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新版细则.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22816 上传时间:2024-06-13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18.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新版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新版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新版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新版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新版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意见(银发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依据权责一致标准完善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第二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适用本细则。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

2、并从事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置分账核实单元,并经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和按准入前国民待遇标准为境外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第三条 区内主体包含区内机构、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企业(包含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十二个月以上所得税中国公民。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十二个月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境外(含港、澳、台地域)自然人。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域)注册

3、成立法人和其它组织。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实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对应机制实现和金融机构其它业务分开核实。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自由贸易账户是金融机构依据用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开立规则统一本外币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依据风险审慎管理需要,在自由贸易账户中对特定高风险业务采取子账户方法专户管理模式实现对

4、应管理目标。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账户、境内区外非居民机构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之间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标准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内(含区内)其它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流动依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标准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了解业务、了解用户和尽职调查”展业三标准(以下简称展业三标准)要求对账户资金流动进行对应审核。第二章 分账核实管理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据试验区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指导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实业务。第八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建立对应内部风险

5、控制和分账核实管理机制。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网络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相关要求报送相关业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组织对金融机构系统接入验收。第十条 同一金融机构上海市(包含试验区)各经营网点为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办理分账核实业务,应纳入其市级机构对应分账核实单元进行单独核实,不得和其它业务混同。第十一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标识分设、分账核实、独立出表、专题汇报、自求平衡”要求开展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一)标识分设。金融机构应在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中为区内主体及境外机构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全部自由贸易账户账号必需加对应前缀同时标识。(二

6、)分账核实。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核实科目体系,确保分账核实业务及资金和其它业务及资金分开核实。金融机构在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资金出账、清算、兑换、入账等业务时,应确保账户前缀标识在业务步骤中全程表现。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本身各项金融及资金业务也必需纳入分账核实管理。(三)独立出表。金融机构应对分账核实业务编制独立损益表、资金起源利用表和业务情况表等报表,并聘用在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各类报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四)专题汇报。金融机构应对分账核实业务发展计划、可能发生风险隐患和重大事项等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专题汇报。(五)自求平衡。金融机构

7、应按自求平衡标准对分账核实业务进行管理,并建立资金、敞口、杠杆率、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等市场化运作管理内部业务管理步骤,和对应应急预案。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因向自由贸易账户提供兑换服务而产生本外币头寸应在区内或境外进行平盘。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吸收自由贸易账户外币资金余额,除因清算需要必需存放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存放境内金融机构。如因清算需要存放境内金融机构,纳入该清算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外债管理。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能够经过内部联行往来方法在其境内法人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用于系统内及跨系统清算。该账户日常管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FTU清算账户日末余额该日

8、清算收支净收额10%*宏观审慎调整参数;(二)FTU清算账户月内日终累计净额10亿元人民币;(三)FTU清算账户按月日余额累计0。宏观审慎调整参数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订,并可依据资金流动及风险审慎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第三章 自由贸易账户管理第十四条 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常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结算。区内主体和设置分账核实单元金融机构可经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按要求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创新及相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依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账户使用条件。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能够在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中为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机构开立对应自由贸易账户。(一)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区内机

9、构和在试验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E”。(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N”。(三)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其它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U”。除本细则要求外,上述账户参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措施等要求管理。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能够在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中为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个人开立对应自由贸易账户。(一)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账号前缀标识为“FTI”。(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FTF”。除本细则要

10、求外,上述账户参考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相关要求管理。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各类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账户、境内区外非居民机构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收付款指令要素应满足相关信息报送要求。第十八条 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内(含区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产生资金划转(含同名账户)应以人民币进行,并视同跨境业务管理,金融机构应按展业三标准要求进行对应真实性审核。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为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境内付款业务时,应该在汇款附言中分别注明“区内机构FT账户划出”、“境外机构FT账户划出”、“区内个人F

11、T账户划出”和“区内境外个人FT账户划出”,收款金融机构对业务进行审核后办理入账手续。第二十条 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其开立境内其它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一)常常项下业务。(二)偿还本身名下且存续期超出6个月(不含)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需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同名账户。(三)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其它跨境交易。开户金融机构应该对上述境内账户间资金划转进行对应业务真实性审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上述资金划转业务进行抽查,并可依据需要对上述资金划转条件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机构自由贸

12、易账户可使用电子商业汇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由贸易账户签发和转让电子商业汇票进行对应审核。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纸质票据及其使用,另行要求。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该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或同城综合支付系统办理自由贸易账户跨行人民币资金收付,并确保账号前缀标识全程表现。包含外汇管理,参考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办理。第二十三条 对已实现可兑换业务(含常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对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创新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依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兑换;包含特定高风险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细则要求条件进行兑换。第二十四条 自由贸易账户中资金余额

13、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第二十五条 自由贸易账户不得办理现金业务。第二十六条 区内个人和区内境外个人经过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意见第三部分要求投融资汇兑及相关业务所包含资金划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订相关业务要求办理。第二十七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机构在获准向试验区内及境外提供各类跨境金融交易及清算结算服务后,应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要求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九条 金融

14、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应认真实施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要求,切实推行必需审核职责。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暂停或取消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并对其上海地域市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依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便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便利业务中包含到其它

