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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综合项目移交专项方案.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026132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29.5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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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项目移交方案 目 录 一、 资产移交程序 二、 资产移交标准及争议 三、 项目移交方案 1. 通常要求 2. 移交程序 3. 移交前准备 4. 移交具体内容 5. 移交范围 6. 最终恢复性大修 7. 移交验收 8. 移交确保 9. 保险转让 10. 技术转让 11. 协议期限及相关 12. 移走乙方相关物品 13. 雇员接收和培训 14. 协议取消、转让 15. 风险转移 16. 移交委员会 17. 本协议移交后效力 一、 资产移交程序 PPP协议期满,项目企业应根据协议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 必需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企业应确保移交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全部权(投标人选择享受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形下适用)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索赔权。移交结束且质量确保期满后,项目企业能够清算。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企业等组成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并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二、 资产移交标准及争议 移交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并处于良好运行情况。 移交条件:项目企业需确保移交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索赔权。 权利方面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包含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但在提前终止造成移交情形下,如移交时还有未清偿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担保除外。 合作期满后,乙方将项目全部资产及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移交资产、设施、设备应确保其功效正常使用、无任何债务负担、达成双方约定全部交付标准。 三、 项目移交方案 1. 通常要求 (1)项目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将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使用所必需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乙方应确保移交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全部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索赔权。 (3)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乙方等组成移交委员会, 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4)乙方应确保最终一次维护绩效考评指标达成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觉存在缺点,未能达成移交标准,则乙方应在 30 日内修复完成。如乙方拒不修复,则扣除当年全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提取维护保函全部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成移交标准有异议,则由移交委员会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假如评定结果达成移交标准,聘用费用由甲方负担;假如评定结果未达成移交标准,则聘用费用由乙方负担。 2. 移交程序 评定和测试在移交日之前,移交委员会应进行本项目设施性能测试。项目企业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全部能符合正常运行技术规范要求。假如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从运维和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对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点。假如保函金额不足,甲方负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移交手续办理本项目移交过程中资产过户和协议转让等相关手续由项目企业负责办理。 移交费用: 双方应根据适时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负责各自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费用和支出。 项目移交过程中包含到税费由项目企业负担。 假如因一方违约事件造成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则由违约方来负担移交费用。 3. 移交前准备 同期满前,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企业应根据 PPP 项目协议约定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共同约定项目设施移交具体程序、培训计划实施和将移交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具体清单。 协议期满,项目设施(含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行所必需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各信息系统、维护手册等)应根据项目协议约定无偿移交给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且项目企业需确保移交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索赔权。 4. 移交条件和标准 权利方面条件和标准上述移交资产在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任何种类第三人权利和司法限制。本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技术方面权利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需满足项目正常运行使用,且达成本项目《绩效考评标准》要求,其它未尽事宜由甲方和项目企业另行约定。 5. 移交具体内容 设施设备性能测试 (1)乙方应该在移交日前十(10)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发出检验通知,邀请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在检验通知指定日期参与项目设施性能检测,假如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明确以书面方法拒绝该邀请,或在检验通知指定日期怠于回复,乙方能够在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缺席情况下进行性能测试。 (2)乙方应确保全部项目设施工况良好,性能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全部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假如所测参数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对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点。假如移交维修保函不足使用,甲方负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3)假如项目设施缺点或损坏不符合移交标准,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就此取得赔偿。 (4)建筑物、隶属设施及项目资产移交 乙方向甲方移交各项建筑物应确保建筑物外观整齐,结构无损坏,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书籍、乐器等各项资产符合日常使用标准;另电梯、绿化、消防等隶属设施、设备均符合物业管理绩效考评达80分以上标准。 6. 