理因审核,监督把关不严,导致公司损失,予以部门经理警告处分,绩效10分惩罚,承担某些责任。
4、接受人因未认真确认,导致公司损失;予以接受人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同步视公司损失状况,保存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权利。
5、未按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交接,予以有关负责人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惩罚。
6、《工作交接表》等有关手续未存档,保存;予以行政部警告处分,绩效扣10分惩罚。
第六章 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离职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管理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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