15、相关部门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支持各相关部门分别制订对应具体实施细则,充足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给予推进。第三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上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参考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意见(银发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是

16、指上海市各金融机构依据意见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及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置并从事金融业务金融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依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上海市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试验区分账核实管理审慎合格标准第四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建立内部账务核实体系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

17、(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以下简称分账核实单元),专门用于核实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和投融资汇兑相关等业务。第五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按“标识分设、分账核实、独立出表、专题汇报、自求平衡”标准,建立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各项管理制度。第六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依据境内法人机构授权,建立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财资管理和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财资管理制度应包含为自由贸易账户提供自由兑换后本外币头寸平盘、风险对冲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产质量管理、资金起源管理、期限管理等内容。第七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依据“了解你业务、了解你用户和尽职调查”展业三标准,建立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相

18、关业务展业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个营业网点相关岗位,确保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第八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对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各项业务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确保风险识别机制落实,切实防范操作性风险。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相关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第三章 业务审慎合格评定及验收第十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在完成内部各项准备工作后,应按本细则第二章审慎合格标准进行自评定,并形成自评定汇报。第十一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正式书面汇报,内容包含内部分账核实管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系

19、统准备情况和自评定汇报等,自愿参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定时组织专业评定,并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系统。专业评定将关键采取打分方法进行(见附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金融机构内部授权管理情况;(二)金融机构分账核实科目设置、账务处理等财务会计核实制度;(三)金融机构分账核实业务财资管理及跨境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四)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中各项业务处理步骤;(五)金融机构展业三标准落实方法;(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落实方法;(七)金融机构内部应急预案方法(包含流动性、突发事件等);(八)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准备情况;(九)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决定其它情况。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

20、上海总部可依据审慎合格评定情况,决定是否约谈相关业务责任人以做深入深化评定。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年度组织对金融机构分账核实业务连续性评定。评定结论可用于对金融机构分账核实业务指导和管理。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据金融机构准备情况对系统接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采取现场加非现场同时方法进行。第四章 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宏观审慎管理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管理目标是建立符合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为试验区实体经济和金融稳健运行提供稳定货币金融环境。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上海市金融机构创办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投融资汇兑等业务和相关

21、资金流动进行非现场监测和连续性动态评定管理。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工作机制,依据意见制订对应业务实施细则,经过系统采集业务数据,结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等采集相关信息,建立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利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实施管理。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依据对经济金融形势判定和管理需要,灵活利用固定工具和可变工具以降低资本流动中系统性风险。固定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并嵌入在金融机构分账核实业务常态运行中参数型调整工具。可变工具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针对资本流动方向和规模实施逆转性调整工具。第十九条 上海市金融机

22、构应在内部建立对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响应机制,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做出立即响应。第五章 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分账核实单元因人民币清算和结算需要,能够在其上级机构内开立人民币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存放应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和境内其它业务之间渗透设置参数进行管理,并可依据资金流动和触发指标运行情况对相关参数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出现流动性不足时,应经过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间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自行处理。必需时,其境内法人机构应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于当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3、立案。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按要求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产生外币流动性管理需求,和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兑换而产生币种敞口,应经过试验区分账核实单元间区内市场或境外市场进行平盘,不得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结售汇头寸进行综合管理,也不得经过其境内法人机构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管理。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应纳入其境内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统一管理,统一计提风险准备。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产生各类风险对冲管理需求,可经过国际金融市场衍生工具进行管理,由此产生对外负债应纳入金融

24、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管理。第六章 资金异常流动监测预警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相关要求报送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自由贸易账户发生国际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进行申报;自由贸易账户信息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报送到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相关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并依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要求,依靠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等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于非现场监测中发觉可疑问题向金融机构发出查疑通知。金融机构应立即核查并回复。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据日常监测,建

25、立异常资金流动预警机制,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异常流动预警信号。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及风险等级大小向金融机构发出对应风险提醒。风险提醒分为I级(轻度风险)、II级(中度风险)和III级(重度风险)。金融机构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采取对应方法。第七章 对资金异常流动临时性管制方法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分账核实业务及自由贸易账户异常资金流动实施干预,包含调整固定工具类参数和可变工具类逆转性调整工具等。(一)当分账核实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延长账户资金存放期方法,调整资金流动频率。(二)当分账核实

26、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尤其存款准备金方法,以调整资金流向和流量。(三)当分账核实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采取征收零息存款准备金方法,以调整资金流向和流量。(四)当分账核实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出现异常流动并触发相关指标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对金融机构分账核实单元及自由贸易账户采取临时资本管制方法,以调整资金流动。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依据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单独或组合采取上述各项方法,以达成调整资金流量及流向目标。第八章 连续性评定和监测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对金融机构

27、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和连续性评定。连续性评定可采取现场方法进行。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依据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对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将依据连续性评定结果建立对应激励约束机制。正向激励包含:一是优先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供咨询服务;二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投融资汇兑便利创新业务;三是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在试验区推出其它金融创新业务。反向约束包含:一是发出整改通知并约见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二是向其上级机构及监管机构发出风险警示;三是强制性退出部分或全部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及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对应处罚,并可对其上海市一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上海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试验区分账核实业务,参考适用本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