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绵阳市二环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中心城市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依据:
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献;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献及施工图设计文献;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献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协议文本;
5.国家及省、市颁布的道路、排水、照明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等,涉及建设部《城乡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23)、《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23)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3);《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估标准》(JTG F80/1-2023 )中有关交通安全设施、 环保工程的规定;
6.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献;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文献、资料。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重要是检查施工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估意见。
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重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拟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分段完毕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且所有工程内容完毕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甩项验收的,须说明因素且经批准)。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均采用评分法拟定等级。其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评分标准按《市政工程质量检查暂行评估标准》规定进行实测实量和外观鉴定。综合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献、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厉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充足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工程申报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完毕建设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和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对市质监站、下达的质量整改、督办问题,必须要有回复资料、变更批复。所含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所有合格;须经阶段性验收的工序必须有市质监站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的承包单位,道路工程竣工6个月后、路灯工程竣工2个月后,经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协议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献规定完毕(甩项完毕的需说明因素且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已能满足设计的规定;
2.已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献归档整理规范》以及竣工验收有关法规规定编制完毕竣工文献资料;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已完毕工程质量检测、检查、并编写完毕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书》。
5.施工单位已对坐标、标高、纵横坡、曲线要素、宽度等内容进行测量并作出了合格结论。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毕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算具有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和竣工文献资料进行全面验收。交工验收必须按基本规定、实测项目、外观鉴定等三个部分进行全面检查(涉及检查出质量缺陷部分)。
第十三条 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合格,则交工验收通过。若第一次交工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或存在重大的结构或安全隐患问题,则由交工验收小组发出整改告知书,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工作完毕,重新组织交工验收,但在交工验收结论中必须注明是第二次交工验收。第二次交工验收不合格,视为不合格工程,不能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检测、 等单位代表参与,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路线:路段的五大要素桩、纵坡、横坡、起终点坐标、高程均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二、路基路面: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逐个检查;道路路面工程应每标段抽查二处,采用钻心取样检查其厚度、强度。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三、桥梁和隧道:规定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逐个检查量测。大桥和特大桥应进行荷载实验。
四、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五、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个检查。
六、人行道、路缘石、检查井:应全面检查,并应对质量缺陷的种类、数量及返工量或扣款数量作出结论。
七、交通安全设施涉及灯控、标志、标线、盲道、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全面检查。
八、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和阶段性验收资料。
九、照明设施工程按招标文献、承包协议及有关规定规定、标准检查。
十、对竣工图表、资料、文献应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 道路及其配套工程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查暂行评估标准》对受检工程评分,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评估工程质量等级,照明设施工程按照招标文献、承包协议拟定质量等级,规定必须统一采用附录及附表样式。附表中未标明的项目,则以国家相关规范为准。
第十六条 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与程序。交工验收一般涉及承建单位组织竣工检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评估,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组织质量检查,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等工作内容和程序。交工验收组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业主)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涉及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的评价。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书面报告,涉及对工程质量的评价。
3.承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涉及自我评估工程质量等级。承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已竣工项目按照质量检查评估标准内容与规定进行全面的竣工质量检查,自我评估其质量等级,并用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的申请。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涉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建设单位(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和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由项目总监签署、项目监理单位加盖公章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估情况的报告。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之前,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现行的质量评估标准和竣工质量等级评估规定的内容和项目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质量检测(验),并在交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项目应当覆盖工程所有部位,且必须涉及该工程的使用功能实验报告。交工验收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物验收的基础上,对质量检测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意见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七条 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分并评估该工程质量等级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已完毕了设计文献和承包协议约定的内容,通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工程质量均达成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2. 对未竣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工程已解决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合格;
3.经交工验收小组审核合格且有完整的竣工文献资料;
4. 承包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或保修协议,已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等资料后,应及时核查已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的竣工文献资料,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小组,下同)由验收主持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院、城建档案馆、接管养护单位(必要时还需邀请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竣工验收专家库2-3名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采用听报告、查资料、现场抽检的方式组织竣工验收。
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涉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标管理、资金运营管理、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情况)的报告;