移交范围 项目合作期满,项目企业应向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本项目,移交内容包含: (1)甲方投入及因本项目产生无形资产; (2)本项目设施、资产、文件等全部资产和权益; (3)和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全部机械和设备; (4)全部零备件和配件和其它动产; (5)相关本项目标全部运行、维护、修理统计、移交统计和其它资料; (6)运行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全部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含以许可方法取得); (7)在用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行手册包含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行; (8)和本项目相关其它权利。 7. 最终恢复性大修 项目设施移交前对本项目做最终恢复性大修,确保设备整体完好率达成99%,项目构筑物不存在质量缺点,建筑物能正常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完整整齐、城市道路质量合格。如BOT投资人最终恢复性大修达不到相关要求,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兑取对应维护保函金额自行进行大修。在此情况下,赤峰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向投资人提供所发生支出具体统计。 8. 移交验收 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企业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觉存在缺点,未能达成本协议所述移交标准,则项目企业应立即修复直至达成移交标准。 如任一方对是否达成移交标准有异议,则由移交委员会聘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费用由项目企业负担。假如未能达成验收标准(含异议情形下,经第三方机构认定未能达成验收标准),且项目企业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点,则甲方能够自行修正,由项目企业负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项目企业运维和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赔偿修正上述缺点支出,不过需将发生支出具体统计提交给项目企业。 9. 移交确保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处于良好使用情况且处于无负债状态,得到良好运行维护。 10. 保险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全部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上述移交以后保险期间保险费或退还乙方在上述移交之前已趸交上述移交以后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给乙方。 11. 技术转让 乙方应向接收人移交乙方在运行期间形成一切商标、专利、软件、版权、专有技术及全部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文件。接收人将无偿拥有该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使用权,且仅有权将该等知识产权用于本项目及项目标扩建工程,而乙方仍为知识产权全部权人。 12. 协议期限及相关 乙方在和第三方签署运行维护协议、设备协议及其它协议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协议使用期届满日不超出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署运行维护协议、设备协议及其它协议,且该等协议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仍为有效,则乙方应在该等协议签署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由乙方负担对应责任。 13. 移走乙方相关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以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 职员个人用具和和本项目运行维护无关物品,不包含移交清单所列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必需物品。假如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以后,能够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合适地点方便安全保管。乙方应负担搬移、运输和保管合理费用和风险。 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项目正常维护需要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消耗性备件应依据《运行维护手册》确定。提供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应和乙方向设备生产商购置设备时所取得随机备品备件水平相同(水平相同系指规格一致,且质量不低于、数量不少于随机配件)。 14. 雇员接收和培训 (一)运行期结束六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初乙方雇员名单,包含每个雇员资格、职位和收入细节。乙方还应说明在移交日以后这些雇员将能够被接收人聘用。 (二)接收人如需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学习,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提供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及简历,乙方应无偿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 (三)乙方应许可接收人在合理情况下和这些雇员进行面谈和面试。接收人有权自主选择在移交日以后其愿意聘用雇员,而无义务聘用全部或任何乙方雇员。 (四)假如接收人有意聘用部分乙方雇员,乙方应主动给予帮助配合,并依据适使用方法律支付该等雇员经济赔偿金。 15. 协议转让 项目移交时,项目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行阶段签署一系列还未推行完成协议(包含工程承包协议、运行服务协议、原料供给协议、产品或服务购置协议、融资租赁协议、保险协议和租赁合相同),由项目企业转让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其它机构。甲方有权依据上述协议对于项目运行关键性,决定协议是否转让,如上述协议包含还未期满相关担保,应依据甲方要求一并转让。 为能够推行上述义务,项目企业应在签署这些协议时即和相关协议方(如承包商或运行商)明确约定,在项目移交时同意项目企业将所涉协议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其它机构。 技术转让在移交日,项目企业应将和本项目运行和维护相关全部技术,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而负担任何侵权责任。假如上述技术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乙方、项目企业有义务帮助甲方以不高于项目企业在移交日前使用此等技术时所付出代价取得这些技术使用权,如甲方无法以相同代价取得,乙方、项目企业须负担甲方由此多付出代价,相关费用在项目企业履约保函中扣除。 16. 风险转移 甲方负担移交以后本项目标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项目企业过失或违约所致。 17.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 门及乙方等组成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时会谈,必需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方便于约定项目设施移交详尽程序及将移交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具体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代表名单,甲方应通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8. 本协议移交后效力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要求或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债务除外。接收人应接管项目标运行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因本协议产生于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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