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2023 仲裁字第 号申请人: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申请人就上述协议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本案审理程序合用年月日起施行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告知、组庭告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人名册等材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合用简易程序。鉴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人。根据本会仲裁规则之规定,本会主任指定为
2、本案仲裁人,于年月日组成本案仲裁庭。年月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协助仲裁庭核对了本案的有关事实证据。被申请人经合法途径告知无合法理由未到庭,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本案作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本案的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分述如下:案 情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名)系业务往来单位,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加工生产手机部件模具及根据模具加工生产产品。双方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模具的付款方式为在协议生效后5日内支付模具价款的30%作为订金,在首样确认后15日内支付中期的30%的款项,在量产5K套后的15日内付清尾款40
3、%;约定部件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延期付款,申请人有权追讨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并约定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购订单中再次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发生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每次接到订单后,申请人均能按期完毕。年月日,被申请人出具付款联络函,确认尚欠申请人加工费总额为元,并规定打折,申请人没有批准。此后,被申请人付款极不情愿,截至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人民币元未付。期间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支付。2023年,被申请人的名称先后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公司,经营地址也作了变更。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支付自
4、年月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月千分之八算,暂计至年月日为人民币元);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或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模具/部件采购协议,该协议与本案有关的约定是:被申请人采购申请人为其定制的部件,并承担为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开模费用;模具的付款方式为在协议生效后5日内支付模具价款的30%作为订金,在首样确认后15日内支付中期的30%的款项,在量产5K套后的15日内付清尾款40%;约定部件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如延期付款,申请人有权追讨利息,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上述模具/部
5、件采购协议签订同时,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在履行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时,遵守有关保密义务。年月日至年月日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采购订单,对须采购的部件品名、数量和价格作了具体约定。申请人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的规定交付了相关货品。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付款联络函,确认未付申请人货款总额为元。另查,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在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和采购订单履行期间发生变更,其原名为公司,年月日改为公司,年月日又改为公司。但是,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上述付款联络函,仍使用签署模具/部件采购协议及保密协议时所使用的协议专用章。以上事实有模具/部件采购协议、采购订单、送货单、对
6、账单及附件、厂外联络单、付款联络函、被申请人的公司信息查询资料和保密协议等为证。仲裁庭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鉴定,对本案形成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模具/部件采购协议体现了平等自愿原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为合法有效,仲裁庭予以确认。二、申请人按约为被申请人交付了模具/部件采购协议所约定的货品,已履行协议义务。被申请人拖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被申请人经依法告知既不作书面答辩又不出庭,视为自
7、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四、申请人所提的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据充足,理由成立,仲裁庭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偿还所欠申请人的货款。五、申请人主张逾期支付货款利息的起算应以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约定的月结30天为依据,即利息应自年月日起算,仲裁庭对此主张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货款利息的利率问题,仲裁庭认为,模具/部件采购协议的文义只约定延期付款的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而定,但未约定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罚息,因此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逾期货款利息主张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裁 决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年月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已由申请人预缴垫付,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 裁 员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