(2)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涉及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强制性设计质量标准和设计变更程序等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涉及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投标行为、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等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对质量整改、质量督办等内容的整改及其回复情况。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含执业行为、设计变更等监理工作程序的控制,以及履行其质量责任与义务等情况、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整改及其回复情况)的报告;
(5)市勘测设计院关于工程验收的测量方面的情况报告;
(6)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质量检测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的报告(含工程质量整改及其施工单位的回复情况);
(7)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含评估的工程质量等级);
(8)施工单位(或成品材料供应单位)质量保修书的内容。
(9)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各单位所作的上述报告中,应分别对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竣工文献资料作出综合评价。
2.检查有关资料。竣工资料的整理组卷要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献管理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及《建设工程文献及档案整理规范》的规定进行逐项整理归档。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检查竣工验收必需的原件资料 (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一式--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份;提交市城建档案馆时,原件一份),并对资料的内容和完善情况进行评价,对路面、排水工程涉及强度、配合比、钢筋、水泥、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有质检部门的检查、实验及出厂合格证等原件资料。
3.组织现场抽检核验。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抽查,并对工程质量按验收规范进行综合评估,最终评估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等级。同时规定对工程的验收结论签署意见。竣工验收采用随机抽样法或全面检查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时其抽查面不少于30%(按面积或长度计量)。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整体质量评估结论。
4.竣工验收工作委员会对质量等级评估为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按程序申报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听取报告、检查资料及现场抽查的基础上,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查暂行评估标准》对受检工程进行质量评估。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按协议约定继续进行保修。市规划建设局、接管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责令业主单位规定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责令业主单位组织维修,费用按维修或补种损坏面积的2倍收取,路面按铺筑损坏块板(整块板)面积的2倍收取,并由业主单位从预留原施工单位的保修金中扣付。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按第六条规定拟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工程质量鉴定书》。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鉴定书》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并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鉴定书签发后由业主组织移交接受,同时由业主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和养护管理。
对不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应拒付剩余工程款或保修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规定,向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第二十七条 本实行细则由绵阳市二环路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行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绵阳市二环路路基工程交接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交接部位
检查意见:
备注:
交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接受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附录2: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记 录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序号
检查项目
合格率(%)
质量情况
1
弯沉值
2
压实度
3
轴线偏位
4
纵坡
5
横坡
6
平整度
7
宽度
8
纵断高程
9
边坡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平均合格率(%)
外观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检查结论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路基(路面)施工宽度检查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段落桩号
允许偏差
桩 号
左幅宽度(m)
右幅宽度(m)
备注
设计值
实测值
偏差值
设计值
实测值
偏差值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路基(路面)平整度检测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 验 时 间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
起止 桩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路基(路面)中线(或轴线)偏位检测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段落桩号
允许偏差
桩号
设计值
实测值
偏 差 值
X
Y
X
Y
△X
△Y
√△X2+△Y2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高程检测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 验 时 间
段落桩号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
桩 号
后视
仪器高
前视
高程
设计值
偏差
水准点编号
水准点高程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路基(路面)横坡检测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 验 时 间
水准点编号
水 准 点 高 程
横坡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
桩 号
后视
仪器高
前视1
高程1
前视2
高程2
宽度
横坡
设计值
偏差值
路幅
水准点编号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路基边坡(或砌体表面)坡度检查登记表
施工单位: 施检--013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桩号及部位
允许偏差
桩号
左侧(1:n)
右侧(1:n)
备注
设计值
实测值
偏差值
设计值
实测值
偏差值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附录3:
桥(涵)隧道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记 录
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序号
检查项目
合格率(%)
质量情况
1
结构物错台测量
2
结构物竖直度或坡度
3
桥涵结构尺寸
4
桥涵结构宽度
5
桥涵结构物平面偏位
6
结构物表面平整度
7
结构物高程
8
结构厚度
9
桥梁静载实验
10
桥梁回弹实验
11
泄水孔检查
12
结构物净高
13
14
15
16
17
平均合格率(%)
外观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检查结论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结构物错台测量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时间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mm)
检查细目
工程部位
实 测 值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结构物竖直度或坡度检测登记表
程 名 称
检 验 时 间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mm)
检 测 细 目
工程部位
路幅
实测值
设计值
偏差
工程部位
路幅
实测值
设计值
偏差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结构尺寸检测登记表
工 程 名 称
检 验 时 间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mm)
检 测 细 目
工程部位
路幅
实测值
设计值
偏差
工程部位
路幅
实测值
设计值
偏差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结构宽度检测登记表
工 程 名 称
检 验 时 间
宽度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mm)
检 测 细 目
工程部位
路幅
实测值
设计值
偏差
工程部位
路幅
实测值
设计值
偏差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结构物平面偏位测量登记表
工程名称
检 验 时 间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
检 测 细 目
桩号
设计值(m)
实测值(m)
偏差值(mm)
△S(mm)
X
Y
X
Y
△X
△Y
√△X2+△Y2
测站点编号:
测站点坐标:
X=
Y=
后视点编号:
后视点坐标:
X=
Y=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全站仪实测偏差(√△X2+△Y2 ),比经纬仪测量的中线偏位规定更高.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结构物表面平整度检测登记表
工 程 名 称
检 验 时 间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
检 测 细 目
工程部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查意见:
年 月 日
绵阳市二环路西半环工程项目
结构物高程测量登记表
工 程 名 称
检 验 时 间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范围(mm)
检 测 项 目
桩号
后视
间视
前视
高程
设计值
偏差
视线高
水准点高程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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