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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勘院合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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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工勘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工勘院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工勘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勘院对外签订的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基坑支护设计等各类经济业务。 第二条 工勘院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且只能在工勘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权限和期限内从事代理活动。 二、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 工勘院合同管理实行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五条 院经营部为工勘院的合同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工勘院合同管理工作,并应对合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合同签订进行指导与监督。 工勘院所有合同的相关资料日常由经营部保存,已履行完毕并终止的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保存三年至五年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工勘院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 3.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严格保密措施。未经工勘院领导批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一部分向非签约单位或个人借阅或复印。 三、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图表、电传和传真等都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及时报送到经营部通知相关经营人员。 第八条 合同签订部门(不论该合同是否生效)应采取保密措施,未经许可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资料向非签约单位或个人借阅或复印,不得透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均须以维护工勘院或所属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将按相应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由经营部组织并以工勘院单位名义参加的公开招投标项目,须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经营部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投标手续和签订中标合同,经营部应同时做好项目登记手续。 四、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条 所有业务合同必须按工勘院规定上报分管经营的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五、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作为是否完毕的标准。没有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以双方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自行终止。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 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主张权利。 第十三条 因客观等各种原因我方确实无法履行的合同,合同签订部门或授权代理人必须在履约期内要求对方变更合同。 第十四条 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电报等书面材料后,该合同的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及时请示领导,及时处理,并协同合同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若发现有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对方有欺诈行为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必要时经批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有效,仍应履行。但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十九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七、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及时详细地向本部门和工勘院领导汇报。并及时会同法律顾问、合同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或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协议履行。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签约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相关单位或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八、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合同章的保管 工勘院合同章按工勘院印鉴管理规定由院经营部负责保管。 (二)合同章的使用 1.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采取登记制,所签合同(协议)由印鉴章保管员(经营部综合办事员)负责用印并登记。在承办部门递交经领导审批的“合同签约申报表”或领导在合同登记簿审批签字后,方加盖合同章。 2.合同管理员在用印前应对合同进行审核并编号,可以就与合同相关事宜向合同经办部门咨询。 3.程序上不规范、内容上存在错误的拟签合同或协议,合同管理员拒绝加盖印章,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合同签订部门,以便修正。 第三十八条 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工勘院应加强合同管理的日常基础工作: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年度将每一份合同按顺序编号,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等。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等材料,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要求准确、及时、完整。 九、合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行为,而给工勘院利益造成损失的,相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应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人为失误发生合同纠纷,致使工勘院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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