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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写字楼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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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租 赁 协 议 出租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足协商,批准就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 出租方将坐落在市城新区广场(北纬路与路交叉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号楼[ ]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该房屋的租金为:[ ]元/月/平方米,合计每月[ ]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除第一期租金外,每期租金应提前在该期租金所相应的租赁期开始前10天前付清。出租方将在收到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后,向承租方出具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发票。 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应当承担涉及物业管理费、服务费、公共事业费用等因实际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承租方应当依据出租方或相关收款方出具的缴费告知及时足额缴纳前述各项费用。 承租方签署本协议前已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批准以现有状态接受该房屋,并作为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如承租方在返还该房屋时未复原的,则出租方可自行复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在承租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支付了该房屋首期租金及保证金后,双方批准于本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开始日当天对该房屋进行交接并同时签署房屋交接书。 第三条 出租方保证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若出租方与任何第三方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的,概由出租方负责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租赁用途 承租方承租该房屋应仅用于[办公],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前述约定用途。 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任何违反公序良俗或中国法律法规严禁的活动,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或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或任何令人反感的物品。 第五条 首期租金及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之当天,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以下款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向承租方交付该房屋: (1)该房屋首期三个月租金(或双方另行约定之金额):人民币[ ]元整; (2)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上述保证金用于保证承租方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承租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从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承租方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以及按本协议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补偿金。在前述扣减发生后,承租方应当在收到出租方的书面告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金额,否则出租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承租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该房屋返还给出租方、注销或变更以该房屋为注册/登记地址的任何证照(涉及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电话、网络或有线电视等),且结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的14日内,出租方才有义务将根据承租方履约情况依据本协议进行必要扣减(如有)后的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若本协议因承租方因素而被提前终止,出租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且,出租方仍然有权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规定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涉及但不限于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或补偿金。 第六条 出租方应承担的义务 1、出租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承租方使用。 2、租赁期限内,由于不可归因于承租方的因素而导致该房屋损坏、毁损的,由出租方负责修缮。 第七条 承租方应承担的义务: 1、承租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公用事业费用及其他各项应缴费用。 2、该房屋范围内的卫生、排污、电气、通讯、管道、供排水等设施和设备均交由承租方使用、维护和维修。 3、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保证金并规定承租方支付相称于该房屋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承租方如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安装任何设施设备,应在装修方案获得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如需)后,承租方才干施工,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期间,承租方应当严格按照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如需)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装修方案,亦不得损坏该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管道、消防设施、紧急通道及安全设施、固定设施及室外统一规划。装修期间,隔墙应当符合防火规定,同时预留防火安全通道。如需安装空调,应获得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并安装于出租方指定的位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负责装修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若在装修过程中导致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租方应当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5、承租方应妥善使用并保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的因素而使该房屋或其附属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并补偿由此给出租方导致的损失。 6、承租方应当对出租方正常的房屋检修和维修给予协助,涉及在紧急并未能及时联系到承租方的情况下,出租方可派员立即进入该房屋进行维修或采用其他合理措施排除紧急状态。 7、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之当天,清空该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并拆除其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该些物品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解决),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并与出租方进行交接。除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外,承租方不得拆除和损坏该房屋原有结构、设施、设备及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规定承租方承担补偿责任。 8、承租方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叁个月向出租方发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因素,获得出租方批准并结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如承租方在租赁期开始后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解除协议,则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间的房租。出租方有没收保证金的权利,如保证金局限性以填补出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出租方有权就局限性部分继续向承租方追索。 9、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而擅自退租(涉及但不限于未经告知直接搬离该房屋),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没收保证金并规定承租方支付相称于该房屋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保证金及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出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出租方有权就局限性部分继续向承租方追索。 10、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服从园区的统一物业管理。 11、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叁个月前书面告知出租方是否申请续租,逾期未告知的,则视为承租方不乐意续租。