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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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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结合《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释及说明 根据公司劳动用工需求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特定岗位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属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劳动合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决定所属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用工。 第五条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弄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 公司负责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管理。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管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专人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管理。 公司所属项目部劳动合同签订由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负责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等的管理。 第六条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人员,其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签订。公司将逐步推行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的方式签订此类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劳动合同是确定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公司(项目)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人员的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的条款外,还应与公司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二)公司引进的特殊人才经过协商一致,可以与其签订绩效协议。 (三)负有保密义务的特殊岗位应当与建设集团签订保密协议。 (四)其他符合专项协议的条件。 第四章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 第九条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被公司通过招聘方式审核录用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授权级别组织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公司各项目部的拉动合同应与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签订,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第十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 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部门应出具续签/终止意见,汇总至公司人力资源部(暂由综合办公室代理)。公司根据需要,至迟在员工合同到期一周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与其续签一定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组织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 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制度与符合要求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由用工单位按照授权级别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签订。 第六章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及其经济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本身的相关约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详细条款办理。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了公司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公司部门、项目部劳动者由十六条、十七条中所列情形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与相关人员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其他与本办法由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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