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要点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站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要点如下。监督程序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填写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 (二)建设单位申报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注文件、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
2、位的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文件资料的审查,填写报监资料审查表(见表二)。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三);对提交文件资料有缺漏的,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缺漏文件通知单”(见表四),待建设单位将缺漏文件资料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再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工程开工报告。 (四)建设单位凭“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3、取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一)工程报监后,质量监督站应委派具备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及附表”。“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以工程参建各方主题的质量行为,工程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和设计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确定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方法。质量监督工程师对所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每项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组应到工程现场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建立和健全,是否已形成
4、书面文件。 2、核查参建各方单位资质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审查工程参建各方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请有关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实验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甲方代表);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结构工程师、建筑师。 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监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文件是否制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三)质量监督组应召开有工程建设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介绍(宣布)监督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监督人员。 2、公布“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提出的监督
5、要求,听取建设各方意见,要求受监各方做好配合工作。 3、要求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履历资料,明确质量责任人。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主体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七至三十八条的规定或。 (二)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以抽查为主、抽查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检查;对主体工程实体质量的外观检查、实测实量和对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 地基、基础工程实体必须经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
6、构工程实体必须须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监督检查后签署监督意见。填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见表七)。 为了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地基基础、主题结构工程的主要检测、功能性试验报告发出后三天内,地基、基础(基桩)、主体结构的分部工程验收后五天内,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将检测、试验报告、分部工程验收的证明文件、质量资料保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三)每项工程,质量监督(组)人员一般应保证每周不少于二次的现场巡查、抽查或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均应做检查记录(见表八)。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意见书等文件是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
7、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监督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一)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对顶的,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将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反映。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全部完工且条件符合房屋建
8、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质量评价文件等资料及验收名单统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4、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上旅行法律
9、、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验收组应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各方面工作成果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质量监督站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事审核后,加盖公章向委托监督的部门保送。 6、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向委托起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上
10、级主管部门领导报告质量形势。包括质量上升、下降情况的原因分析以及好坏典型等。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武汉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落的市政基础设施备案机构。武汉市行政辖区内的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右建设单位到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备案机构受到备案申请后,应核对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予以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同时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填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备案证(见表)。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11、准要求的,下达整改通知书,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一)质量监督站应按单位工程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只来年感监督工程师对所监督工程的监督文件资料完整归档负责。 (二)质量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封页上表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挡案编号等。 2、档案目录。 3、建设工程报监资料,包括;报监登记表、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文件审查意见、施工、监理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4、各负责主体的资质和有关人远资格审查记录; 5、质量
12、监督记录:质量监督交底会议纪要、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复查记录、历次监督抽查和检测记录、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6、行政出发书及相关材料; 7、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如果有); 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同意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对顶装订存档。 (四)国家及省市重点市政工程、特殊工程和标志性工程、特大型市政基础工程的质量监督档案长期保存。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设计的使用年限保存。 监督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目的是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是监督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的地
13、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主要监督方式是巡回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受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和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涉及工程基础和主
14、体结构变动,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做出修改设计,报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和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上图章和印鉴、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等手续齐全。 (2)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已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设备、材料、构配件的生产厂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手续必须完备。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技术交底。 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
15、监理单位应派出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保证项目监理的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责任落实,质量监控体系运行正常; (2)项目监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监理对话和监理细则,并按规划和细则的规定实施监理。 (3)项目监理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4)项目监理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规程的规定,对工序、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及时验收签认。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冲突。 (6)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及材料
16、必须见证取样、送检; (8)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工程管理文件资料整理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的工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应组织健全、运转正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应持证上岗,按职尽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与工程投标书中的承诺一致。 (2)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 (3)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应制定为实现质量目标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切实贯彻执行。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
17、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取样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工程只来年感保证资料要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9)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市政道路、给排水、桥梁等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道路工程 1、路基、路床、基层的压实
18、度 2、路基、路床、基层的弯沉回弹值 3、复合地基承载力 4、基层无侧限饱水抗压强度 5、基层无侧限路面面层强度、厚度、平整度 6、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压实度、厚度、平整度 7、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弯沉回弹值 8、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中线高程 给、排水工程 1、沟槽(基坑)土质、地基承载力 2、沟槽(基坑)回填土压实度 3、给水管道中心线高程和排水管(涵)内低高程 4、水泥混凝土、砂浆强度 5、箱涵、水池满水试验 6、有压管道的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7、无压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即闭水工程) 8、水泥混凝土抗渗等级、抗冻融等级 9、管道(涵)顶进施工的轴线和高程 桥梁工程 1、中线位置、三
19、角网基点、水准点高程的控制 2、基桩的桩位、桩长、锚固筋长度、水泥混凝土强度和承载力检测 3、下部结构的混凝土强度、钢筋连接质量、结构尺寸和轴线偏差 4、上部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尺寸、上拱度、挠度、动(静)载检测、预压测量、预应力钢筋张拉、主钢筋焊接、钢梁焊接探伤、梁架设位置、梁顶高程等 5、锚夹具的鉴定(须经部以上级别鉴定)、张拉机具定期校验情况 (三)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的同时,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质量保证资料主要抽查: 1、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4、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混凝土、钢筋、锚具的施工质量抽查和检测报告。 5、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6、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的抽查、检测报告和功能性能试验报告。 7、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