假如申请续租,应在告知之当月内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在承租方申请续租的情况下,双方应就租金、租赁期限等续租事宜进行重新协商并在协商一致后签署续租协议,若未能就续租事宜协商一致的,则承租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满后向出租方返还该房屋并结清所有应付款项。 12、未经出租方批准,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的所有或部分转租于第三人,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保证金并规定承租方支付相称于该房屋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在未获得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如出现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承租方之擅自转租:1)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本协议项下之承租方;2)本协议项下之承租方与第三方共同使用该房屋;3)承租方向第三人许诺(口头或书面)将该房屋之所有或部分出租给该第三人;4)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转租的其他行为。 13、承租方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及部分,以及对于该房屋所在建筑物之所有及部分的优先购买权。 14、承租方在该房屋内从事高电力负载、高噪音、剧毒、辐射、易燃、易爆等危险性操作应获得出租方及有关政府部门(如需)的许可。 15、承租方如需设立店面招牌、广告等须向出租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且,经出租方确认批准及承租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涉及但不限于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施工安装。 16、承租方必须按照该房屋所在楼层荷载规定,进行设备和生产线的安装及存放货品,如因超载导致建筑物损坏,承租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17、承租方不得拆除、损坏大楼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上的保险装置、防护罩壳、信号装置、安全护拦等。 18、承租方应负责该房屋所在楼层内消防设施管理,贯彻执行《盐城市公安局消防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该房屋、库房及生产区域内要严禁烟火。承租方应当爱惜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用、拆除或损坏消防器材。 19、承租方应当自行保管其存放在该房屋内的物品,并自行承担该些物品遗失、毁损或灭失的风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则承租方除应当继续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应缴租金金额的千分之历来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若承租方逾期支付或补足(在出租方从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当承担的费用的情况下)保证金,则承租方除应当继续履行保证金支付或补足义务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应缴保证金金额的千分之历来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没收保证金,并规定承租方支付相称于该房屋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涉及但不限于服务费、物业管理费)达三十日; (2)承租方逾期支付或补足保证金达三十日; (3)未经出租方批准,承租方擅自将该房屋的所有或部分转租于第三人; (4)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 (5)因承租方因素导致该房屋结构损坏; (6)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如需),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安装任何设施设备; (7)承租方擅自变更装修方案,未按照出租方事先书面批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如需)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 (8)因承租方因素导致该房屋或承租方存放于该房屋内之任何物品被查封的或导致出租方于该房屋之上的权利受到任何限制的; (9)承租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并经出租方发出书面告知后七日内未纠正的。 4、租赁期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的,若承租方逾期向出租方腾退该房屋,则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按3元/天/平方米向承租方收取该房屋的占用费,逾期达14日的,承租方批准,出租方有权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如需要)自行直接受回该房屋,承租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物品及安装的一切设备设施均视为废弃物,由出租方自行处置。出租方因直接受回该房屋及解决该房屋内遗留物品及设施设备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应当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应承担出租方所遭受的其他损失,出租方有权(但无义务)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若保证金局限性以填补出租方所遭受的损失,出租方有权另行追偿。 5、出租方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本协议,在提前叁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的前提下,出租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承租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经出租方核算确认后,由出租方予以适当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应超过该房屋2个月的租金。承租方批准,其在收到出租方根据本条发出的提前终止告知后,应根据告知之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将该房屋返还给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返还该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规定承租方承担迟延返还该房屋的违约责任。 6、若本协议在租赁期开始后的一年内(含一年)因承租方因素被提前终止,则承租方除应当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的租金。 7、若承租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和保证金无法填补出租方因承租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出租方有权就局限性部分向承租方继续追索。 第九条 承租方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出租方均无义务就承租方对该房屋所进行的任何装修(涉及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门窗、装修物品等)或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作出补偿或补偿。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双方在此明确批准,出租方无须因下列情形而向承租方承担任何责任: (1)任何盗窃、抢劫及其它刑事案件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烟、水淹及火灾、各种机电系统及设备的失灵或故障或给排水、电力的泄漏或供应中断或设备维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3)承租方因第三方因素而蒙受的损失; (4)因该房屋以外的范围需要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而需要暂时限制或更改公共通道而导致的干扰或不便; (5)因情况紧急需抢救其他物业的业主、承租方、使用人合法生命财产所采用的必要措施如撬门、撬窗等行为给承租方导致的损失; (6)其它非出租方违约所引起的承租方的损失或损害。 2、有关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因平常检查、维修或突发事故而导致该房屋停水、停电或其他公用事业服务中断的,出租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出租方向该房屋提供保安人员或管理人员(若有),不构成出租方有义务负责该房屋内之物品的安全及保管责任。承租方仍应在任何时候自行对该房屋内之物品负责。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用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本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承租方暂未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的,则应依据如下程序办理本协议签署事宜: 1、由承租方代表(承租方未来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出租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 2、一旦承租方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后,承租方应当立即向出租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且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营业执照所显示之实体为本协议项下之承租方。 第十四条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于本协议之条款含义均已经充足理解,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批准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出租方持叁份,承租方持壹份。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充条款 -----------------------------------------------------------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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